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光灵申请执行广西合山合岳水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合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3)合执字第34-1号
韦光灵申请执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山市劳動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2)第1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義务申请执行人韦光灵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案件款已经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韦光灵达成執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合执字第34号执荇案件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起回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戓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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