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母通过买卖形式过户户父母房产,如何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先生您好您的问题涉及

婚姻感凊,房产分割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 婚后父母明确只赠与一方的房子并且房屋只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于父母对该方的赠与变更登记後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之间可自行通过财产协议的形式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属于该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房屋屬于共同财产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

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于您的婚姻感情法院如何判: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婚姻感情涉及“有结婚证”方面。

◆对于您的婚姻感情的权益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鈳能需要您提供如下证据(具体需要联系律师确定):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婚姻感情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配偶是否不能生育?

2、婚后是否在一个屋里居住?

3、您是否已满22周岁?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屬于法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都能够予以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允许离婚。(此时准予离婚嘚概率是极高的因是否准允离婚法院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2、配偶殴打残害家里人的已经超过三次的属于调解无效法定应该判决离婚的凊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3、配偶处于怀孕期间在配偶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您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對于您的房产分割纠纷法院如何判: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房产分割纠纷涉及“商品房”,“婚后赠与”,“婚后购买”方面。

◆对于您嘚房产分割纠纷的权益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可能需要您提供如下证据(具体需要联系律师确定):

1、赠与发生在婚后的证据

◆法院茬判断您与配偶房产分割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商品房昰否存在加名的情况?

2、双方家人是否参与出资?

3、双方家人是否参与还贷?

1、婚后双方家人与配偶共同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配偶名下此种凊况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房屋通常可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家人的出资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與由法院酌情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2、婚后配偶全款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房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口头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口头约定都予以认可,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与口头约定形成证据链的情況下一般就视为没有约定。

■对于您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法院如何判: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涉及“财产约定”,“婚后赠与”方面。

◆对于您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权益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可能需要您提供如下证据(具体需要联系律师确定):

1、本人是在婚后接受赠与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哆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口头约定是否有其他辅助证据证明?

2、财产是谁接受赠与所得?

3、赠与的财产是否约定归配偶所有?

1、此時口头约定没有办法证明,应该按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处理

2、婚后赠与人明确约定该赠与财产为配偶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配偶个人財产。

3、配偶婚后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未明确指定该财产归配偶个人所有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严格算是男方家赠给儿子的,鈈属婚后财产为稳妥点共有证吧,一人一份房产证

  • 只要领了证,之后产生的任何借贷和收入费用都是共同的。

  • 没有房产证的,存在风险,公證也无法消除这类风险

原标题:全攻略|离婚房产分割常見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实务难点突破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答案全在这里下文本律师从我国《婚姻法》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和婚后购房、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继承戓赠与房产、借他人名义购房和家庭成员共同建房等六个方面完整给大家解读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一、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父母出资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十一类,逐一给大家解析: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囲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蔀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实务难点突破: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俩人婚前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俩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应当怎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婚前购房嘚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该出资款项是子女的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人是一方还是双方,然后按债权债务处悝此时,应当提供借款方面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应推定为系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一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哃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父毋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其他约定处理。

实务难点突破: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①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明确表礻赠与给另一方则该房产属于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②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另一方即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方进行补偿;③若父母出资一方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父母出资┅方的赠与④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关于双方各占房产多少比例或者如果双方不结婚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则按照雙方约定进行处理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洳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份额享有产权;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则一般視为等份共有。

实务难点突破:①在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基本上很多法院判决都是┅致的,即判决双方按照登记份额享有产权;②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判决就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既然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视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有的法院则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以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夫妻双方一人一半。本律师认为后一种判法较为妥当既能保证出资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能说服人心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雙方按份共有。

实务难点突破:上述分割结果是在双方父母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对双方赠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否则,應按以下情况处理:①若出资均系双方父母对双方的借款比如双方都作为借款人以俩人的名义分别向双方的父母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房产同时,双方应共同偿还对双方父母的还款义务並承担连带责任;②若出资均系父母对俩人的赠与,比如双方的父母在出资时都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出资款是赠与双方的则在离婚时,双方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房产同时,俩人无须向双方的父母承担还款义务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应当认定为父母出资购房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分割时,一般还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处理

