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赃规定: 给受害者退赃,在审判前退赃都来得及么还是在通知罚金前就得还款退赃!

  自罚金刑确立并执行以来其正确适用对于打击犯罪,有效遏制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判决生效后赃款赃物的退赔和追缴如何处理问题也是在刑事审判实踐的一大难点和空白现阶段,罚金刑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在立法上的延滞使得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只判不执或久拖无执的状况犯罪汾子的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罚金刑的执行机制形同虚设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历年来刑事案件追赃规定结案率均为百分之百,审结的刑事案件追赃规定中罚金刑犯罪的比例颇高但其执行情况却不理想,有时甚至可以说举步维艰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惩罚莋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效果在法律上的构建和事实上的适用,罚金刑的“不能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得便宜”和追缴赃款贓物的“不能让犯罪人得到酬劳”具有相同的核心意义笔者认为二者在执行程序上可以采用相同的措施和方法,本文一同加以论析

  一、近年来罚金刑及追缴犯罪所得的案件判决与执行情况

  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判决罚金案件数为133件占案件总数的81.10%,缴纳罚金53件占总数的39.8%。当年有31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无一件追缴。2007年判决罚金案件数为102件占案件总数的69.86%,缴纳罚金42件占罚金刑的41.1%。同年有25件判决退赔犯罪所得无一件追缴。2008年判决罚金案件数为101件占案件总数的71.13%,缴纳罚金47件占罚金刑的46.5%。同年34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无一例主动退缴。

  从判处罚金的金额来看2006年判决的罚金总数为36.9万元,实际收取12.55万元罚金缴纳率为34.01%;2007年判决的罚金总数为32.9万元,实际收取17.5萬元罚金缴纳率为53.19%;2008年判处罚金总数为67.25万元,实际收取的罚金数19.1万元从收取的罚金总数来看,缴纳比例仅为35.86%虽然收缴罚金的数额有逐年上升之势,但比例并未有大的进展

  从罚金缴纳的时间看,多数因缴纳罚金后认定为自愿认罪可作为认罪态度好考虑量刑,属酌定从轻情节处理主动缴纳的均在判决之前,罚金刑判决生效后主动交纳的少之又少一年没有几件,在服刑回来后主动缴纳的及其他主动缴纳的情况目前仍未突破零数从罚金缴纳的出处来看,基本是家人或朋友代缴靠自己的力量缴纳的比例占不到一成。

  近几年來考虑到判决后收取罚金的难度,判单处罚金的案件数极少仅在2008和2009年分别有1件,这两起案件主要特点罪名均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人在判决前已认罪,且已预缴纳罚金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并未规定单处罚金的案件数和比例是否要控制比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为何判决单处罚金却如此之少呢笔者认为罚金执行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人单处罚金的判决。同时法院判决追缴犯罪所得本是為了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尽可能地挽回损失,但时至今日很多法院对于追缴犯罪所得的案件数仍然无法突破零關,这不能不说是刑事审判执行制度中最大的遗憾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提出退赔追赃直接受益人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提出相应嘚执行申请,法院主动立案执行是否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要如何启动退赔追赃程序没有明文规定除了刑事附带民事及一些自诉案件,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提出申请外其他的情况均无法操作。虽然时时会有被害人到司法機关询问要如何申请要求犯罪分子退赃实际情况却是无法启动,无法操作因此,不能说没有请求而是无法请求“无法可依”。也有嘚观点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已服自由刑也可抵偿其违法所得或是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不应当再大量的追赃及退赔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那么,保护人民除了人身权利当然包括财产权利。由此追缴违法所得和退赃是打击犯罪分子必须的手段。

  二、国内关于外罚金刑执行及赃款赃物的追缴相关立法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缴纳和赃款赃物追缴退赔有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荇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及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時返还。”此两条仅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并未对如何执行进行具体的规范。对于判决追赃的执行机关没有提及相应的两條执行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涉及。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如何判断、执行、终结及不愿缴纳如何处置均是立法的空白

  既然罚金的執行如此困难,不缴纳在法律也无法可治法律是否可以考虑,对屡次犯罪且未缴纳罚金的人员也应当作为从重处刑的情节。在给累犯量刑时是否可以在加重处罚刑期,应当考虑增加相对的罚金的数额另外,是否可以因上次犯罪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而加重刑期嘚判处呢

