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桐支行(原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030B
被执行人桐乡市鑫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中华路76、78、8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惠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桐乡市巨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西市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云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507E。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桐支行与被执行桐乡市鑫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桐乡市巨匠置业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荇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3执3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桐乡市鑫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桐乡市巨匠置业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元及其相关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桐乡市鑫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1087号巨匠创业园17幢1号厂房及土地名下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夲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欢杰
审 判 员 陈庆丰
审 判 员 李纪昌
(代)书记员 吴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