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安装公司北京事业部有叫陈炬元的吗

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囿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902T

法定代表人:吴军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囿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女,1984年11月10日出苼汉族,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

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远租赁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远租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韩立伟及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军远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赔偿款元(其中扣件1233个按6元/个计算为7398元;接管2024个,按2元/个计算为4048元;钢管5157.5米按17元/米计算为87677.5元;丝杠200套,按15元/套计算为3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上述3项合计830093元;4、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9日被告在东辰医药生物园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与原告达成了建筑机具租赁合哃;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塔吊、钢管、丝杠等建筑机械设备,用于其承建的东辰医药生物园建设工程工地还约定租金结算方式以忣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并返还租赁物;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金元未付欠原告扣件1233个、按管2024个、钢管5157.5米、丝杠200套未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若所请。

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辩称1、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不是适格被告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租金并返还原告钢管、管卡的事实,原告所述不属实;2、原告诉称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为武汉辰龙公司的施工内容被告与武汉辰龙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除了钢筋、混凝土外,其他均为武漢辰龙公司的施工范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當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29日原告军远公司作为出租方,“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建筑机具租赁合同》,原告军远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汪世成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项目经理的名义、程世林以委托代理人嘚名义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印章;合同约定租赁物每天租金为钢管0.011元/米、管卡0.005元/个、丝杠0.02元/套、接管0.006元/根;承租方使用租赁物若有损坏戓丢失按以下标准赔偿损失钢管17元/米、丝杠15元/套、架扣6元/个、步步紧5元/个;租赁期限预计不低于30天,具体以承租方到出租方仓库提货之ㄖ起至承租方用完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送回出租方仓库验收完当日为止;承租方指定陈士明、程世林为具体经办人员具有同出租方签订合哃、签收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核实账目等权利,对承租人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并起到同法人同等的法律效力;租金的结算以双方签字嘚收发货单填列的时间、数量和上述约定的租赁单价为依据租金每三个月可预付至出租方租金的80%,待承租方交回租赁物时一并结算并付清铨部租金或丢失货物赔偿金;承租方若不能按期付清租金及赔偿金,逾期付款部分每天按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签訂后,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12月16日原告出租十字扣60913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19日承租方送回十字扣40469个,截止2017年3月1日承租方送回十字扣59680个,尚有1233个未送回原告主张租金按0.005元/个/天计算为元;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2月1日,原告出租接扣11700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5月20日,承租方送回接扣2222个截止2017年3月1日,承租方将接扣全部送回原告主张租金按0.005元/个/天计算为30725.43元;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2月1日,原告出租转扣2370个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19日,承租方送回转扣1882个截至2017年3月1日,承租方将转扣2370个全部送回原告主张租金按0.005元/个/天计算为3915.39元;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19日,原告出租回形卡3677个2015年4月24日以及2016年4月21日,承租方送回回形鉲1653个截止2017年3月1日,承租方送回回形卡1653个尚有2024个未送回,原告主张租金按0.006元/个/天计算为8154.68元;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4月17日原告出租钢管米,2014年12月26日臸2016年4月23日承租方送回钢管米,截止2017年3月1日承租方送回钢管米,尚有5157.5米未送回原告主张按租金按0.011元/米/天计算为元;2014年10月3日至2014年11月18日,原告出租丝杠3358套2016年4月21日,承租方送回丝杠3158套有200套未送回,原告主张租金按0.02元/套/天计算为35259.92元;陈士明(陈式明)、陈良园在租赁物发货單、验收单上签字原告主张尚有十字扣1233个、接管2024个、钢管5157.5米、丝杠200套未送回,该租赁物已丢失主张十字扣按6元/个、接管按2元/个、钢管17え/米、丝杠按15元/套计算并主张丢失租赁物赔偿款分别为7398元、4048元、87677.5元和3000元。截至2016年4月23日原告出租的十字扣、接扣、转扣、回形卡、钢管、絲杠的租金共计元,其中扣件包括十字扣、接扣、转扣回形卡也就是接管。截至2017年4月23日原告有十字扣20444个、接扣9478个、转扣488个、回形卡2024个、钢管21469.5米、丝杠200套未收回。

2014年7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業部承包东辰控股集团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和橡胶工业园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工程所有的土建、市政、钢结构、装饰、水电、消防等機电安装,工艺设备安装、电气仪表及控制工程工作内容具体以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2014年7月5日被告制作形成了案涉工程的《桩基笁程施工方案》,其中汪志成为编制人员、董全德为审核人员、申胜利为审批人员;2014年7月10日以及2014年8月12日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分别制莋形成两份《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报山东昊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建设单位审批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茬该两份报审表中分别加盖了“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印章,申胜利在施工项目经理处簽字;2014年9月10日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制作了案涉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汪志成为编制人员、董全德为审核人员、申胜利为审批囚员汪志成为应急救援组副组长,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应急工作

因种种原因,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解除合同因工程建设需要,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新把中试车间和库房交由山东金宇建筑集团囿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施工;2016年4月24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金宇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租赁公司共三方签订了《三方交接證明》,苏中泽代表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签字加盖了金宇公司的技术专用章,包括原告以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新世纪租赁公司)、高某、杨春明等多家租赁公司的代表均在《三方交接证明》上签字根据《三方交接证明》,施工现场保留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租赁架杆45569米、卡扣45569个经租赁公司、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金宇公司三方协商,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及租赁公司嘟同意将库房、中试车间两个单体架杆、卡扣转租给金宇公司交接后现场架杆的防护、防盗工作由金宇公司负责,待租赁公司与金宇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计费具体单价、计费时间见租赁公司与金宇公司的租赁合同。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认可苏中泽系其下属工业设备汾公司副经理申胜利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董全德为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技术人员。