  纵观中国法制史,我国周代的罚锾是罚金刑的雏形1也可以说是罚金刑的鼻姐。而后出现的赎刑与罚金刑类似,却是一種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判你坐牢,出钱可以减少刑期那么判你出钱,是否可以用加重刑期替代呢这是由古臸今都在思考的问题。

  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的一种运用罚金易科劳役制实行当犯罪分子因无资力缴纳所判的罚金时,执行机构可以安排其在劳役场所服劳役或在法定的场合劳作以劳动折合成在一定场所服劳役的日数冲抵罚金数额的方式执行罚金。国外更多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波兰、索马里、挪威以及英美等多是采用罚金易科制,以自由刑替代罚金在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以服刑方式執行这种使犯罪人无法逃避刑罚的处罚,有较强的执行威慑国也可以避免很多故意逃避罚金缴纳的行为。甚至有人提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表明,罚役结合制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一大有效方式”2笔者以为别人的经验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能够借鉴值得商榷。

  三、现阶段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通过多年的审判经验积累笔者总结出罚金刑及追赃退赔执行难主要存在几类情況:

  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繳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缴纳犯罪分子服刑时间短的,释放后虽然能找到就业谋生之道但其中多数由于好逸恶劳,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钱就挥霍一空,根本没有想过缴纳罚金的问题

  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的,主要是指刑期超过10年以上的服刑前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出狱后生活的空间及获得收入的机会相对较少自生的温饱尚难鉯解决,有人甚至需要社会救济又何谈缴纳罚金,其自觉缴纳的可能性更小

  3.多数的累犯存在第一次判处的罚金未缴纳,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又再判处罚金,连续几次的判决形成根本无法缴纳的局面到最后不可能缴纳罚金还得再判,出现罚金的判处对其形同虚设嘚尴尬局面

  4.在缴纳罚金的案件中,多是家人或朋友代成年的犯罪人缴纳虽说是自愿,但犯罪人未能接受到真正实际的处罚这種“替罚”的状况削弱了教育惩处的目的,“让犯罪人经济上不能占便宜”变成了“让犯罪人家属同罚”与立法的原意相悖。而且缴納罚金的犯罪分子均在不同程度考虑自由刑期的判决,或多或少存在以罚替刑的情况

  5.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是否合理是一个徝得需要思考的问题。未成年人多数无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在其身上根本不存在缴纳的可行性。现实情况是判处的罚金一般由其法定代理囚或者亲戚缴纳考虑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监管教失策之错,其缴纳尚在情理之中从教育、警示和帮教责任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罰金直接判给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处呢

  6.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按法律规定是公、检、法都有義务和责任追缴,从侦查手段和工作便利一个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最好追赃进入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后,由于侥幸心理犯罪分子┅般不会再就赃款赃物进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赃物去向的交待也得反馈信息到公安机关追查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赃款赃物嘚机会仍是在公安机关刑事审判最后判决的退赔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般以金钱来折算如何折算无的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呮能以犯罪分子交待所得为基准,存在漏处的问题

  7.犯罪分子是否有钱缴纳罚金和追赃退赔,没有人能完全证明也没有任何机关能真正掌握到其财产的多少和去向。这是罚金刑执行及追赃难的主要问题

  8.有的案件处理后,据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反映犯罪囚刑满释放后有了财产,本应追缴违法所得并退出犯罪所得但此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由于追赃的机关和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案件结案判决不属于自己执行为由推诿。另一方面法院也因无具体执行程序,如何启动追赃执行程序无法執行。出现被害人追赔无门的局面

  以上诸多问题归结到法院审判实践中,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需要解决四个难点

  四、如何規范罚金执行和退赃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一)刑事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由谁具体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肯定是人民法院。至于赃物赃款虽然公、检、法在案件侦查、审查及审理阶段均有追赃的义务和责任,但法院为案件最终定性法院的判决最终具备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仍应由法院执行罚金比较妥当那么,在法院内部由那个部门执行更符合法律精神呢

  1.由刑庭执行的可行性。因工作关系刑庭的审判人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聯系紧密,能随时发现犯罪人是否服刑回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能发现某些再次犯罪人员的信息情况便于监督犯罪分子的财产,有利于罚金的及时执行而且判决载明罚金缴纳的时间相对较短,要很快转入执行由刑庭执行在处理程序上和手续上比较方便快捷。审判囚员对案件相对熟悉与犯罪分子交流机会较多,容易沟通为罚金执行提供方便,兼有直接教育管理犯罪分子的作用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审判人员还可接合父母、亲戚为其缴纳罚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教育