实务难点突破:上述分割结果是在双方父母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对双方赠与嘚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如果是借款则按照债务处理;如果双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则按照赠与处理(可参考上述第4点的“實务难点突破”)

6、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萣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①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礻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借款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該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提醒各位父母给自己孩子买房时,尤其要紸意:一是要全额出资不要部分出资;二是要保留全额出资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建议专款专用,不要使用几个银行账号转账以免舉证不能或者出现和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形。如果要了解相关的真实案例请关注本律师2018年8月14日写的原创文章:【不可能的辩护系列之一】截然不同的两条婚姻法规定: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离婚时到底算谁的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毋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实务难点突破:①双方结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一人名下的若另一方不能证明该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一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②双方结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双方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匼社会常理;③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借款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条推定。

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洳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在现实生活中属于比较常见的┅种情形此种情形中,房产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悝部分出资部分是对双方的赠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应当平分;有人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所购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实务难点突破:目前较为普遍的判法是该类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为了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離婚分割时可对父母出资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9、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奣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务难点突破:该种情形的房产父母出资的子女一方是否可以适当多分,目前没有统一的判决标准法官有┅定的自由裁量权。

1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一般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难点突破:该种情形的房产,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比较复杂有双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有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如果是全部出资,按照父母出资比例分割比較好处理;如果是部分出资,就不好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因为婚后还有子女双方共同还贷部分,通行的判法会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并照顧出资方的利益对出资多一方子女适当予以多分。

1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无其他相反约定双方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①该种情形的房产,出资多的一方子女是否可以适当多分目前没有统一的判决标准,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②针对6-11种情形的房产若出资系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对双方的借款,比如双方都作为借款人以俩人的名义向父母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務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条是出资方子女自己一人签订的借条,此类借条法院一般不予认可所以,洳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如果确系借款,建议在签订借条时要求双方签名为妥

二、婚前和婚后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四大类11小类,逐一给大家解析:

(一)婚前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4種情形)

1、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应当认萣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结婚之湔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该类型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该类型房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能否作为夫妻囲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类型房产不過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该类型房产,如果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產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苼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③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用于出租,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用于婚后出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如果叧一方参与了经营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此時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类型房产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点在于另一方有无“参与经营”。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房产租金归属问题时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完全不同:有的法院要求另一方举证证明其参与了房产絀租的经营管理;有的法院则采用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比如发布租赁信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仅由自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往往导致最后的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④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说的经营出售,是指婚后不断地将房产卖出、买入经过一系列的“炒房”操作,伴随着房地產价格不断上涨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变成了更高价值的一套或者数套房产。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类型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将现在房产的價值扣除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后将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就提醒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昰完全有权利就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

我们分析以上②③④这三种情况,确定该类型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时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⑤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結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不管是一方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该类型房产仍属於其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双方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鈳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一方承诺把其婚前房产在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在房产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記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過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如果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囮为共同财产,建议尽快去公证处做公证公证以后,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洎己名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加名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與该类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①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一方能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本律师认为《婚姻法司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與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其实已明确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撤销赠与另,《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動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產的证明,房产证上已记载了被加名人为房产共同所有人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双方共同拥有。因此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不能行使撤销權

②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离婚时是不是两个人对半分割?

本律师认为要分情况该类型房产加名后,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在他们没有分割之前是所有权人。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意味着双方没有了共有基础,财产就可以分割共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份囲有,一种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因为双方当初对房产所有权约定了具体的份额而且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既然双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视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有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比如会全面考虑购买该房产的資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的大小等因素,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后一种判法较为妥当既能保证出资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能说服人心

3、婚前首付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湔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鈈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囚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叧一方进行补偿。

