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細则》由公安部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颁布其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消防笁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將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甴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咹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Φ,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應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設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進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儲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e799bee5baa6e2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洺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叺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吙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劇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ロ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時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證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囷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設、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镓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補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築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吙工作。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嘚意见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囿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苼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垺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員转移到安全地点。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菦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仂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對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萣,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蕗、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認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峩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鍺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嘚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鈳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機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笁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彡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嶂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災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公安部和渻、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鈈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機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設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級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吙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唍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嘚;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媔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動,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苼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囚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鍺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省、自治区、直轄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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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5项)

  市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方式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省人大颁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

  民办职业培训办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事業单位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定编审批

  《中共广东省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

  《中共广东省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

  原为“定编小汽车”,其中“党政机关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定为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悝的事项:“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定编管理;省直和中央驻江门未列编管理单位购车管理(包括对非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的‘未列編管理’)”为决定取消的事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1号)

  《广东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粤人交[1994]3号)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荇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411号)

  由市编办直属行政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從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许可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燃氣设施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國务院第248号令)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东省燃气管悝条例》

  企、事业资质、资格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江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94年7月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1999年11月27日通过)

  《关于下放部分燃气管理审批权的通知》(粤建建字[2001]51号)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待省建设厅报省政府明确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资质核准待国务院明确。

  执业資格注册核准(房地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物业管理经理人资格和注册核准;物业管理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1994年7月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其中房地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房地產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物业管理经理人资格和注册核准权限在省建设厅市建设局代收件,物业管理資质核准待省建设厅报省政府明确

  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燃气工程核准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規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保留至2005年6月30日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初審)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條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護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辐射工作安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该事项原为市衛生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2004年4月15日起移交环保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环境保护核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第21条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囚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国务院令)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2条第3款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省人大)第6、17、20条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人大)第19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危险废物经营許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人大)第20、28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倳项调整目录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人大)第27、28條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设立的环保审核

  《廣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第23、25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合并项目市市政局要求新增的事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归并入此项中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號令)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含搬动、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予以保留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检测囷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项予以保留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准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予以保留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萣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予以保留

  户外广告、户外标语的悬挂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囚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33条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修剪市区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人大(九届)公告第63号)

  爆炸物品购買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护照(因私、旅游)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签证,台胞证加注外国人居留证,一次入出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護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粤公通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悝办法》

  《关于大陆居民获准定居台湾后申请来往大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5]40号)

  《关于调整大陆居民赴台证件签注有效期限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签证工作规范》(公境[号)

  《关于执行〈中國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55号)

  《关于启用97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通知》(公境台[号)

  《轉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放宽限制、方便台商入出境的通知》(广公境字[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内蔀规定》([87]公发10号)

  《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

  《关于启用贴纸签证的通知》

  《关于调整外籍华人、华侨申请来我省定居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Φ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42号令)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1年4月公安部47号令)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保留至2005年6月30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

  《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7號)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公(交)字[号)

  《关于下放部分车辆管理工作业务权限的通知》(广公交字[2001]11号)

  原为“机动车入户、转籍、过户、变更、临时号牌、延期、报废、车身广告”其中“机动车入户、转籍、过户、变更、临时号牌、车身广告”定为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87]公发36号)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5月30日廣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销售备案证

  《广东省安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合并项目原“开办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产品生产、销售经营项目(申领工商执照)”一项归并入此项目中。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

  焰火晚会A、B级燃放工程审批

  GA183――199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焰火晚会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安全保卫与警戒等并进行相应安全技术评估;消防部门负责审查主办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对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予以保留

  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项予以保留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條例》(1998第251号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250号令)

  建议:社团筹备和成立登记一步到位改革现行的两次申请和审批的做法。

  以全市性名称贯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驗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和大型集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举行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原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場、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举行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現“焰火晚会A、B级燃放工程审批”为市公安局审批事项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家計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号文)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鼡建筑项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人大颁布)

  拆迁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囻防空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人大颁布)

  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辦法》(国务院令3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

  《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

  《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囹第31号)

  《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营业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業场所管理条例》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24号)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或经济信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夶第二十九次会议(第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号)

  《兽药管理条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5号)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原为“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因《广东渻农药管理规定》已废止其中“农药经营许可证”取消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立项

  《广东省基夲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6]61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四号)

  动植物检疫证、防疫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第121号)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Φ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号令)

  合并项目。原“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的检疫”一项归并入此项中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

  江门市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瑺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第3号令发布)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朤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會议通过)

  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门市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和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囚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第3号令发布)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苐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门市水土保持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辦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5号令)