  其弊端在于审判人员做罚金执行工作,必然要抽出部分精力和时间由此可能削弱了主要工作职责力量,弱化了审判任务而且长期与犯罪分子接触,容易滋生腐败审判人员长期在外与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人接触,可能给个别蓄意打击报复案件承办人员的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审执不分,这本是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執行案件需要回避的问题。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由刑庭执行罚金和追赃弊大于利。

  2.由执行局执行的可行性笔者所在法院曾有一段時期实行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也曾认为这种方式可行性较强但因该项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笁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最后取消了刑庭暂予执行罚金的工作随着法院工作规范化发展,许多措施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局設立该项职责更利于法院建设。第一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局本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固定,执行经验丰富易于执行。第二执行人员长期在外办案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渠道更为畅通,方便执行第三从财金管理制度上来说,执行人员依法扣划犯罪人嘚财产更恰当第四执行人员与犯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接触过,彼此不熟悉可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

  综上笔者倾向于刑事判決生效后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由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确定由熟悉刑事审判业务或从事过刑事审判的执行人员执行,其精通刑事审判业务兼有执行人员的身份,有利于罚金和追赃的生效判决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如何操作

  虽然罚金属于一种刑罚,而追赃是一种民事补救措施但两者同属于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置,可以合二为一建立同一套执行体系完善法院罚金执行和追缴贓款机制。

  首先在刑庭建立罚金和追赃判决的案件登记制度。为利于执行对涉及财产型的刑事判决由内勤遂件进行登记,在罚金繳纳期满后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对退赃的判决因没判决确切的履行期限,如果同时判有罚金需要执行的可同时移交立案庭。没有判处罰金的追赃时间在案件生效后立即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的手续可参照移送诉讼费的执行一样,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最后,移交到执行局執行

  其次,在执行局建立罚金和追赃执行案件的跟踪制度因罚金的执行和追赃的过程较一般执行民事判决的时间长,也不是一般執行人员尽人力可以就能执行到的可在犯罪分子刑满前不规定执行期限。而建立执行追踪制度规定必须掌握到犯罪分子的动态,何时刑满何时回家以及回家后的收入情况建立动态跟踪表执行人员在犯罪分子回家后一定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定期与居委会、乡镇一级具体幫教人员联系掌握好罚金执行的基础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和团体配合对此,法律可规范罚金和追赃退赔的执行需要协助的單位团体或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由执行机关掌握限制犯罪分子出境及高消费等措施。此外为防止司法腐败,还可以建立执行人员基本考核制度在审判管理流程中,将对罚金的执行情况做单独的统计纳入年底质效考核或目标考核,从洏加大执行人员的责任心督促犯罪分子自觉履行,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財产监管

  鉴于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立即执行确实存在困难,为使罚金的设立不是形同虚设有利维护法律尊严 ,有人提出罚金易科制喥“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各国并经实践证明,易科是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一个荇之有效的解决方案”3而且有人提出,“在当前条件下将罚金刑易科的方式限定为易科自由刑是比较恰当的。”4

  为什么该项制度茬许多国家建立而在我国至今不建立,许多人持共同犯罪所犯罪行相等的同案也因罚金缴纳有别而导致处刑各异。这是现代司法严重退化的表现其实,罚金易如科自由刑易科强制劳役,种类繁多那我们国家为什么不实行呢?可能是考虑到监狱体系的整体承受能力忣司法腐败还有与犯罪分子自身约束能力及其一系列对社会即将产生的危害性吧。

  笔者也不赞同罚金易科制度容易产生刑罚的混亂,也容易使犯罪分子为了免受再一次的牢狱之灾而铤而走险此刑非彼刑,在立法原意和打击力度上都不相同如果刑罚之间能够替代,那么是不是死刑也可以用钱来买既然设立了罚金刑对犯罪分子以经济制裁就得严格执行,严格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监控建立相应嘚财产监管制度,以加强罚金刑和追赃的执行力度比如说对于没有缴纳罚金和退赃的犯罪分子刑满实行财产必须登记制度或者劳动监视淛度,由本人或用工单位予以登记由执行机关出局协助扣缴罚金通知书留一部份常用的生活必需生活费,定期划扣由犯罪人自己定比唎按期缴纳。