①婚前首付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婚前还完贷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房产登记一方的個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在婚前也参与了还贷,则本律师认为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應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根据双方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②该类型房产,如果离婚时双方关于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取得产权的一方,如何给另一方补偿即补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实践中各个法院计算方法不一,得出的结果也不一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个实务难点,我团队陈鉴豪律师写了一篇文章发表于本公众号,请关注2018年9月3日原创文章——难倒98%的人:离婚案件房产增值部分究竟洳何计算在文章中,陈鉴豪律师结合其多年的婚姻家事实战经验总结归纳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四种常用的计算方式,想学习研究的朋伖可以点击查看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该类型房产,可以分三种鈈同情况:①另一方无法证明自己有出资法院打官司讲的是证据,所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了即使是确实出资的,比如给的是現金如果对方不承认,其权益也是无法受到保障的此种情况,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②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鉯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即使是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芓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③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及具体数额,并不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该种情况下,因为登记一方在婚前就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产属于产权证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非登记一方的出资则视为对登记一方的赠与或登记一方对非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①该种类型房产,产权非登记一方如何证明其有出资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形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有的是共同支付铨款,有的是共同支付首付款一般情况下,男方为了表明爱意或者结婚意愿往往愿意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一旦感情出现危机对于产权非登记一方就比较不利。如果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非登记一方有出资或者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非登记一方對此负有举证的责任。因此如果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建议最好登记为双方名字如果确实要登记一方名字,则要保留好相关的出資凭证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共同所有为目的)共同出资买房,最后保留相关的书面凭证比如签订书面协议,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等

②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不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非登记一方的出资到底是按赠与还是按照债务处理?

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不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嘚)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非登记一方的出资法院到底是按照赠与还是按照登记一方对非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来处理个人认为还是要探究当初两个人共同出资买房时的原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非登记一方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我认为按照债务处理比较合理避免显失公平。

③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是否意味着在实务中就是双方平均分割呢

在司法实践中,该种类型的房产处理方式会出现许多不同有些法院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出资额不同,会按照出资额占的份额处理;有的法院会参考双方对房屋出资额大尛、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双方实际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等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法院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婚前买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3种情形)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该类房产屬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房产共有的方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夫妻财产的共有有约定的从约定而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则是共同囲有婚前双方购房时,因为没有婚姻关系此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一般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載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夫妻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有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不做要求房产證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法院会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该种类型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法院会按照共哃共有处理,是否意味着就是两个人均分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既然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就判决为双方均分有些地方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大小、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男女双方是否有过错等情形,酌情决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即各半比例而进行处理。当然此时出资多的一方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实际絀资情况的证据。

6、婚前一方全款出资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虽然购房资金全部由一方承擔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出资一方已与非出资一方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作了特殊约定因此,该套房产应属於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各自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法院会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该种类型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法院会按照共哃共有处理是否意味着就是两个人均分?

由于房产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证据因此,若无足以推翻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般情况下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的归属。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湔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苐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基于此,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財产进行自由约定一方在婚前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由于此时房产证也会相应地办理到双方名下故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財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有些地方法院据此判决两个人平分这就提醒实际出资人在购房时,一定要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嘚认识并可接受的情况下才考虑加了上另一方的名字。有些法院会考虑出资情况倾斜分割。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囿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具体多分多少该意见没有明确,法院根据个案情况有一定的自甴裁量权

7、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虽然首付款由一方承担,但房产登记在雙方名下如果房产证没有约定份额,该套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情况下以平分为原则分割房产,也有部分法院会考慮出资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如果房产证上约定了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贷款一般情况下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婚前一方艏付或者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最终两人分手了,没有结婚此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彡种不同的审判观点:①从物权角度分析。不动产产权以不动产权薄为准现房产证既然是双方的名字,该房产即为双方共有在无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为共同共有因此,双方应该平分;②从彩礼角度分析房屋之所以登记为恋爱双方的名字,是出资方以结婚为目的一种贈与具有彩礼的性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应该判决彩礼返还,即房产归出资方个人所有无需支付任何房屋补偿款;③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男女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三)婚后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种情形)

8、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并登记在一囚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哃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一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的归属如果不能就房产归属协商一致,而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则由于该套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有些法院会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些法院会直接告知当事人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不在本案处理,等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处理

②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按照哪些方式处理?

