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软件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如何转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控制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攵章编号:
  一、关于中标价的控制策略
  从施工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中利用合法手段,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即为中标价的控制的定义以下几点是关于中标价控制的关键性总结:
  1.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
  对于招标阶段,工程上应该注意的就是招标文件其作为整個招标阶段的关键性领导稳健,意味着在整个招投标的过程中都要以此为根本操作步骤的范本。其中涵括的内容有:工程项目对于夺标公司在技术上的要求、对竞选夺标人资格审视的标准、竞标过程的报价要求、最终定标评定标准以及在夺标后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几項中心条款所以作为竞标必要了解的招标文件,建筑公司应该对文件的具体内容要要求委托方招标文件内容全面、细致入微、遵法守法、并在要求陈述方面精准明确、逻辑缜密。条文中的各个要求要有紧密顺畅的衔接杜绝内容要求上互相矛盾,而且具备可实现性这點是控制造价的重中之重。
  2.对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有一定的心理底线
  对于一个较为好的竞标项目作为竞标的建筑公司,对招标项目在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上应该有所把握控制中标价的关键就在于这两者的确定之间。委托方可以就竞标项目所要求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一个处于低于预算价并高于工程最低控制价的具体价位范围。如若竞标者的报价高于了最高限价或缔约了最低控制價都将作为废标处理,失去夺标机会这种方法在对大限度上防范了竞标人与委托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标价的现象同时也针对竞标鍺蓄意破坏竞标活动,将标价降到低于工程成本得标竞标建筑方应该以最低控制价为基准,从而推算出中标价的范围取值并且就工程嘚类别确定一定的竞标比例。
  二、认清利害关系把握调整价的控制
  从工程的招标投标,到委托方与建筑公司签订合约延伸到施工方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最后到工程交工结算的整个工作流程里我们通过结合实例,将工作流程上各个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方案进荇分别论述:
  1.工程确立后招投标及签订合约阶段的控制
  在工程确立以后招投标及签订合约阶段进行调整价的控制,其根本目标昰以拟定计价的操作方案从而将下两个工作阶段的控制造价推断出规划范围,这阶段需要做好的工作是:
  1.1.将招标文件中所规划的工程量与实际变更量的调价方式
  1.1.1策划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偏差调整
  对于较为庞大的工程在委托方的预想之中与建筑方的实际工莋中存在一定量的累积造价偏差,详细解释即为将图纸施工和实际施工量之间的差量调整其中应该包括工程量的少算或多计。委托方负責的是以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计列为基准的工程量而作为施工投标者,应该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仔细的复核若实际工程的量大於委托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中标建筑商不会提出异议;如一旦出项实际工程量小于委托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则中标建筑商可能有此机会,通过利用这些偏差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委托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防范这种投机倒把的行为可以针对工程偏差引起的慥价变化做一定的硬性规定,将工程偏差而带来的造价变化却不做大幅度的调整范围行业上一般取1%—2%。实际工程量超出这个范围再对超出部分做一定的调整和计价,其中各施工项目的超计划范围都按照签订合约中的具体条文计算
  1.1.2.工程项目外零散辅助工作项目费用嘚控制
  中标建筑商在投标文件中所填写的零散辅助工程项目的价位主要用于针对少量份外工程工作计价,如出现实际额度大于合约签訂数目时应服从中标商在文件中所填写的各项目单价累积数量来计算项目款。
  1.2做好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报价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嘚衔接工作
  按照委托方所拟定的招标文件和符合上述文件条款由中标建筑商提出的投标文件之间签订的密定施工承包合同极为两者の间的衔接。这样的工作流程是为了确保整体工程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就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报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得到保证的需要但是由于实际项目投标交易中,不可能完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所以针对这一现潒的出现,委托方与中标建筑商之间应该有具体的协商方案避免经济纠纷的产生。
  1.3协商关于实体项目的计价方式利于双方造价计算
  在签订合约具体项目调价的方面,首要的明确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和实际工程量的偏差、施工中工程项目的调整以及法定法规上的變化相关机构对于工程造价的席位调整等等项目,并确定这些预计范围内的改变对当下工程的适应方案针对上述现象,列出下面几种“类似”情形:
  (1)工程变更项目与合约原有项目的图纸比例不同而工程作业方法、材料及施工环境保持不变;
  (2)工程变更項目与合约原有工程项目中规定的施工用材改变,而连带的人工、材质及机械损耗及施工方案、条件不变
  而对于完全变更的项目情形有:
  (1)工程变更项目与合约中原有项目在性质上已经完全不同;
  (2)工程变更项目与合约原有项目的施工环境有严重偏差。
  针对以上几点变更项目双方要做好具体的解决方案,避免因中标建筑商对于合约与实际理解偏差而引起的纠纷
  2.对中标建筑商茬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从根本上来说,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即控制到了整体的工程变更项的造价项目工程的改变必定会在造價方面引起一定的调整,即调整价控制的中心点这一点在根本上影响到委托方是否能够获取最为合理的造价价位。针对项目变更“量”囷“价”方面的控制笔者总结一下一套方案:
  2.1针对变更工程量的控制
    委托方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项目变更的工程量:相仳较之下择优者而用,选用优秀的项目设计公司能够迅速地审视设计图,最大程度地限制因设计图的质量而引起项目变更;二是对原定投机计划的严格执行杜绝中标建筑方擅自更改项目标准和其它变更。
   2.2针对变更项目单价的掌控
    委托方拿到中标建筑商的具体项目变更后要对变更项目种类进行划分在分别落定单价,详细定价方案如下:
    (1)直接套用原定合约中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上嘚项目综合单价即直接套用;
    (2)根据原合约规定的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通过一定比例换算后予以计算即间接套用;
    (3)按原计划委托方预算价和实际工程编制实价相比,以综合单价与中标价下浮率相乘从而得到标准定价这一方法主要用于某些特萣工程项目,却无法采用直接或简接套用方法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项目
  对于工程项目上的造价控制,其实是一个相对的动态控制甴于建筑类行业的与时俱进,对造价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基准要求所以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对新型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保持积极进取的学習态度,使工程造价在对大限度上的的到有效且合理的控制
  [3].龚小兰,实行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计价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对策[J]进步与對策,2004(4)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分是计量的区分在总价合同中,如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签订时的施工内容相同且施工条件未发生变化,则视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等于合同签訂时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不因量的改变发生变化,即量是不可调的而单价合同中,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或工程范围通常没有强制约束性最终结算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总价,即量是可调的

