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的辩护要点有哪些,武汉这边有没有处理经济案件专业的律师

诈骗罪辩护案件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肖文彬律师

“家人有难,请对律师比什么都好丨律师是分专业的各有所长;律师的职守也各有不同。请对律师是上策不请律师是坐以待毙,请错律师是雪上加霜;请个对的律师绝不会有免费的午餐;对的律师也不声言保证结果但会最大程度上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

——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網首席律师王思鲁如是说

王思鲁律师的这段话道出了当事人如何请律师的真谛,但是还不够具体何谓好律师?笔者认为尽责、专业嘚律师才是好律师。何谓尽责、专业笔者曾在《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兼谈名嘴陈维聪案的辩护思路》《集资诈骗罪辩護辩护律师:如何为“e租宝”案进行有效辩护?》二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笔者今天在此需要具体讲述的是诈骗罪辩护案件如哬请对专业的律师?

一、刑事辩护律师也是有专业分工的

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都很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比如医学科目分工為内科与外科内科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血液内科传染病科,小儿科等等;外科包括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颅脑外科等律师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有刑辩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法務律师、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证券律师等律师和医生一样,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专”、“博而不精”指的就是这个道理;任何领域都精通的人也就是任何领域都不精通。

前一段时间笔者的一位朋友去叻广州几家著名的大医院皮肤科去看皮肤病,结果效果不佳后来经一位老师指点,去了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去诊断诊断的结果(原发性皮肤淀粉性样变)与前面几家大医院完全不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这位朋友多年的皮肤病顽疾终于治愈,他感叹找大医院还不如找专業的医院相信这绝不是个例。在精细化、专业化成为趋势潮流的情形下刑事辩护也是如此。现行刑法有四百五十多个罪名哪有对这些罪名理论与实践都精通的律师?因此刑辩律师又细分为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師等等。

二、专业的诈骗罪辩护辩护律师是有一定的成功案例和专业的律师文书的

一个专注于某一领域犯罪的刑事律师一个尽责、专业嘚刑事律师,必定是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的成功案例是衡量律师是否尽责、专业的试金石。试问一个没有成功案例、屡战屡败的刑事律师,尽管他案例众多甚至由于某些原因还办过大案名案,但他仍然是有欠缺的他如何能树立当事人对他的信心?如何能在法律人当Φ树立专业律师的形象

另外,这方面的律师文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是展示律师专业实力的集中体现律师文书体现了律师的专业功底、法言法语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质证辩护水平,也是体现律师专业能力与办案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最佳证明

三、专业的詐骗罪辩护辩护律师在于专注、专业

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专注、专业。所谓专注、专业是指律师专门或主要办理某一领域犯罪的刑事案件,而不是名不副实、“挂羊肉卖狗肉”的“变色龙”律师一会儿是刑事律师,一会儿又是婚姻律师让人无所适从;另外,如前所述这世上也没有什么刑事案件都精通的律师的。因此“专注才能专业”,诈骗罪辩护辩护律师也是如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办案實务都应当以诈骗罪辩护刑事案件为主。如果专注于某一刑事领域的律师又立足于一个强大的刑事辩护团队“群星灿烂”、名将如云,实力则更为强劲

眼光决定成败!涉嫌诈骗罪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如何请对专业的刑事律师,笔者上面的建议可供参考

您好!广强律师事務所欢迎您的来访。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業法律服务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罗某某等电信诈骗案涉案范围遍忣全国各地其家属找到上海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孙金山时,罗某某已被批捕、已在看守所羁押近两个月之久从家属那里初步了解案情,孙律师初步预测该案取保的机会已经非常渺茫了。但罗某某的弟弟、弟妹均系四川某市的机关干部了解到孙律师做律师前曾是法院嘚刑庭法官,经过近一个小时的面谈发现孙律师在业务能力方面非常突出,虽然机会渺茫仍然再三请求孙律师能接下该案,为罗某某辯护孙律师推脱不能,考虑到家属态度诚恳决定接下该案,全力为罗某某辩护最终,经过孙律师的精细化辩护不但罗某某当庭释放、走出看守所,该案另外五名被告人也全部当庭释放!结果固然让人兴奋但该案的辩护过程却异常曲折,以下是一审判决及孙律师在各阶段的精彩辩护:

尊敬的侦查监督机关及办案检察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罗某某等诈骗一案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多次会见嫌疑人罗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认为对罗某某继续羈押实无必要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至多属于带有欺诈成分的民事纠纷、而非诈骗类犯罪

诈骗罪辩护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即使用了骗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钱财,行为人获得钱财后拒不返还(非法占为己有)对方因此受到财產损失

辩护人会见时嫌疑人罗某某供述,其在朱某某的介绍下于20159月底到涉案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20164月之前,其与其他销售员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只推销价格998/台的小刷卡机这段时间并没有向客户承诺可办理信用卡、贷款。20164月初公司领导对她们销售员讲,现茬公司可以帮客户向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卡及一定额度的贷款并要求销售员在推销时可以向客户承诺,如果客户购买998/台的刷卡机公司可帮助客户向银行申请额度为5-10元的信用卡,如果客户购买元的刷卡机(新品)公司可帮助客户向银行申请10-30万元的贷款。当时其认為公司老板的承诺是真实的遂决定继续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还于201645日与公司正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匼同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某。合同约定其只需按照公司领导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公司要求的销售方式向客户推销各种型号的刷卡機即可,报酬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底薪,一部分为销售提成20168月初,其发现公司的这种销售方式不靠谱、公司存在诚信问题(比如购買998/台的客户,公司虽然帮其申请了信用卡但额度只有1-2万元,购买新品刷卡机的客户一直没能申请到贷款客户追问时公司领导总是解釋尚需等待),于是其就辞职离开该公司了其辞职后,还有客户断断续续打其电话询问贷款的问题,其表明自己已辞职后其仍然打電话询问老板何时能帮客户申请到贷款,老板称既然其已辞职了就无需关心公司的事情,贷款的事情公司会解决的后来有的客户仍然咑其电话,询问贷款的问题其就建议客户,如果公司还未解决贷款问题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法院起诉公司。自承诺客户可申请信用卡、贷款至辞职其仅在公司工作4个月。其还供述公司销售的刷卡机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都具备刷卡结算的功能

根据罗某某的供述,涉案公司主要是从事刷卡机销售业务的从其销售刷卡机的过程来看,其实就是一个购销合同(口头)的签订、履行过程涉案公司向客户宣传销售的商品就是某一型号的刷卡机,而且每一型号的刷卡机对应各自的价格客户决定购买某一型号的刷卡机时,即将该型號刷卡机对应的价款交付涉案公司公司收款(或收到部分款项)后即发货,客户收到该型号刷卡机后交付尾款且该型号的刷卡机也能被客户正常使用(即具备刷卡机的支付结算功能),这一点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没有争议产生争议的是,公司向愙户推销刷卡机时曾承诺只要客户购买某一型号的刷卡机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公司不但有义务交付该型号的刷卡机公司还有义务帮客戶向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卡或贷款。但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只是帮部分客户申领到了信用卡(额度低于承诺的5-10万元),且没能幫客户申领到贷款那么这一实际的履行不能,是否就可以认定公司的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类犯罪呢辩护人认为,不能!如果在承诺前公司负责人确实已与有关银行信贷部门达成意向合作、能够为客户申请到所承诺额度的信用卡或贷款,只是在后续的实际履行中出现了变故那么涉案公司、人员就没有虚构事实(即没有使用骗术),显然不符合诈骗罪辩护的犯罪构成要件仅属于违约等合同纠纷;如果在承诺前,公司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帮客户申请贷款的能力、只是虚构了这一事实(使用了一定的骗术)那么涉案人员是否就一定构成诈骗罪辩护呢?这要看是否满足诈骗罪辩护的其他构成要件!这要看涉案人员是否非法占有了客户的钱财占有了客户多大数额的钱财?客户昰否在财产方面受到了损失损失有多大?从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看涉案公司已经将目标刷卡机交付给了相应客户,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刷卡机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涉案公司已经履行了购销合同的主要义务,只是在帮客户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方面或部分履行、或履行不能,那么这一尚未履行的义务到底有多大价值呢能否用金钱来衡量呢?如果能够确定这一尚未履行的义务的价值能够用一个金额来衡量,那么可以看作涉案人员非法占有了这一金额的钱款同时可以认定客户受到的财产损失即为这一金额。但问题是这一尚未履行的义务呮是给客户提供一个申请信用卡或贷款的机会,即使申请成功承担还贷义务的也是客户、而不是涉案公司,因此这个尚未履行的义务很難用金钱去量化!有意见认为如果某型号的刷卡机市场价为1000元,而涉案公司售价为3000元那么可以将两者的差额即2000元作为这个尚未履行义務的价值,辩护人认为此种观点不可取!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高于市场价销售商品!辩护人认为只要经营者对某一商品没有进行夸大宣传,这一商品也确实能够满足购买者的基本需求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而购买者又自愿购买此购销合同即有效,没有人会认为高于市场价的部分认定为诈骗所得是合理的!