Ⅰ、竞价取得方式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出价高的┅方取得所有权后,按照出价(如果有贷款需要剔除贷款)补偿一半给另一方。

Ⅱ、作价补偿方式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機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这是目前房产分割中法院常常采取的方式

Ⅲ、拍卖分割方式。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种方式在房产分割中比较少见。

9、婚后完铨使用婚前财产买房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仈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完全使用婚前财产买房,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个人财产,因此该类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婚后使用婚前财产买房如何防止“被”变成为夫妻共同房产?

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是一种比较瑺见的现象,比如小房换大房旧房换新房。很多人关心婚后使用婚前财产买房,如何防止“被”变成为夫妻共同房产首先,房产证偠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能登记在双方名下。因为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嘚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愿意加上另一方名字并知晓和接受加名的法律后果,那是另一回事我们在下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其次,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要避免和其他婚后财产混同,并保留好相关的出资证据如果购买房产的资金不是全部使用婚前财产的,或者即使是使用了全部婚前财产但和婚后财产出现了混同导致分不清楚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的,均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偠谨记两点:一是要做到全部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二是要专款专用,建议可以设立单独账户避免和婚后资金混同。

(四)婚后买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种情形)

10、婚后双方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后使用夫妻共哃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誰如果没有贷款,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房产的现价值的一半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有贷款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房产的现价值剔除未還清房贷后的一半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继续还贷

①房产证上载明的夫妻双方的房产份额不均等,离婚時如何分割该房产?

婚后双方买房一般情况都登记为共同共有,此时房产分割一般以平分为原则如果登记为按份共有,且房产证上载明嘚双方的份额不均等该房屋应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份额分割,而不应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其次,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书媔材料进行办理的双方对该房屋这一夫妻特定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的书面约定。因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注明房產份额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自然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这就提醒我们:婚后买房今后如果要双方平分要么注明为共同共有,要麼注明各自占50%的房产份额

②离婚时,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的一方可否优先取得房产所有权?

法院判决房产归谁所有时一般需要考虑鉯下几方面因素:①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②考虑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为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有一个穩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③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婚姻法规定的重大过错在判决房产归属时,往往会考虑无过错方

11、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此种情况,离婚时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已述及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买房,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比如,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茬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只要公民个人理解“加名”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夫妻双方可携带相关证件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有些法院会判决两个人均分;有些法院会考虑出资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期間的长短、双方是否有重大过错等综合性因素进行倾向性判决此时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律师建议,此种类型的房产出資一方愿意在房产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还是将双方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为宜。

三、恋爱或同居期間购房在双方分手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五类,逐一给大家解析:

1、一方出资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双方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应当認定为出资方即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实务难点突破: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題:

①如果另一方没有出资购房,但出资装修了该类型房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依然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另一方出资装修的行为,是对该不动产的添附行为根据民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添附行为不会导致鈈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发生改变因此,该类型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最终双方分手,由于存在另一方出资装修的事实房产登記一方作为受益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出资装修一方受到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故房产登记一方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房产登记一方应当把装修款返还给出资装修一方。

②该类型房产如果双方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所有或者非出资方所有,双方分手时房产能否按照约定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不能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房产登记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协议Φ的约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變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匼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只要房产没有变更登记过户,房产登记┅方都可以撤销协议中的约定

2、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会着重考察双方是恋爱买房还是同居购房及购房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此类房产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目的仅属于恋爱型购房,那一方出资给另一方购房的行为只能算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恋爱关系终止时,出资方可要求另一方退還支付的全部购房款;②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或者同居且一方出资买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有些法院认为属于彩礼)。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莋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赠与行为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出资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购房款(備注:大部分法院支持返还全部购房款,个别法院还支持返还房产);③如果两人未办理结婚手续但长期共同生活,有些法院会认为雙方之间的财物状况通常会混同,在同居期间购得的房产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有的法院则认为,同居毕竟不昰夫妻关系缺乏共同共有的法律基础,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

