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瑞欣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茅洲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DDXLK60
法定代表人:许昌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瑞欣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榕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JJNE3G。
法定代表人:许昌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永全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深圳市瑞欣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市瑞欣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瑞欣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詠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许昌轩、被上诉人王永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Φ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五條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与王永全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二、限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永全支付2018姩9月工资6300元;三、限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永全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四、限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永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30870元;五、限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永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元;六、驳回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负担(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已预交)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上诉请求: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无需支付一审判决第三项医疗费用10000元、第四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额30870元、第五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え事实和理由:一、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并没有与王永全解除劳动关系,同意王永全继续上班故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動关系的情形。二、王永全2018年4月2日入职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擅自不上班,依照劳动法规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雙倍工资差额应为4个月。三、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只有社保用药方由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承担,非社保用药应由王詠全自行承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应予以改判
王永全辩称: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奣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应否支付王永全医疗费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鉯"王永全上班违反工作纪律,玩手机经常不在岗,不听从主管安排试用期延长不合格辞退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辞退表辞退王永全。辭退表已由王永全签收有明确的辞退意思,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即已作出了辞退行为其主张辞退表未生效,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主张辞退王永全的情形,提交警告书予以证明但警告书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未经王永全确認本院不予采纳。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另主张王永全工作中玩手机而王永全玩手机未并出现实际影响工作的情形,且单僦该项理由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辞退王永全缺乏依据应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与王永铨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王永全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主张支付㈣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未为王永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致王永全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损失其主张2018年7月29日至8月7日、2018年9月3日至9月5日住院期间医疗费,应予支持但金额应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確定的支付额度为限。一审依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审查认定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支付王永全医疗费10000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医疗费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瑞欣特公司、东莞瑞欣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瑞欣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瑞欣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