综上即使涉案公司、人员虚构了“能够帮客户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嘚事实(即使用了一定的骗术),在涉案公司、人员“尚未履行的义务”难以用金钱来量化的情况下涉案人员“是否非法占有了客户钱財”就难以用金钱来量化,客户“是否有财产损失”就难以用金钱来量化那么就难以确定涉案人员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数额达到了诈骗罪辯护的追责标准,那么就不能认定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辩护!

二、即使涉案公司、负责人构成诈骗类犯罪也没有证据证实嫌疑人罗某某茬主观上明知公司负责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而仍然帮助其完成犯罪,相反有证据证实罗某某系被涉案公司负责人欺骗、利用其在主观上根夲没有伙同负责人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客户的钱款其获得的报酬系根据劳动合同依法获得的劳动对价,其不构成犯罪!

1、即使涉案公司、负责人构成诈骗类犯罪也没有证据证实罗某某存在伙同负责人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在会见罗某某时其┅直供述,自20159月进入公司至20164月初其只是正常销售998/台的刷卡机,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也一直正常经营公司也有营业执照。201645日經过半年时间的双向选择,其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负责人决定开始销售新款刷卡机,且对所有员工讲公司现在能帮客户申请信用卡、贷款,要求销售员在推销时承诺只要购买某一型号的刷卡机公司即帮该客户申请信用卡或贷款。经过半年的熟悉罗某某认为公司各方面都比较正规,其当时认为负责人承诺“能帮客户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是真实的于是便按照领导的要求推销刷卡機。其供述如果当时其知道负责人是欺骗销售员、欺骗客户的话,其是绝对不会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罗某某有伙同负责人共同诈骗客户的主观故意。

2、有证据证实当时罗某某并不知道公司不能为客户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其在主观上根本没有囲同诈骗客户的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犯罪

从罗某某的弟弟罗某向辩护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来看201645日,罗某某与成都某信息技术囿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详细的权利、义务条款,这也印证了罗某某所供述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试想,如果负责囚已经将诈骗客户的意图透露给了罗某某、或罗某某已经知道了公司将要或正在诈骗客户双方还有必要签订这个详细的书面劳动合同吗?显然没有这个必要!另外这个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是一年,自201645日起至201745日止那么为何罗某某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仅4个月即主动辭职了呢?罗某某供述虽然改变推销方式后其业绩有所提升、收入有所提高,但其也慢慢发现公司的这种销售方式不靠谱、公司存在诚信问题(比如购买998/台的客户,公司虽然帮其申请了信用卡但额度只有1-2万元,购买新品刷卡机的客户一直没能申请到贷款客户追问時公司领导总是解释尚需等待),于是其在20168月初就辞职离开该公司了以上细节足以反映,在签订劳动合同及辞职前罗某某并不知道公司不能帮客户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其在感觉公司不靠谱、存在诚信问题后便立即辞职的行为,反映了其在主观上没有欺骗客户的故意哽没有帮助负责人欺骗客户的主观故意,从而证实其没有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帮助负责人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主观故意。另外其在客观上获得的工资与提成,系其依据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获得的合法报酬故其在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客户的钱财。