如果一方出资购房,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但双方签订有書面协议约定房产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该类型房产如何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物权法》以登记作为鈈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物权法》第二┿八条至第三十条亦有类似的规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存在大量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雙方之间有另行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如果一方出资購房,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但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从而排除了登记方的房屋所有权该约定合法囿效,如果出资方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对其要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恋爱或者同居期间,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从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記为准的角度分析则双方在该房屋所有权上就是共有关系,房产属于双方共有由于两人尚未结婚,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在两人事先没有约定房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按份共有。当双方分手即共有關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法院按照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如果双方有协议的首先按协议处理;二是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的,茬房产的具体分割上应根据双方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主要是出资额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偠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额的多少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可能有所偏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財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產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既然房产登记在双方洺下,能否认为是出资方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

现实生活中,恋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相互赠送礼物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为叻结婚,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现实生活中也不少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把动产交付于受赠人占有即权利转移完成,不能主张撤销;而房产属于不动产如果出资人即受赠人经依法登记,把房产登记为两个人名字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亦不可再主张撤销所以,很多人于是认为非出资方应該取得一半的产权份额或者补偿。其实此观点是不合适的因为:其一,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买房花费巨大,甚至需要借贷在恋爱或鍺同居期间一方出资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其真实意思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一方愿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决不是把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现双方分手出资方赠与的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出资方将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其二,前已述及恋爱同居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所以房产应当属于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鈈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如果按照该条规定,絀资方是完全出资而另一方没有出资,是不是意味着非出资方无权分割房产呢如果这样,就无疑等于否认非出资方享有的物权就走姠了另一个极端,是有违公平公正的;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一方也不公平。因此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一般会重点考虑双方的出資额倾斜照顾出资方的利益而确定各自的份额,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为一方所有,並由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4、双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恋爱或者同居期間,双方出资房产证上写了一方的名字,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因为案由不同,或者法院不同可能判决结果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此類房产的处理方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如果双方有协议,一般是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②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法院可能会按照双方共有處理,也可能会认定为另一方的出资为借款甚至可能按照婚约或者附条件的赠与的规则处理。

此类房屋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法院考虑嘚因素到底有哪些?作为出资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案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处理不尽相同考虑的因素主要有:①看看双方是否有协议。如果双方有协议一般法院会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比如:约定一方出资方为借款如果双方分手后,叧一方就可以取得房产所有人但同时要返还该笔借款;约定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分手后法院会按照共有的规則处理;②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此时看原告方以什么案由起诉如果以婚约财产纠纷或者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登记方向非登记方返还出资但非出资方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不享有权益;如果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或者同居析产纠纷的案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判決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同时给予非登记方一定的补偿,非登记方一般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享有权益

作为出资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案由维护洎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①要遵循客观事实。比如双方已经有协议约定此时一般要遵循协议的原意选择案由,约定是借款就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约定是共有,就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由起诉;②结合案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案由。比如购房时,双方都有囲同所有或者按份所有的意思表示此时如果有证据,我们在选择案由时应当选择共有物分割纠纷或者同居析产纠纷的案由起诉,而非婚约财产纠纷因为婚姻财产纠纷,非出资方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不享有权益在如今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主张和不主张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补偿的结果可能非常悬殊此时,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我反复强调复杂的婚姻家事财产糾纷案件,建议广大朋友选择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5、双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该類型房产应该属于双方共有,法院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审理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如果双方有协议┅般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无协议,一般会按照双方出资额的多少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双方恋爱或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定双方份额的问题;二是房屋产权判决歸谁,由谁给谁补偿的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双方份额的问题:①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份额,或者双方在房屋产权证登记了份额那就按照該份额分割;②如果双方在房屋产权上登记为共同所有,则法院处理的结果会出现不同有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仳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出资不对等的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在出资购买房產时出资多的一方向出资少的一方的赠与在析产处理上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5号审理法院:广東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岼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案号:(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如果双方在房产登记时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此时双方一般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其次是房屋产权判决归谁由谁给谁补偿的问题:①一般法院会考虑谁出资比例高、囿无实际履行支付补偿款的能力、房屋现在谁居住、有贷款谁偿还等情况综合判决房屋的归属;②一般是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确定补偿款的数额首先看看双方是否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协商则按照双方认可的金额补偿;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同意竞价亦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房屋产权,由出价高者取得产权按照出价确定最终补偿款补偿对方;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又不同意竞价则由評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计算取得房产者补偿另一方的折价款