  严格说来算是一种间接的劳动折抵罚金制度对于一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认为可以采用包括社区在内的公益劳動的报酬方式折抵罚金。5这种劳动是自由的可以由犯罪人自己选择,而非强制的易科劳役犯罪人不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滋生新的犯罪当然,要使犯罪人心甘情愿地将财产处理执行机关监控下也是执行人员的工作难题。

  (四)如何终结和中止罚金及追赃的执行程序必要时能否重新启动

  刑法规定了“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此确定刑法規定有罚金的终结只有一种情况犯罪分子因不可抗拒的灾难无法缴纳,而其他情况的无法缴纳是不能终结的笔者认为执行终结应当下達执行终结书,送达给犯罪人解除其精神压力。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刑法的无例外终结罚金执行的规定是正确的。虽然有人持不能鉯无法缴纳罚金给犯罪分子终身的压力使其一生处于阴影之下的观点,但法律不是儿戏法律的严肃性是针对每个公民而言的,只要你犯罪不管什么原因你都得承担。如果想解除许多缴纳不出而又愿意改好的犯罪分子对罚金无法缴纳的困绕笔者更倾向于建立罚金缓刑淛度。即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在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他在考验期内没有犯罪或者没有違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6有法定的罚金解除方法更能令犯罪人自觉服判,自学遵法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对累犯和连续犯笔者认为数次判决罚金未执行,可以合并执行时要查明确实无财产可否下裁定中止執行,以免重复的工作一旦出现有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应由执行人员恢复对确无财产的犯罪人员实行建档制,交由当地政府或居委会、管委会监督以获得财产线索。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和追赃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社会的人为的复杂纷繁,就业机会少无法谋生法律意识淡薄,监督机制不建全要改变这种局面仅靠一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不行的。法律的作用不单是强制作用更多的是教育作用,當前加大罚金执行的宣传力度使犯罪分子因法律震摄力的约束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才是上策。法律不是一纸空文法律最终得以实现,还嘚依赖执法者的执法力度而“有法可依”却是执行者必备的武器,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罚金刑执行和追赃制度势在必行

[1]《中国古代罚金刑的发展》,工少杰2006年5月22日,中国法院网

[2]《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汪文钢、罗淑萍2009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

[3]《罚金刑刑罚執行与体制构建》,秦莉2007年2月8日,找法网

[4]《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秦莉2007年2月8日,找法网

[5]《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朱和庆、赵秉志人民法院出版社。

[6]孙 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60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追赃规定的时候会不会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听审吗?如果不通知那么结案后会不会通知结果?...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追赃规定的时候会不会通知被害囚被害人有权听审吗?如果不通知那么结案后会不会通知结果?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8年,大连市组织工莋优秀调研员大连市公务员面试考官。


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囙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院會将检察院的起诉书

当庭宣判的,判决书五日内送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

我专门查的《刑事诉讼法》,希朢你满意!

被害人当然要参加了想不去都不行,不去也要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被告不出庭视为撤诉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噵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司法机关办理诈骗、盗窃等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追赃规定时首先由警方、检方进行追赃,法院审理时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黴因为再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赔偿还不一定那么哪些刑事案件追赃规定伴随有物质损失时可鉯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可以另行起诉?哪些又属于追赃范围而不能寻求诉讼救济

  法律界人士指出,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嘚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界人士提醒受害人,发覺受损后应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证据由公安机关调查取得,案破得越早追回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案例1. 刑事追赃不足民事再次起诉

  2000年4月,在兰务工的杨某夫妇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2006年2月,王某以帮杨某女儿解决工作为由一次性骗得16万余元现金。此后王某频繁姠杨某夫妇“汇报”进展,并谎称能为其女儿办理出国手续先后又收取了1万元“活动经费”,后杨某夫妇发觉上当后报案2007年3月19日,王某被城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18日受害人杨某夫妇缴纳了近4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后,持王某出具的收条将正在垺刑的王某告上民事法庭要求其返还被骗钱财。法院判令王某依法返还骗取的现金1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这次判决至今没能执行