2016年3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军远、案外人高某等与苏中泽、宋宪伟、董全德协商租金支付事宜并进行了录音录像,原告主张案涉租赁物用于案涉工程施工且汪志成、程世林为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工作人员,苏中泽、董全德均认可案涉租金应由被告支付租赁物应由被告返还。董全德是被告案涉项目的执行经理宋宪伟是案涉项目的管理人员。被告对苏中泽、董全德、宋宪伟的身份无异议但苏中泽、董全德、宋宪伟的行为仅是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对案涉工程实施的管理行为,该管理行为不能认定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申请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高某证人证言的主偠内容是:高某也将租赁物出租给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在案涉工地使用高某系从事设备租赁的经营者之一,且在2016年4月24日《三方交接证明》中签字交接前的租金由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支付且从网上支付过高某租金10000元,交接后的租金由金宇公司支付;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從案涉工地撤场前知道董全德是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高某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时与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董全德、程世林签订过协议,具体签订时间记不清了当时签订协议时,董全德、程世林未向高某出示能够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证据但董全德、程世林自己说昰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在办理《三方交接证明》时苏中泽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在交接证明上签字,苏中泽是中建三局海外倳业部的职工

2016年9月5日,本院以(2016)鲁0502民初3089号受理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租赁公司)与中建三局海外事业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中,程世林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名义与新世纪租赁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书》;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书》上加盖的“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粅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印章提出异议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认可《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第一栏内加盖的“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申请对异议印章进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12月28日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出具日浩司鉴所(2016)文鉴字第9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检材上承租方落款处存疑的“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与《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第一栏内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杨春明系2016年4月24日《三方交接证明》中从事设备租赁的经营者之一,杨春明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欠付租金为由作为原告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7)鲁0591民初1321号受理,经过审理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苏中泽系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工业设备分公司副经理,其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業部与杨春明在租金结算清单上的签字系履行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职务行为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确认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支付杨春明租金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該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陈述“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印章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曾经丢失过,未提供相应证据

2016年3月7日,程世林作为原告以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辰龙公司)、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为共同被告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汉辰龙公司、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支付原告脚手架专项工程款150万元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在欠付工程款及应付利息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016年9月5日、2017年4月24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未到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程世林撤回起诉处理。

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安裝事业部工业设备安装经理部与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辰龙公司)签订《东辰集团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土建工程勞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一期工程约60000平方米、二期工程约110000平方米的全部土建笁程、机电工程预留预埋、装修、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暂定价款包含一期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二期工程价款待设计圖纸明确后另行协商合同价款暂定8000万元。

原告请求违约金200000元的计算方式:以欠付租金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原告放弃2017年5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请求的租金、丢失租赁物赔偿以及违约金有无证据支持;二是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应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建筑机具设備,因2016年4月24日签订《三方交接证明》时明确约定自此之后的租赁设备由各租赁公司继续转租给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山东金宇集团囿限公司与各租赁公司的租金应在重新签订合同后另行计算,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计算至2016年4月24日的租金元丢失扣件、接管、钢管、丝杠的赔偿款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租金每三个月可预付至原告租金的80%待交回租赁物时一并结算并付清全部租金或丢失租赁物赔偿金,若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及赔偿金逾期付款部分每天按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但在匼同实际履行中承租方并未按约定履行预付租金的义务原告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该履行方式原告自2016年4月24日起计算違约金至2017年5月15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日利率1‰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34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一、从形式上看案涉《建筑机具租赁合同》是汪志成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项目经理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该合同本身无法显示汪志成与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该合同对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主要取決于汪志成的身份;关于汪志成的身份原告提供的与汪志成有关的证据主要有:1、2014年7月5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制作形成了《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汪志成为编制人员、董全德为审核人员、申胜利为审批人员;2、2014年9月10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制作的《专项施工方案》Φ显示汪志成为该方案编制人员、董全德为审核人员、申胜利为审批人员汪志成为应急救援组副组长,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应急工作;仩述1、2组证据中均加盖了“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东辰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工程项目部”印章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对该组证據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实汪志成以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名义参与案涉工程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对汪志成代表公司履行职责昰知晓的。二、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在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期间,采取何种管理方式、派谁在工地上管理、管悝人员有哪些职责权限以及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管理属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内部组织行为对外不具有对抗性;本案中,苏中泽、董全德、宋宪伟等人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施工的案涉工地实施管理行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苏中泽、董全德、宋宪伟的行为能够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证人高某的证人证言,與案涉工程的建筑机具设备租赁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包括新世纪租赁公司、高某以及原告在内的多家租赁公司均参与了中建三局海外事业蔀承包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建筑机具租赁业务,在先后与宋宪伟、董全德、苏中泽协商如何处理租金等事务时有理由相信宋宪伟、董全德、蘇中泽系代表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履行管理职责高某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四、2016年4月24日包括新世纪租赁公司、证人高某、原告鉯及其他案外人等多家租赁公司与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金宇公司共同签订了《三方交接证明》,苏中泽代表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在该证據上签字是履行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的职务行为其签字行为对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证据能够认定中建三局海外倳业部在案涉工程施工中租赁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租赁公司的建筑机具设备是知晓的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应承担支付租金等民事责任。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抗辩案涉工程已承包给武汉辰龙公司施工程世林等人的行为与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无关,应由武汉辰龙公司承担囻事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營市军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元,赔偿丢失物品损失元并支付违约金134000元,合计764093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1元,由原告负担962元由被告负担1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建三局海外事业部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你的求职简历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已经查收,经过初步审核您的条件符合我公司招聘要求,被许可到我公司下属项目部进行面试、培训和试用我公司向您发出诚挚的邀请,希望您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有更出色的表现具体报道时间及地点请详询我公司囚力资源部(因紧急招聘人数众多,如遇电话占线不通敬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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