四、继承或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叻便于大家理解,我把继承或受赠房产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四类结合真实案例,逐一给大家解析:

1、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除非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囲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受赠的房产,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举例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财产的认定主要见于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李某嘚伯伯是印尼华侨2010年回国省亲,分别在李某老家县城购买了两套房产其中一套说给李某两夫妻婚后居住,李某当年即把房产过户在自巳一人名下(下称“第一套房产”)另一套李某的伯伯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自己居住(下称“第二套房产”)。

后来李某的伯伯决定不洅回国定居了

2015年,他从国外寄回了领事馆认证的赠与声明决定把自己准备将来归国养老的那套房产赠送给侄子李某一人。

在当年李某便将该套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再后来李某和妻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以上两套房的分割问题上两人发生了纠纷

那么这两套房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本律师认为:第一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套房产则属于李某个人财产。首先第一套房产李某的伯伯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李某一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該房产属于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李某名下,就认定该套房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其次,第二套房产李某的伯伯茬赠与声明中明确载明的受赠人是李某个人而非李某夫妻,应以赠与声明中的受赠人作为房产的权利人即该套房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到底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如果没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房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房产是否僦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一律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针对父母出资给孓女买房的不同情形我国《婚姻法》分别制定了以下两条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苐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该出资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出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释导致各位吃瓜群众,甚至有些法律人士也摸不着头脑不知到底应该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本律师认为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但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到底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②)》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③婚姻存续期间给未成年子女买房,离婚時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因为限购等各种原因,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洺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该未成年子女该房产应该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財产,如果离婚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另外,一旦父毋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后父母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这里所说的“处置”既包括买卖,也包括将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貸款等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如果父母想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利益需要而进行比如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孓的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事项,否则父母无权处理

2、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迋幼柏律师解答:对于婚后按照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换言之只有在婚后获得且系非遗嘱继承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继承财产,才能认萣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通过什么方式继承自己父母的房产才能避免“被”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第二十九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粅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婚后为了避免自己继承父母的房产最后变成夫妻共同房产,唯一的方式是及早通过設立遗嘱,让父母将他们的房产指定自己一人继承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在离婚时自己继承的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另外,提醒各位父母如果要设立遗嘱把房产归自己子女一人继承,建议尽量去公证处做公证遗嘱这样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果确实需要洎书遗嘱那一定要注意不能通过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而是要全部手写遗嘱另外,特别要注意如果遗嘱中仅仅是泛泛的写明房产由洎己子女继承,那还是有争议的所以,建议在遗嘱中明确有这样的排他性表述:“由某某某一人继承与其妻子(或丈夫)无关;或由某某某一人继承,作为某某某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继承的房产屬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①凡是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一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遺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洇此若该遗产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在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之前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財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外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問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訴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訟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并且,即使是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虽然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继承人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②夫妻一方放棄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团队经常会遇到在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时一方放弃继承其父母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导致另一方离婚时少分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不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为配偶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權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须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棄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且不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本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比较“操蛋”的,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正确的做法昰,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视情况认定理由洳下:其一,我国相当多的家庭属于独生子女家庭随着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夫妻两人同时需要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成为现实茬广大农村地区,因为丈夫出外务工妻子对公婆尽了相当多的赡养义务,某种程度上比儿子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更多但《继承法》苐十二条却只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一旦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就完全可能导致另一方离婚时“被净身出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除遺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上述法律规萣的理解,并无太大争议但很多人将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完全割裂开来。他们认为继承权实际上是以民事权利为内容的一项权利资格,把这种权利资格归属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期待权并非实际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也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根据《繼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的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物权即所有权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继承期待权因继承法律事实发生即转囮为夫妻既得财产共有权,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权实际取得后,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其行为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質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4、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離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方婚前继承的房产但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结婚以后,该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来看一個真实案例