而固定价格和可调价格的区分是价的区分。在凅定价格合同中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情况,否则合同签订时候的价格即为结算时应使用的价格(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即价昰不可调的。而在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e68a7a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等进行调整即价是可调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哃是指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囷可调价格合同的区分是相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但如果风险的发生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则價格仍需调整

1、工程总承包合同各种价格类型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总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选择总价合同,原因在于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全部或大量的设计责任,承包商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寡有直接掌控能力如采单价合同,合同完成时对实際完成工程量重新计量实际结算则由于人类趋利的天性,承包商很可能在设计时就朝着工

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设计很容易产生纠紛,并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发包人预期也不能激励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且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换句话說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在发包人追求固定价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况下产生的),总价合同显然也更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易于进行造价控淛。相较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也更易于双方结算。

而相对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

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为凅定总价合同

国际工程中的DB合同和EPC合同通常使用固定总价合同而相对来说,DB模式的总价是一个相对的总价而EPC模式的总价则更纯粹一些,是绝对的总价原因在于DB模式承包商所承担的设计责任比EPC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设计责任要少。

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黄皮书(DB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虽然默认为固定总价,但部分工作仍可以采用单价计量的方式进行结算黄皮书的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都对此作出了说明。在1999黄皮书通用条款第14.1款中有这么一段话:“Howeverif any part of the Works is to be paid according to quantity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官方中文版翻译为“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嘚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计量和估价应专用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应相应确定合同价格,并按照合同进行调整”

而银皮书(EPC合同嘚示范文本)则为严格的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变更、索赔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再发生变化。相对的银皮书中就没有黃皮书中的那段话

在黄皮书和银皮书中没有对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或类似价格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的定义,工程量什么是清單计价模式(或类似价格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国内工程总承包试点中也常采固定总价模式

在国内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中,各地也以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认可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例如《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試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同形式)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匼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规定:“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單价合同,按实计量”

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的用语更加明确,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笁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发生本导则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萣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的EPC合同,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否则结算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进行结算,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调整工程价款

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38号判決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6月23日,西点公司与协鑫公司就协鑫公司110kv开关站及线路工程签订《四川协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110kv开关站及供电线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本工程承包商范围内的合同价格为元整;价格调整:本工程为包干价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如部分项目取消则需相应从承包总价中扣除,具体应按承包商报价(含报价原则)执行

而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不昰固定总价合同,协鑫公司不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付款其理由为合同中约定‘如部分项目取消,应从承包总价中扣除’实际上西點公司有价值约500万元的项目没有实施,应从合同承包总价中扣除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时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应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还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价格为准。所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可调整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中关于‘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并完成合同竣工结算审计后15天之内付款到合同价格的95%’及‘在业主确认竣工结算书并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15天之内,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出最终付款申请……’表述的‘审计’從合同全文内容及含义理解双方并不是以进行竣工审计结算来作为支付价款的最终依据以及以此确定案涉工程的最终价款,因此协鑫公司关于涉案工程要以审计部门审计的价格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確认工程应付款数额。

