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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西湖区三墩镇大港桥社区。

经营者:戚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鹏、赵宁璐, 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下城区草庵村4组(1-08)

经营者:叶再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元、利息损失94284.29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钢管及扣件赔偿款12892元及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執行费82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義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囿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動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7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5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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