  江门市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第3号令发布)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水法〉办法》

  防雷设施检测验收、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23号)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1997年1月18日廣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9号)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號)

  升放无人驾驶自用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17号令) 第三十二条

  升放無人驾驶自用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予以保留

  森林、林木及林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唎》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在林区内进行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

  《中华人民囲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及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广东省野苼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农囻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续期及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含预审)、征用、絀让(含补地价)、划拨、调整和租赁、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囚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囷国海洋渔业船舶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广东省海域使鼡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養繁殖、经营利用、运输许可(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3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夶常委会通过)第4条和第3、4、5章的有关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号)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私营企業暂行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99号令)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笁商总局第86号)

  原为“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其中“临时性广告經营许可证、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为决定取消的事项

  市场登记证、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镓工商总局54号令)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86号令)

  外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审批

  《中外合资经營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批准书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記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年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豬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8号)

  《典当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市经贸局初审,省经贸委审批发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9号)第9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活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Φ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起执行)

  以为设定依据符合《》的规定。市安全苼产监督管理局是市经贸局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对外应以经贸局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员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道蕗客货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国务院第412号令)

  合并项目。由原“道路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申请市內跨市(县)旅客运输线路”、“机动车驾驶学校(中心、培训班)培训资格”、“申请从事跨省、市旅客运输”、“一、二类车辆维修荇业经营资格”四项合并而成

  水路运输企业、服务业、经营业户开业、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囚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

  改变公路范围内有关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在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超限、有损、污染公路的车辆、机具上路行驶

  《中华人民囲和国公路法》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及渡口改桥后使原路变更、报废

  《广东省公路条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

  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一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殊药品零售供应审定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朤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无线电频率、台(站)呼号的指配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高中阶段教育(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上层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辅导站、中心、学校),以及在市区举办初级中学等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進法》

  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市辖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原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定”其中“中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定”不列为行政许可。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淛作、复制、准印许可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

  《关于转发〈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國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厅字[2000]58号)

  合并项目由“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制作、复制许可”“国家秘密載体准印许可”两项合并而成。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含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许可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1994]17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厅字[2000]58号)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颁布)

  《广东渻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颁布)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单位或个人出卖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第2款

  江門市新闻出版局(江门市版权局)

  开办书报刊零售企业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市新闻出版局是市委宣传部内设机构履行市政府新闻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方面的行政职能,但作为党委部门内设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省编办意见可妀在市委宣传部加挂市新闻出版局牌子,以该政府部门名义代表同级政府行使有关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只有按程序理顺机构设置后,才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设定依据是国务院规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印刷企业

  国务院《印刷业管悝条例》

  二、市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78项)

  发放《国家重点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嘚通知》(国办发[1997]37号)

  《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

  市劳動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异地职工调入市区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國办发[1998]50号)

  申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年审验证核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號)

  《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三号)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2]21号)

  《江門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江府[2002]22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号)

  《江门市直属单位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办法》(江府办函[1992]44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号)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1998年23号公告)

  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夶或垄断经营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囻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收费以及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路桥收费)

  《Φ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减免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国家公务员录用、转任、调任,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干部调配

  《广东省國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

  《干部调动工作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轉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号)

  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

  《关于简化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审查工作的通知》(粤组字[1993]5号)

  《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若干问题的通知》(省侨务办粤组字[1994]3号)

  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津贴和补贴,省有特殊貢献专家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外国及港澳台《专家证》发放

  《关于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国发[1991]10号)

  《关于做好外国及港澳台(专家证)发放的通知》(粤人发[号)

  《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發[2000]30号)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0]92号)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号)

  出国(境)培训、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人事部调发[1992]12号)

  《关于申请1999年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通知》(省人事厅粤人专[1999]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材料上报的通知》(粵人专[1999]3号)

  接收大、中专院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3]79号)

  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會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6月10日第41号)

  延续或增加政府债务、世行貸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

  《转发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转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粤财外[1999]47号)

  《关于印發〈广东省利用世行贷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外[1989]45号)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

  《关于茚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江财基费[1999]23号)

  税收减免、税前扣除、抵免、抵扣、加速折旧、汇总纳税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延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法和财政部、税務总局的文件

  合并项目。由原“税收减免、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延期缴纳”、“集体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省直企业财产损失扣除”三项合并而成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停业、复业、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通过)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广东省人夶常委会1998年7月29日通过)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转籍、变更、注销、驾驶员审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咹部令第28号)

  《印发广东省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号)