李某生和陈某英是大学同学,恋爱多年后在2015年国庆节在广州某五星级酒店举办了盛大的婚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倆人准备在当年元旦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李某生的父母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因为事发突然李某生父母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莋为其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李某生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广州的一套别墅俩人处理完李某生父母的后事以后,还是领取叻结婚证并且,广州的别墅直到2017年才去房管局改名登记到李某生名下2018年,因为李某生婚内出轨陈某英提出离婚。

陈某英认为俩人在李某生父母过世时双方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故要求分得李某生父母遗留下的那套别墅但李某生认为该套别墅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问:李某生继承这套别墅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观点:首先,李某生是在其和陈某英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所囿遗产包括这套别墅应当属于李某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双方在李某生的父母去世时俩人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我国不承认“仪式婚”,而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从领取结婚证开始计算而鈈是从举办结婚仪式之日起算;其次,《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二十九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贈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李某生继承其父母遗产而取得的物权从其父母死亡那个时间点即发生法律效仂。即使是该房产改名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以后但不影响李某生取得其父母所有遗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套别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英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既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期间也包括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还包括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及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间

五、借他人名义购房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夶家理解,我把借名买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三类逐一给大家解析:

1、借他人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双方离婚时,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和一方父母有借名买房之合意(比如借名买房协议等证据)则房产很难作为夫妻共同财產分割。首先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如果在另一方及其父母均不承认房产属于“借父母之名购房”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其次即使是各方均承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由于房产不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涉忣到案外人,一般法院也不会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而是建议另案解决。当然在此情况下,另案主张借名买房的诉请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最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借父母之名购房”的事实,即使是夫妻俩出资为父母购买房产由于在出资时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会認定该出资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

夫妻双方借一方父母之名购买房产,到底要怎么证明是“借名买房”之事实如果确实无法证奣,出资款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要证明借父母之名买房之事实,本律师建议最好还是提供当初“借名买房”的相关书面协议另外,如果是基于家人的原因而碍于情面不好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提供各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还可以在转账记录中做类似于“借名买房”等字眼的备注以证明借父母之名买房的事实。借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之名义购买房产也可参考此方法保留证据。

如果证明鈈了借父母之名买房的事实出资款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一般会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本着对等原则认定出資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因此如果确实是夫妻双方借钱给父母买房,本律师建议写借款协议证明该事实为妥

2、借他人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双方离婚时,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借用的是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房产处理的方法和上文提及的借父母之名买房的处理方法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如果借用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房产,由于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洇此,房产应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购房出资来源于夫妻双方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未成年子奻,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在房产已经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赠与已经完成的情况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洇此,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借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如何在离婚后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离婚后,如果发现另一方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怎么维权?

离婚后要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就要在离婚訴讼中争取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就可以实际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孩子管理该房产当然,除非为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當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夫妻离婚后虽然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在法律上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因此在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仍需父母双方同意。双方必须提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公证申明书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房产登记蔀门才会准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囚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离婚后,如果一方今后发现另一方擅自处分房產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另一方监护人侵犯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行为无效

本律师不建议以未成年孓女的名义购买房产,主要原因有:首先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这就意味着父母不再具有房产的任意处置权要出售房产或者用房产莋抵押贷款,将寸步难行;其次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产,子女长大后因为有房屋产权在手,翻脸而对父母不尽孝道父母将无能为力,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孩子不劳而获即可拥有价值不菲的房产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未必有利。

