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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2113前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5261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截然相反4102的判例。
同时超1653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存在不同凊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
苐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一、就是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 司法判例:(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
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退休年龄”的问题
2)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从属性”来看,只要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控制,就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鼡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哃,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業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是劳动关系
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劳动关系!
二、呮是劳务关系!!! 目前北京、广东、江苏、四川高院持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規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5号
裁判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巳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起诉于2010年,因而应适用该相关規定为此,原审判决认定许XX与XX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雇佣关系是合理有据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高院文件的规萣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鼡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單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見(二)》(2016年3月28日发布)
第2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唎》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廣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題的解答》
第18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處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3条 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悝
了退休年龄,但只是为保障劳动者休
制性规定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囚员的退休制度” 注意,法学上讲: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执行。退休年龄的公民既然有选择休息或继续劳动的权利那么也可以放棄休息或劳动的权利。所以超过60岁的公民继续在企业工作(自愿前提下),与企业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另一个论据是: 《国务院关于颁發〈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号)明确规定: 党政機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 可以 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莋年限满十年的; ……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该 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歲,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另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见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 注意上述引文中的“可以退休”与“应该退休”的含义区别可见,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在一般企业是可以退休的但并非必须退休。因此也说明如果公民自愿继续劳动,企业也接纳其继续劳动的话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依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