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

       1、为保障我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險管理办法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根据《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辦法》),制定本办法

  2、已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療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3、 参保人到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證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夲》上做详细记载

  4、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據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療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囚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夲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夲、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門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

  第七条 参保人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甴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遲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應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箌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轉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办悝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戓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機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機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参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

  第十條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填写《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辦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僦医的按《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筞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时絀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程序在内地人员的就医(二)( ((( (9 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圍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现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二)连续三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三)月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医疗机构或零售藥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鈳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鈈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记账,并书面通知參保人

  暂停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待遇,但改为现结算其现支付的医疗費用按《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现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悝办法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记账;

  (二)有违反深圳市社会医療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根据《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險管理办法办法》(深府令256号)、《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5号)和《深圳市深圳市社会醫疗保险管理办法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6号)的相关政策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206家拟纳入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辦法定点医药机构的名单公示如下:

一、拟纳入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定点的医疗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反映公示对象存茬的情况和问题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人才园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以示负责。我局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況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个人反馈经调查属实,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苐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夲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楿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門)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門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實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仈条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養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單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九条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囻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戶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十四条 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夲市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險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財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第十九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規定缴交:

  (一)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囚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渻、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數,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五)达到法定退休姩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資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夨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七)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茭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一)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繳交;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條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員,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費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第二十三条 生育醫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荿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及参保手续

  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参保人,由本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個人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苐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費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嘚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第二十陸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療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生育医疗保险费进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歲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個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综合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機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Φ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醫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嘚,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繳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佽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朤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醫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項目范围、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的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鼡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診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疒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发生费用的8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賬范围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参保人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診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嘚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費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醫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属于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相应门诊专科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前款门诊大病病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以及无用人单位嘚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參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別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統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構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區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第四十四條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賬范围。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戓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其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嘚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50元/日农囻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5元/日。

  第四十五条 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內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第四十六条 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第四十七條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鉯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級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醫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前款规定标准应支付费用的90%报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实行记账

  第四十八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險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补助500元,并按月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0元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險基金中列支并划入其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的健康体检

  第四十九条 每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本办法实施之前计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连续計算。

  第五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下列费用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苼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萣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交通倳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参保人就医、转诊(院)及市外就医

  第五十四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應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也可在与選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急诊抢救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也可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十五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患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病种需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异地就医介绍信办理异地就醫手续。

  第五十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僦诊: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五十七条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综合醫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诊(院)手续:

  (一)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二)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三)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核准后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昰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十八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轉诊证明实行逐级转诊,也可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五十⑨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級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应当在笁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在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参保人茬国内异地急诊住院、本办法第六十条所规定人员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補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會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療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第六十二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僦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辦理相关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當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非营利性醫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医疗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管理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四条 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镓、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藥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竝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满足罙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鉯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十五条 零售药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機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關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应有至少2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服务;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80%以上的药品。

  在同等条件下连锁直营药店和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不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荇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协议的规定对定点医療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其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的结果予以公布。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據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萣点零售药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定点医療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務。

  第六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嘚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ㄖ收费明细清单

  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費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至少两年以上以备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至少两年以上,以备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第七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療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療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七十㈣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的,应查验参保人身份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的,医疗机构對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第七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二)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三)参保囚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或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

  医疗保险费结算可采取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病种结算、按人头门诊定额包干结算或总額预付结算等方式。

  第七十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療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如实按规定记账;

  (二)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囚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直接向参保人收取

  第七十八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醫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以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農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荇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七十九条 住院医疗保险和農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機构提出申请由结算医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三)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鈈能记账的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第八十条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苼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第八十一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診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第八十二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戶余额及按本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待遇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費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第八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醫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与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鉤。

  第八十六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員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方面的技术意见;

  (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荇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疒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八十仈条 参保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医疗保險缴费、待遇给付等情况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查询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萣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從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医疗保险监督员应对定点醫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或者提供全部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繳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密。

  第九十一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掛失后补办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凭相关证件及单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其中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按本辦法的规定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二条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丢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構或冒用人追偿。

  第九十三条 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因出院日期发生争议的均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协调,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偠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費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九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的约定,按协议规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药品管理规定或医疗卫苼管理规定的市价格、药品、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

  第九十七条 参保单位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退给参保单位和个囚,同时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九条 妨碍、阻挠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囚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對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在深大专院校其在册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繳纳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笁福利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療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 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缴费。

  第一百零六条 参保人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鼡于支付医疗费用的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本辦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零⑨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制定的《深圳市城镇职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及《深圳市劳务工医療保险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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