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河北农村的房本是我爷爺的名字。
四兄弟的房子都是我爷爷给盖的只有我家的房本没有改成自己的名字。
2005年5月老人搬家到我家当时就立了赡养协议和遗嘱。
協议里写明父母由儿子们共同赡养去世后房子归三儿子(我父亲),各方同意永不改悔。
遗嘱说双老去世后房子无偿归我父亲(我父親排行老三三儿子),其他子女不得争议
协议和遗嘱在同一天由我奶奶的弟弟操办的,还有村委会另一位中证人
协议和遗嘱当时没囿去公证。
2009年8月我奶奶去世了(爷爷先去世的)三周年后,也就是2011年8月我父亲要给房本过户到自己名下父亲的兄弟姐妹不同意。
我父親兄弟4人姐妹3人。
其他6位兄弟姐妹可以说是拉帮结派起哄的闹当时闹的挺僵的。
房本过户遇到阻碍后我父母想都是亲兄弟姐妹那就先不过,缓缓再说
2018年4月,我父亲的大哥代表其他6位兄弟姐妹来到我家说每人要七分之一。
让我们出钱或者他们到法院起诉我们
几天後我父亲的大哥、二哥要退出,不参与这件事;我父亲的二妹也向我父亲说明她也退出此事
现在四弟和三妹闹得挺欢,各种说辞他们說这房子是我爷爷的,每个子女都有七分之一;还说当年说了顶工(老人退休后我父亲接替了我爷爷的工作)不给房;还有就是我姑姑說遗嘱过期了,而且协议上没有她们姐妹三个的签字只有儿子的签字。
我补充一点就是我父亲的3个姐妹没有赡养双老;两位老人由我父親兄弟4人轮流照养
总而言之,就是想要钱
遗嘱是我奶奶的弟弟打印的,也就是另外一张协议里的那个中证人在家里比较受尊敬,他知道所有的情况
房本在我家呢,房本名字还是我爷爷
上面四个协议人两位姓曹的是我父亲和他四弟,两位姓王的是我父亲的两位嫂孓(代替我父亲的大哥和二哥签字,二人因为上班没有到场) 以上陈述完全客观属实
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我父亲的6位兄弟姐妹如果起訴,法院会不会立案子 2、如果立案,我父亲的3个姐妹的说法是否成立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鈈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贍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務。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訴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既己过户表示父母赠与完成,不能納入遗产继承但该子女有虐待杀害等情节,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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