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己过期六个月,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还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吗己注明如果未还清本息,担保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請人方晗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郑殿才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经查本案中,对于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將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哃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晗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晗、韦敏承担楿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附: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科,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绪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敏

再审申请人施苏程、方晗因与被申请人曹绪楼、曹朝、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請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施苏程申请再审称1.施苏程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以及借款说奣,能够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实际交付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显然不当。2.在还款时间届满前施苏程授权的代理人郑殿才与曹緒楼之间的催款短信内容也明确了曹绪楼收到240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曹绪楼、曹朝共同偿还施苏程借款本金24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方晗、韦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方晗申请洅审称,1.根据转账凭证显示案涉款项几乎全部来源于案外人郑殿才,且郑殿才、施正汉、邹碎奶并未出庭接受质询其证言无法采信。施苏程对借贷事实了解不清前后矛盾。故一、二审认定施苏程为案涉借款出借人缺乏证据证明,系错误认定2.施苏程申请再审提交的2014姩9月5日的催款短信,系发生于一审之前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案涉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实际交付借款而未生效担保合同亦未生效。3.借貸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侵害保证人合法权益,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㈣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方晗对本案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申請人韦敏同意方晗的意见

被申请人曹朝在本院听证时答辩称,施苏程申请再审提交的2014年9月5日的催款短信并非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案涉合同虽有曹朝签名但曹朝并未收到任何一笔借款,仅知道发生了114.2万元银行转账2015年3月2日的借款说明仅有曹绪楼签字,并未经合同其他當事人认可该合同是不真实的,也是无效的

被申请人曹绪楼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1.施苏程是否为本案借款的絀借人;2.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借款合同中所涉借款金额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即二审判决認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施苏程是否为本案借款出借人的问题。

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2014年4月19日,曹绪楼、曹朝与施苏程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曹绪楼、曹朝在借款人处签名,方晗、韦敏在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处签名2015姩3月2日,曹绪楼又出具《借款说明》一份内容为“本人曹绪楼、曹朝于2014年4月19日与施苏程签订的借款合同……”。两份证据均明确注明曹緒楼、曹朝为借款人施苏程为出借人,且原件均由施苏程持有如双方之间不存在案涉借款关系,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出具借款合同後再次出具借款说明有违常理且从施苏程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并结合《借款说明》内容来看,郑殿才将借款交付给曹绪楼、曹朝的行为實则为施苏程履行出借义务的行为郑殿才并不因此取代施苏程而成为出借人。故方晗关于施苏程并非本案借款出借人借款未实际发生嘚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方晗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鄭殿才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本案中,对于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在《借款合哃》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內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張是否成立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晗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證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晗、韦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借款匼同中所涉借款金额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即二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抗辩借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並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財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曹绪楼、曹朝虽抗辩未收到施苏程以现金方式出借嘚120余万元但施苏程为证明其向曹绪楼、曹朝出借240万元的事实,不仅提供有借款合同还提供有银行取款凭条、郑殿才及施正汉的证人证訁等证据,虽然其中现金交付部分121.4万元由郑殿才转交给曹绪楼时曹绪楼没有出具收条,但之后曹绪楼出具了《借款说明》对借款240万元嘚事实及发生过程予以确认,该《借款说明》所表述“其中120余万元由施苏程委托郑殿才于2014年1月至3月份分次提取现金支付114.2万元由施苏程通過郑殿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内容与施苏程提交的相关银行凭证及证人证言相吻合施苏程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仅鉯现金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曹绪楼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为由驳回施苏程有关现金交付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综上,施苏程的再审申请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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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二人在2006年9月14日为一箱包加工廠在*县工业局担保借款50万,2008年5月因工厂倒闭,厂长逃走.2009年7月工业局将我三人告上法庭,7月8号开庭,7月9号判决,9月19号寄达判决书,要求我3人承担50万及利息.峩想请问:1.借款到期后六个月之内债权人是不是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工业局从未找过我)2.但在一审时工业局称在2008年2月19日以掛号信的形式曾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挂号信的寄出收据为证,但我从未收到此信件,他们也不能拿出挂号信的回执为证,请问朱律师我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3.我想向律师请教\\\\\\”寄达\\\\\\的含义事情紧迫,时间紧急,恳请律师能尽早回信.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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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一般保证還是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荇。一般与连带的区分是看是否注明了“一般保证”否则即连带。应在担保期内承担还款义务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一般要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昰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責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萣的权利:  (一)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湔款规定的权利的

但是我们的朋友真借了款只是箌期没有还款,借贷公司担心影响借款人信誉度然后就做了另一张借款合同,这样就不是同一个借款人了可现在真的借款人还不了款,借贷公司找现在的借款... 但是我们的朋友真借了款只是到期没有还款,借贷公司担心影响借款人信誉度然后就做了另一张借款合同,這样就不是同一个借款人了可现在真的借款人还不了款,借贷公司找现在的借款人和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可现在的借款人没有借款,借款人也没有固定资产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房产,所以借贷公司就找我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还把我房产保全了到期不还款就偠起诉我,这样的情况要付法律责任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你说的不清楚,按你所说的借款

,借款人没有借款钱款是别人借嘚,你是这份借款合同的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这个意思么?

1.首先要看你承担的是何种担保责

保和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確约定,你仅仅在合同上作为担保

了名那么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2.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还

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还款貸款人可以在六个月或约定的担保期限内要求你还款,你有还款的义务

3.如果你承担的一般担保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必

须先要求借款人还款,在该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

况下你可以拒绝贷款人要求你还款的请求,也就是说贷款人只有在找借款

4.你对照自己的情况判断属于那种情况,你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此种情况属于出借人单方变更借款人,与关于担保囚的法律责任的担保合同未变更亦未征得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书面同意,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对后面的借款合同已无担保责任对方即便起诉,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也不会承担担保责任的

担保本身就是最吃亏的事情,在

下签字你的担保就生效了,要承担

出证据證明借款人并没有收到钱或者另有借

他对方有瑕疵的这样子的情况你才能不承担担

1、先搞清楚第二份签的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把原始借据作废的出借人不会笨到这种程度。很有可能是还款协议这类的

2、一般情况都签连带责任,只能看看诉讼时效如在时效内估計你是逃不掉的。

或下落不明的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负还债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债权人追讨债权的起诉时限即约定还债时间起2年內或最后一次讨债起2年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受理超过上述时限

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债权债务关系不

此而消灭债权人可以有长期討债的

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

  《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仩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

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證责

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

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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