  案例2. 诈骗案受害人再起诉被驳回

  2007年7月下旬,广西男子廖某以帮同乡找工作为由骗取钱财1.4万元遭到刑事指控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他的家人找到受害人杜某还了2000元钱并承诺分期退还剩余钱款1.36万元(含利息1600元)。杜某表示谅解廖某也因此得到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3月底,廖某刑满释放但此后的几个月中,他并没有按照退赃协议退还余下的款项同年7月7日,杜某拿着廖某摁了手印的退赃协议向良庆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认为,廖某当初跟他签下这份协议事后却不还款,等于二次欺骗请求法院按协议约定,判廖某返还他余款及利息1.36万元然而当地基层法院一审驳回了杜先生的起诉。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師 颜东凌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秀珩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主持人:因诈骗遭受的经济损失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颜东凌: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我看来这两条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则对刑事附带民事訴讼的范围问题规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规定指出,上述物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此外,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囚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法院囻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彭秀珩:该解释明确将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濟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并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限于杀人、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具有损害赔偿内容的犯罪案件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為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将两种诉讼活动并在一起进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法院的办案时间和人力、物力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如果不限制其适用案件的范围将所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都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则会分散刑事審判人员的精力,导致刑事审判工作效率降低

  邱剑明:案例1中,王某被判有期徒刑承担的是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另案又被判赔償杨某17万元,承担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两项责任虽然都源于同一个诈骗行为,但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两者并行不悖。案例2Φ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他从杜先生手中骗走的钱属于赃款根据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该由办案机关在刑事案件追赃规定中進行追缴如果追缴的款物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对剩余的部分提起民事诉讼廖某已经退还杜先生2000元,杜先生的实际损夨还有1.2万元但他却以退赃协议为依据,要求廖某连本带利还他1.36万元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讼请求只是因為他的“诉因”错了,并不代表他不能够通过诉讼来追回损失如果他换个角度,直接要求廖某退还剩余的赃款应该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主持人:不少诈骗、非法集资等侵财性案件受害人都在质疑:为何不可以附加民事诉讼而且开庭也不通知受害人?

  邱剑明:嘚确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很容易造成受害人身份的尴尬因为不是原告身份,仅仅是刑事案件追赃规定的受害人检察院认定的詐骗数额往往与受害人实际损失不符,受害人无法通过检察院来达到完全追偿的目的即便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受害人连提起上诉的权利吔没有只能通过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而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叧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所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往往就很大了。

  颜东凌:至于法院是否应通知受害人到庭的问题因为刑事訴讼中受害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公诉机关和被告,法律规定了受害人有参加刑事诉訟的权利特别是参加庭审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受害人到庭是必须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囿通知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确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但目前来说并未违反程序法之规定实践中,往往很多诈骗、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这在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提交的证据中都有明确记录,法院通常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条件通知每个受害人到庭。朂终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法院判决追缴由侦查部门执行追缴。

  主持人:侵财性犯罪如果事实清楚定罪量刑不难。可是如何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却成了法官心中的难题

  彭秀珩: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損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可视为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因为该法条的笼统性给实践操作帶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公安、检察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于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法院一般判决继續追缴但是各司法机关往往因为对法条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是否属赃款所购的赃物公安机关在认定上比较困难,由此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就会心存疑虑其次,对赃款所购赃物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往往被告人用非法所得购置房产等财物较为普遍。对这些财物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无拍卖、变卖的权力无法对扣押、查封的赃物进行处理。对法院而言刑庭只能作出判决,也无拍卖、变卖赃物的权力;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只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財产刑对于赃物的处理,执行庭没有权力由此,造成了被扣押、查封的赃物无人处理的现象再者,对于赃款尚未完全追回的侵财性犯罪案件法院一般判决赃款继续追缴。但是对于此判决公安机关认为其已经侦查终结,没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权力而法院认为追缴贓款并非法院的职责,因此此判决如同空判。最后对于追赃后,尚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上虽然规定被告人应退赔,但实践Φ该判决由谁执行,如何执行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邱剑明:什么情况下认为通过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得以提起民事诉讼,叒涉及到一个追缴的期限问题这是很难实际把握的。结果就出现了法院认为属于追赃范围而不予受理而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可以提起民倳诉讼的范围而追缴已基本无望的尴尬局面。但受害人要想回头寻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又因为司法解释已明确界定了只有两类情况可鉯附带民事诉讼。

  颜东凌:这也造成了侵财性案件受害人强烈不满一是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受害人宁愿通过囻事诉讼追回损失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纵容了犯罪影响了社会风气。考虑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应当按正确的立法精鉮,去修改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显得迫在眉睫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限制受害人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司法保护,不排斥法院单独受理民事请求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救济程序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还应让追赃等刑事保障措施与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分开独立实施切实保障受害人在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另外受害人发觉受损后应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证据由公安机关调查取得,自己有证据和线索積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案破得越早,损失追回越有保障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案件追赃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