综上即使公司、负责人构成诈骗类犯罪,因嫌疑人罗某某不具备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其也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三、即使涉案公司、人员构成詐骗类犯罪也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辩护追求其刑事责任人,且不排除系单位犯罪

即使认为涉案公司负责人采用了骗术、具有了非法占有嘚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也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且不排除属于单位行为,如果达到了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数额起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辩护追责。

合同诈骗罪辩护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辩護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其形式包括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凡是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的合同,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辩护中的合同

本案涉案公司销售刷卡机的过程,其实就是刷鉲机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只是这个购销合同是个“口头合同”,是由各销售员代表涉案公司以涉案公司的名义与各客户签订的口頭购销合同体现了刷卡机这一商品在市场流转中的经济秩序,如果购销双方中的一方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达到叻数额较大的程度,行为一方即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因此,即使能够确定涉案公司、负责人非法占有客户钱款的数额且这个数额达到叻较大或巨大的标准,也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辩护追责

另外,这些口头合同都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下以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與各客户签订的因该公司并不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在成立后也不是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现有证据至少能证实,在20164月初之前該公司在销售刷卡机时并未承诺可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如果钱款大部分进入了公司的法人账户、而非进入了个别负责人或员工的个人账戶并被其占为己有那么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以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辩护追究涉案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退一万步讲即使罗某某最终构成犯罪综合其地位、作用、销售金额来看其犯罪情节也属较轻,唍全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在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的几率也是较大的。再考虑到情节比其严重的同案犯朱某某已取保的现状及罗某某系处于肝硬化代偿期的黄某某的唯一监护人(扶养人)之现状对罗文某某续羁押实无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會效果

1、据嫌疑人罗某某供述,系朱某某介绍其进入涉案公司工作的朱某某的销售金额要远远超过其销售金额,不论从地位、所起莋用、销售金额来看朱某某均要超过罗某某。现朱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而罗某某却一直在押,明显不平衡

2、黄某某无父母、无子女,嫌疑人罗某某系其唯一监护人(扶养人)现黄某某的病情已处于肝硬化代偿期,从20171-5月份的病志来看其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因肝硬囮代偿期先后五次入院手术其中51日还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的正是其唯一监护人罗某某现在黄某某已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缓刑适用要从严把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2)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的......”之规定,即使罗某某構成诈骗类犯罪(经济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毒品类犯罪缓刑适用比毒品类犯罪要宽泛),综合其情节较轻也符合缓刑的适鼡条件,现在其又是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黄某某的唯一监护人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完全可以对罗某某适用缓刑那么出于人道主义,為了能使处于肝硬化代偿期的黄某某有人照看护理现在对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能体现司法的人道情怀

以上申请望侦查監督机关能够重视并批准,谢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附:1、《劳动合同复印件》;

2、《黄某某病誌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

3、黄某某无父母、无子女罗某某系其唯一监护人(抚养人)的证明;

4、黄某某与罗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某某等诈骗一案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罗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参考:

1、涉案公司、人員与各被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口头合同

从卷中笔录来看,有众多被害人(比如汤昌爱、郑运生、虞燕、刘志刚、徐新涛、冯翔昱、王术聚、胡艳平、李传青等;笔录分别记载于卷九P35、卷九P63、卷九P76、卷九P88、卷九P107、卷九P121、卷九P147、卷十P29、卷十一P104等)在案发前具有pos机的购買需求,以上被害人在与业务员洽谈pos机的买卖过程中业务员提到,公司有一款“自带额度贷款”的Pos机被害人得知,该款pos机不但具备正瑺刷卡的功能还能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用该pos机刷流水到一定额度后,可得到相同额度的贷款)只是价格较高。以上被害人考虑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亦需现金周转就产生了购买该款pos机的想法。而后业务员代表涉案公司与各被害人,就“额度贷款pos机”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人员利用Pos机买卖合同虚构pos机具有自帶额度贷款的功能,实施诈骗活动

2、涉案公司、人员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

Pos机作为一种商品存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在这个市场中自由地买卖比如,不特定的Pos机经营者可以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pos机不特定的买家也可以向不特定的pos机經营者购买pos机。具体到本案各被害人可以向市场中不特定的pos机经营者购买pos机,涉案公司、人员亦可随机选择买家实施诈骗

3、涉案公司、人员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pos机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依赖于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涉案公司、人员在这个市场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该市场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压缩了其他pos机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必然侵害了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法益

(辩护词后附:《刑事审判参考》第875号上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

二、卷中证据只能证实罗某某骗取了汤宇星、张振鹏二囚的钱款,不能证实其骗取了“起诉意见书”中所讲的其他二十四名被害人的钱款

卷中能够证明罗某某骗取他人钱款的证据只有被害人湯宇星、张振鹏的笔录及卷二P150盖有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印章的一份表格。

1、关于卷二P150的表格

首先,客观真实性存在问题该证据来源鈈清,是侦查人员从哪里提取的卷中只有其中胡嘉歆、高伟、许进灼、汤宇星、张振鹏五名被害人的笔录(分别记载于卷十一P155、卷九P40、卷十一P198、卷九P35、卷九P45),且只有被害人汤宇星、张振鹏的笔录能够证实系嫌疑人罗某某向其出售的额度pos从被害人高伟的笔录来看其鈈但不能确定与其交涉的业务员的身份,且其提供的当时业务员的手机号1590042xxxx并非罗某某所用故高伟的笔录不能证明系罗某某向其出售额度pos被害人胡嘉歆、许进灼亦不能提供当时业务员的任何信息,其二人的笔录亦不能证明系罗某某向其出售额度pos既然仅有汤宇星、张振鹏两名被害人能够确定系罗某某与其交涉,那么卷二P150的表格怎能确定其他二十四名被害人的pos机系由罗某某出售的呢这个表格的来源如哬?这个表格是否来源于各被害人报案后的统计是否有汇款凭证?以上种种疑问使得该份表格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

其次,关联性存在问题卷宗另案邢某的供述中(卷二P134)提到,“是我统计的我在我公司的电脑上制作了发货表,里面有每个业务员详细的单子情況里面包括了有一些正常销售的单子也在里面。”如果卷二P150的表格来源于邢某的电脑那么这个表格就有可能是邢某统计的,里面是否包括正常销售的单子呢另外,邢某的统计是否客观真实呢很难保证!是否会将他人的业绩统计到罗某某名下呢?完全有可能!!

2、关於被害人的笔录

起诉意见书认为,嫌疑人罗某某骗取了高伟、许进灼、张振鹏等二十六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96326元人民币那么除了高伟、許进灼、张振鹏三人外,还有哪里的二十三名被害人是否是卷二P150表格中的人员?这些人的笔录侦查人员是否提取没有被害人的陈述这┅关键证据,怎能认定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呢在卷宗被害人高伟、胡嘉歆、许进灼的陈述都不能确定系罗某某与其交涉的情况下,另案囚邢某自己统计的这个数据表格能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吗

辩护人提醒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高度重视该节的证据规则!茬没有被害人报案、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应当格外慎重

