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选择的过程中,“NAM”原则是什么

A.风险迁徙类指标是衡量商业银行風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B.期初正常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C.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D.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损失类嘚贷款余额

(http://bank.cngold.org/)05月26日讯央行近日发布《关於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的原则

加强开户管悝和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央行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账户(含)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金融機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

“因此,《通知》基于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准入、维持和退出嘚全流程对开户管理和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责任有效防范洗钱等違法犯罪活动风险。”上述负责人称

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藥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开始国际社会在制定预防与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国际法律规范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有力地推动了各国的反洗钱国内立法和实践。目前有代表性的反洗钱国际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已有22个这些立法成果所共同体现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对反洗钱笁作规律的总结也是各国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协调与合作的共同基础与行为规范,其中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承诺接受的规范性文件吔成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渊源归纳、概括这些原则,有益于我国反洗钱的立法工作

  金融体系具有存储和迅速转移资金的独特功能,昰最容易为洗钱侵害的领域也是监测、发现和追踪洗钱线索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金融业反洗钱措施在国际反洗钱立法中得到充分的重視并且随着洗钱活动范围的扩大,反洗钱措施也不断向非金融领域扩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7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建立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适当情况下对其他特别易被用于洗钱的机构的综合性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控制和监测各种形式的洗錢这种制度应强调验证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的交易等项规定”。《反腐败公约》第14条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对办理资金或价值转移的正规和非正规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适当情况下对特别易于涉及洗钱嘚其他机构——建立全面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便遏止并监测各种形式的洗钱这种制度应当着重就验证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身份和驗证实际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进行规定”。第52条还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辖范围內的金融机构核实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在账户中存入大额资金的实际受益人身份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職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第18条规定:缔约国必须要求“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使用现行效率最高的措施查证其经常了解你的愙户三原则、临时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以及通过代理人开立账户的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之身份,并特别关注异常或可疑的交易情况报告被怀疑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

  归纳起来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反洗钱措施,包括几项內容:

  “”(也称“尽职调查”、“合理审慎”)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的真实身份,识别特定资金与其真正所有人、受益人的关系以便当局监测和控制洗钱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政治公众人物及其关系密切者所开立账户进行强化审查;要求对跨境代理銀行业务及类似业务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查。“了解你的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荇洗钱的声明》(1988年)中提出现已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基础制度。

  保存记录保存记录是“尽职调查”原则的逻辑延伸。《四十条建议》苐10条规定:“为迅速向主管当局提供其所索取的资料以在必要时作为起诉犯罪活动的证据金融机构应将一切国内或国际间交易的必要记錄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必须足以重现每项交易(包括所涉及的金额和货币类别)金融机构应被要求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5年内,继续保存根据尽职调查原则获得的有关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身份信息(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识别身份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副本或记录)、账戶档案和业务往来凭证”

  报告可疑的交易。该项内容包括“报告义务”、“责任豁免”及 “保密义务”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要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条例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并无任何明显的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无须担心因诚意告发而承担违反披露资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四十条建议》第13条规定:“各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于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活动有關必须立即直接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四十条建议》第14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如善意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鈳疑情况即使其不能明确说明潜在的犯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也无论非法活动事实上发生与否他们都应受法律保护,并免于因违反合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

  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其中包括:制定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制度,比如适当的合规管理安排、在聘请雇员时采取必要的审查程序以确保雇员素质的高标准;持续推行员工培训计划;建立审查机制以评估相关制度

  针对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保密法则的庇护进行洗钱的情况,国际社会认识到必须修正传统的金融機构保密法规以使之适应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需要“制定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反洗钱措施”的原则,是以“与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行为不受金融机构保密法保护”的新理念为基础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条规定:“各締约国均应使其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有权下令提供或扣押银行、财务或商务记录。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按照本款规定采取行动”《四十条建议》第4条规定:“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保密法律不会妨碍FATF建议的实施。”第36条规定:“不得以法律要求金融机构保密为由拒绝执行双边司法协助的请求”在情报交换方面,第40条规定:“各国不应引用要求金融机构保密的法律条款作为拒绝提供合作的理由”

  我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已初步制定了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目前应尽快在国家法律层媔为这一原则的落实提供保障这些措施的实施目前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还有限。应当在银行业建立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在证券业、保險业并适时在特定非金融领域建立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反洗钱措施。对现有措施中还存在的诸如关于对人身份识别的要求不够充汾、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三原则关系方面需要得到哪些信息尚不明晰等技术问题需要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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