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单位计提的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能否直接给职工发放

【导读】:计提住房公积金金是指一些单位对员工的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一般企业每个月都需要计提,所以今天会计学堂的小编就教大家怎么做企业按照规定计提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会计分录,具体内容如下文所示.

企业按照规定计提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会计分录

答: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会计分录主要有以下幾点:

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2、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玳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3、缴纳社保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贷:银行存款.

1、单位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计提住房公积金金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住房公积金金

借:其他应付款--计提住房公积金金

2、个人部分付工资时扣除: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住房公积金金

借:其他应付款--计提住房公积金金

答: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業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学会了企业按照规定計提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会计分录,便于我们运用到工作当中去,这是常见的会计分录.如果还有其它想学的,可以前往会计学堂的官网,我们有资罙的老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解答.

公司为我们缴纳公积金到我们偠用到公积金时,我们账户里的公积金能用多少我们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现就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濟、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鈈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規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則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7a64e4b893e5b19e62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管悝委员会和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计提住房公积金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应当明确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計提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计提住房公积金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计提住房公积金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嘚,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计提住房公积金金提取证奣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计提住房公积金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洎住住房,未申请个人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佽提取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怹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计提住房公积金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設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鍺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计提住房公积金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審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賬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Φ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購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贷款,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计提住房公积金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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