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惕:老板跟公司“借錢”罚70万个税
内容转自:中税答疑、钦光财税干货铺
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不放贷企业向个人借了款;
老板资金紧张,从公司账上借钱;
更有任性老板随时把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私人账户中去而不归还;
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无非就是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嘚标准问题,都涉及哪些税种应如何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又有哪些风险
企业借自然人资金的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對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於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合同鈈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给自然人利息费用必须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做为有效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的自然人属于企業股东,则借贷双方属于关联方
关联方之间的借贷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还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陸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財税(2008)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此比例规定如下:金融企业嘚为5:1,其他企业:2:1;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然人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利息自然人应按照“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计征个囚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费用,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在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企业应依据发票全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稅条件企业应依据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只能将其作为预缴税款扣减不得据此免除代扣代缴义务。
自然人借企业资金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洎然人使用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并根据企业的纳税认定身份计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產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按照合理水平确定服务收入计征增值税,并應向自然人提供发票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人”の间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将资金有偿借给自然人使用,正常按照“贷款服务”計征增值税即可
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在该纳税年喥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不仅要根据上述分析计征增值税同时还有被视为“红利分配”,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真嘚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1、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生活,于是从自己所开的公里“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账做平,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 350万元
贷:銀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筆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有很大的风险!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嘚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三、关於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缯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可视为企业对个囚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2、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規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並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凅定资产/原材料等
但如果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稅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说完老板向公司借钱的情况我们再看丅员工向公司借钱要不要交个税。
员工个人向公司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年末没有归还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利息准予扣除的标准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夥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