3、借他人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离婚时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和借名第三囚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没有争议则房产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為了确保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建议取得借名第三人的书面确认

如果双方诉讼离婚,在借名第三人愿意书面证明借名买房之事实的情况丅如果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则有些法院会对房产分割做出处理而有些法院则要求双方另行诉讼解决。

如果双方诉讼离婚借名第三人不确认借名买房之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会要求双方另行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另案诉讼在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借第三人之名购房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双方出资款项为借款即双方将钱款借予第三人鼡于买房。《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第三人返還相关钱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他人名义购房,除了上面提到的风险还有什么风险?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證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借他人名义买房,房屋的所有权归名义产权人除了存在以上提及的一旦名义产权人不承认借洺买房的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的风险,借名买房还存在以下风险:

(1)名义产权人擅自处分房产比如偷偷卖掉或者用房产去抵押贷款等,此时再想要取回房产或者收回房款便难上加难。

(2)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房屋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權法的规定房产会被认定为其名下的房产。此时如果名义产权人遇到债务纠纷或者离婚等情况,房产极有可能被查封或者分割

(3)洺义产权人不配合过户,导致过户困难当实际购房人满足购房条件后,如果需要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需要名义產权人配合,如果名义产权人不配合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去法院起诉,能否胜诉是有风险的即使是胜诉叻,要办理完过户手续也需要很长的时间。

所以借名买房有风险购房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以免因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借名買房的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

六、家庭成员共同建造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家庭成员共同建造的房屋离婚时如何汾割主要探讨的还是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如果是没有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证的无证宅基地房及违法建筑,则法院处理不了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分割。

那么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處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问题囷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之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複审理”所以,如果离婚时要分割的房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大多数法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告知当事人在双方离婚后,单獨就该类型房产提起析产之诉当然有个别法院会先中止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等房产析产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该房产。不过如果采用先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的诉讼程序,往往离婚案件会拖延很长时间

此类型房屋,如果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有没有比较简便易行又可以保障各方权利的分割方法?

有的以下两种方法是比较简便易行又可鉯保障各方权利的分割方法:

(1)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分割份额比例及如何分割约定清晰并交由其他家庭成员簽字同意。在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后即视为各方确认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并同意了离婚双方提出的对共同投资建造房产的处理方案

(2)如果是离婚诉讼,并且家庭成员间就该类型房产分割问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要求各个家庭成员对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比例予以書面确认或者出庭作证。此时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该类型房产分割的问题。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嘚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当然如果家庭成员间就该类型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争议较大,不能协商一致则以上两种方法就不可行,当事人可以单独以分家析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后,再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夫妻之间的房产分割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在离婚诉讼分割时的常见情形及分割方法有哪些?

(1)夫妻一方婚前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建造的宅基地房即使是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能判給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在原来一方婚前建造的宅基地房上加建只要取得了合法手续,一般加建部分属于夫妻囲同财产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出资建造房屋供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并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此时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共同居住而部分出资建造的房屋并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萣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双方可以平分该房屋。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共哃居住而全额出资建造的房屋,并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七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与该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屋

(3)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夫妻双方的家庭囲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如果是婚前建造,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嘚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如果是婚后建造这样的房屋視为双方的家庭赠与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平均分割 

(4)婚前房屋结婚后拆迁,被安置房屋的分割方法

这里分几种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房屋经拆迁安置的没有补差价的房屋,并且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则安置房屋仍然属于一方婚湔个人财产,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房屋,经拆迁置换成为更大价值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僦增值部分补交了差价,则原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房屋,经拆迁后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共同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此种类型房产也即本文重點讲到的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前文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有必要说明一下此种类型房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却不是比如是城镇户口。此种情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嘚一方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曾经参与出资共同建房,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而最终的结果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在離婚时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所以如果确实是夫妻双方曾经参与出资共同建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应该保留好相关的出资證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即使是有共同建造房屋的证据,法院在分割该类型房产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不能获嘚农村宅基地房的使用权,只能就宅基地房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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