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借方表示增加吗+合同取得成本有什么区别

问:某工业企业2019年 (增值税一般纳稅人,增值税税率为13%)的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当年的损益表中反映的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25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发现,以下几项内容需偠做纳税调整: (1)盘亏原材料成本10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3%),已经批准转作营业外支出,但企业未做处理 (盘亏存货的财产损失,已经税务机关审批)。 (2)未入账營业外收入10万元 (3)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用为650万元。 (4)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0万元 (5)企业在册职工800人,本年工资支出1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費1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万元 (取得专用收据)。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1)纳税调减11.3万 (2)纳税调增10万 (3)廣告费用扣除限额=0 广告费用的实际发生额=650 纳税调增50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0*60%=12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4000*5‰=20 因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2 纳税调增8 (5)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0 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160 纳税调增20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根据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财政部關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條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履约成本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路费人员消耗费用等。而取得成本是指合同履行够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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