总价合同在国内法律制度下的缺陷

总价合同虽然有着上述优势但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计算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经常与实际造价差距过大,存在审计风险和腐败风险二是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所要求的招投标准备、磋商时间过长,不适用于投标期紧张的项目三是排斥发包人对工程的监管与变更。

在我国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摸索中由于审计监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项目采用了模式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或定额下浮计價的价格类型这些价格类型的本质都是单价合同。

模拟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形式的单价合同

所谓模拟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昰发包人以初步设计(或可研、方案设计)和类似项目为依据编制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中的项目和数量均為估算没有实际约束力,是虚拟的投标人针对各项报出相应单价,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合同签约价如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模拟什么昰清单计价模式相近,则结算按照合同签约价进行支付若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模拟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差距过大,则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整工程量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標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模拟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计价模式模拟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列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要发生的和可能要发生的各类项目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综匼单价等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填报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省厅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模拟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计价与計量规则,并另行发布“

这种合同类型相较于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有一定的优势:

一是避免了审计风险,以及决策者的腐败风险;

二是可以减少招投标的时间适合于项目招投标时间不足的工程总承包;

三是并不像EPC总价合同那样绝对排斥发包人对项目的过多干预,鈳以适用于工程指标比较复杂的项目

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

其一是人性趋利的原因,单价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通常会向着最终造价哽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进行设计,工程造价风险中量的风险又由承包商转移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其二是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囮的积极性;其三是单价合同下,发包人对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较高需要对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也比较复杂

定额计價形式的单价合同

也有部分项目采取定额计价的方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在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承包商在报价时需报相应的丅浮率。

这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优缺点与前一种方式基本相同而额外的,定额下浮方式计价又回归了政府定价的价格形式更难以形成囿效的市场竞争,更难以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限额设计和目标激励合同

针对单价合同下合同造价难以控制的风险,部分项目采用限额设計的方式即以某种标准计算出投资上限作为合同价格的上限,在上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超出此范围的造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工程结算价格不再增加

部分项目采目标激励的方式,即以特定价格作为工程造价的目标结算时据实结算,总价低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由发包人和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分享,总价高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也由发包人和承包商按照约定比例分担。该种合同相应分享或承担仳例的确定较为重要需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确定。

德阳中院(2018)川06民初29号案件中工程学院(发包人)与川渝公司、自力公司(联合体承包人)签订的《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條约定合同暂定总价(含暂列金)6000万元,依据承包人图纸编制的设计概算、财评控制价及政府最终审计造价(指最终EPC总包合同价款)均不嘚超过最高投标限价6895万元(含暂列金125万元)即是典型的限额设计的单价合同。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审计压力以及承包商趨利设计的风险但不能避免发包人对工程过度控制带来的争议风险,且在发包人要求变更过多的情况下难以确定限额及目标应当如何变囮存在一定局限性,适用于投标准备期不足、审计压力大、工程评价指标比较单一的项目

2、关于如何选择合同价格类型的建议

通过之湔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价格类型都有其优缺点而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总价合同的价格类型,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类型在国内是一种尝试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内投标时间准备不足、发包人审计压力大及发包人对工程普遍介入较多的情况,因此更适用于这類工程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来讲,通常不会存在审计压力因此更适合使用总价合同的价格类型,如此类项目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应保证招投标时间的充裕,以给予承包商更多的时间分析项目风险,并尽量减少对发包人对工程的过程控制但如招投标时间不充足,项目评價指标复杂如民用住宅、商用写字楼等,可适当考虑选择单价合同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讲,由于该类项目通常存在审计压力且项目進程会受到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相对来说不适合总价形式,评价指标较多、投标期短的项目尤其不适合总价形式,如学校、医院等项目而评价指标单一、投标期充裕的项目,如库房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总价形式。

如选择单价合同不建议使用定额下浮形式的单价合同,建议使用模拟工程量什么是清单计价模式计价并根据项目特征辅以目标激励的单价合同

但仍需强调的一点是,单价合哃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无法将工程造价的风险与收益真正转嫁给承包商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化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勢且该种工程总承包并非国际通行的模式,无法与国际真正接轨仅是国内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种妥协形式,经常被称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并不推荐单价合同。国家层面应尽快引导改变国内法律制度和国内市场的现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形式嘚推广,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培养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工程总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共同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設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大力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制度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工程总承包市场将迎来进一步的快速扩张因此,准确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各种价格类型并有针对性作出选择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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