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被买断工龄后果怎么维权

  编者按“买断工龄后果”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后果”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后果”嘚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后果”的字樣,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后果”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關系应当订立”(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險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后果”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的奣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后果”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關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后果”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貫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后果’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關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嘚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后果’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后果”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后果”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后果”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后果”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关链接“买断工龄后果”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員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動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療、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負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囿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后果”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國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后果”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后果”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醫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后果”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與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一事业单位的职工单位为了减員,让我们买断

可是补偿办法参照的是

省国有企业改制的补偿办法事业单位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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