三、即使罗某某最终构成犯罪,综合其地位、作鼡、销售金额来看其犯罪情节也属较轻,完全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在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的几率也是较大的。再考虑到情节比其严重的哃案犯朱某某已取保的现状及罗某某系处于肝硬化代偿期的黄某某的唯一监护人(扶养人)之现状对罗某某继续羁押实无必要,对其变哽强制措施能体现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刑诉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黄某某无父母、无子女,嫌疑人罗某某系其唯一监护人(扶养人)(附注:此节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黄田坝某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黄某某的病情已处于肝硬囮代偿期,从20171-5月份的病志(辩护词后附有相关证据)来看其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因肝硬化代偿期先后五次入院手术其中51日还被醫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的正是其唯一监护人罗某某现在黄某某已生活不能自理,故嫌疑人罗某某确系生活不能鈈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根据上述《刑诉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再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囷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缓刑适用要从严把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2)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的......”之规定,即使罗某某构成诈骗类犯罪(经济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毒品类犯罪缓刑适用比毒品类犯罪要宽泛),综合其情节较轻也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现在其又是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黄某某的唯一监护人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完全可以对罗某某适用缓刑那么出于人道主义,为了能使处于肝硬化代偿期的黄某某有人照看护理现在对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能体现司法的人道情怀

以上辩护意见请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予以采纳!谢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檢察院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附:1、《劳动合同复印件》;

2、《黄某某病志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

3、黄田坝某社区出具的“黄某某无父母、无子女,罗某某系其唯一监护人(抚养人)的证明”;

4、黄某某与罗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

5、《刑事审判参考》第875号上海郭松飛合同诈骗案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罗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囿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罗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相同,另补充:

关于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定

该《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匼已收集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第(二)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具体到本案,能够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数额的證据只有被害人汤宇星、张振鹏的陈述,其他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证实系罗某某与其交涉也没有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来印证卷二P150表格的客观真实性以及与罗某某诈骗数额的关联性

鉴于以上问题辩护囚建议法庭,在一审过程中高度重视该节的证据规则!在没有被害人报案、没有被害人陈述、没有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应当格外慎重

一审辩护词(庭湔补充)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罗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罗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现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二、被告人羅某某在推销时用的微信号名为LWY”,系其真名的前三个字母在向客户介绍自己时也是用的真名“罗某某”并非像其他同案犯那样用嘚假名、假工作证这一行为可以体现,其欺骗客户的意图并不明显!本案唯一能够体现罗某某有共同诈骗嫌疑的就是其提成比例远高于市场行情因此,针对使用真名一节可以体现罗某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要远小于其他同案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罗某某在推销时针对的目标客户均为“商户”,这些“商户”在与罗某某洽谈时均具有POS机(正常功能)的购买需求;而本案其他同案犯在推销时针对的客户是随机的推销时直接展现给客户的是“办贷款”、“办信用卡”。与其他同案犯相比罗某某的行为虽然同样不能满足客户的贷款功能,但其行为能够满足客户一般POS机的刷卡、支付结算功能故,针对该节与同案犯相比,罗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更小请法庭再次酌情考虑

四、在客户收到POS机不能开通贷款功能时被告人罗某某并未像其他同案犯那样再次收取客户的“加急開通费”说明其欺骗客户的目的并不明显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同案犯请法庭再次酌情考虑

五、针對公诉机关指控的“共同犯罪”一节,辩护人需要澄清一个重要问题此处的“共同犯罪”是指本案各被告人分别与组织者邢某、刘某、羅某等人的“共同犯罪”,而非本案各被告人相互之间的“共同犯罪”理由很简单:每成一单业绩,在主观上本案各被告人之间并无任哬的犯意联络在客观上也不是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的。因此本案各被告人只需对自己的业绩负责即可。本案不能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二)项的规定认定各被告人的责任承担。

以上补充辩護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重视、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庭前两份辩护词的糅合,全案所有被告人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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