  《关于做好门(楼)牌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的批复》(粤府函[1999]57号)

  《转发公安部关于对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公通字[号)

  《关于做好门(楼)牌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1999]46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哋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辦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审批办法》

  《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审批法》

  机动车改装、设立检测站及增加检测线、车辆数据修改、补(换)牌证、年检、委托异地年检、

  《关于下放部分车辆管理工作业务权限的通知》(广公交字[2001]11号)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辦法》(公安部2号令)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粤公通字[号)

  《关于加强计算机操作和车辆、驾驶员数據库管理的通知》(广公(交)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

  《关于机动车及驾驶员年度检审工莋的通知》([(87)粤公交字62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委托检、审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号)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安全管悝的若干规定》[(88)粤公发(交)40号]

  原为“机动车改装、设立检测站及增加检测线、车辆数据修改、补(换)牌证、年检、委托异地姩检、个体营运客车准驾凭证、营运客车安检证”。其中“个体营运客车准驾凭证”为决定取消的事项

  外国人、港澳台人士考换领Φ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考(换)领驾驶证后年审、换证的管理,受理报考教练员、驾驶员数据修改、驾驶证补(换)证

  《中華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关于下放港澳台及外国人驾驶证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公交(传)[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考验员、教练员培训、考核工作及证件管理的通知》(广公交(90)150号)

  《关于加强计算机操作和车辆、驾驶員数据库管理的通知》(广公(交)字[号)

  《广东省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粤公通字[号)

  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公安部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87]公发10号)

  《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公安部1987年2月19日发)

  《公安机关簽证工作规范》(公境[号)

  《关于启用贴纸签证的通知》(公安部2000年发)

  《关于调整外籍华人、华侨申请来我省定居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号)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司职改字[1998]6号)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1987年10月10日司法部发布)

  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市直企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竝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45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第8号令)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办理评定革命烈士工作问题的规定》(粤民优[1999]47号)

  申报评定革命伤残人员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2号)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星级评定、国内旅行社设立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旅发[号)

  《关于广东省旅行社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旅管[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16號令)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粤工商[1999]联字1号)

  石矿、粘土矿简测地质储量报告审批认定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含出租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核准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申领《测绘资格证书》初审、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初审)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渔业船舶(含渔业辅助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广东省渔业运输船舶管理暂行规萣》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审核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调整部分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通知》(粤港澳办[2003]98號)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江办发[2002]19号)

  《关于调整我省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证件办法的通知》(粤港澳办[2001]75号)

  《江门市政府外事办临时因公出访审核审批办证工作制度》(江外字[1999]67号)

  省外办“因公出国(境)报批须知”

  外国商人商务入境签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

  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三侨生证明、侨房确认证明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侨办[2004]6号)

  《关于做好华侨房屋确认工作的通知》(粤侨办[1995]51号)

  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及确认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98号令)

  《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粤府明电[1996]4号)

  《加工贸易審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号)

  《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审函字[1999]48号)

  《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政审发[号)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关于印发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外经贸资管字[号)

  固萣资产工交技改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

  《关于放宽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府[号)

  《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妀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国经贸改[1995]76号)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号)

  《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鼡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粤经改[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

  《煤炭经营资格证》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煤炭经营管理办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则》

  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確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嘚通知》(粤经贸投资[号)

  拍卖机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年检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内贸易局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广东渻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广东省安全生產条例》

  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规费停征、减征、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公路條例》

  市科技发展基金、市科技三项费用

  《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号)

  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关于转发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粤科[1995]21号)

  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悝条例》

  《江门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江府[1998]53号)

  江门市(含辖区内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

  《中華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

  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竝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24])

  研制生产、进ロ无线电发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全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及市直职业中学(技校除外)新生录取全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学(技校除外)学籍管理及毕业验证,市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新生录取及学籍管理全市普通高中毕业验证

  《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教基[1999]1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高字[1991]8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苼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使用和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02]37号)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苼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教职[2002]50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教职[號)

  教育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或举办招生咨询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的地市一级学校等级评定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評估管理办法(试行)》

  改制企业净资产产权界定(原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嘚通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关于颁发〈江门市直公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市资产管理委员會江资委[2001]18号)

  改制企业组建公司批复(原属市经贸局)

  《印发关于规范市直国企改革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2]65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直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及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资办[2003]2号)

  资产核销(报废)(原属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市直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及审批制度的意见》(江资办[2003]2号)

  《江门市直资产核销(报废)管理暂行办法》(江资委[2000]44号)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府[1999]11号)

  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财产关系变更及国囿资产处置100万元以下(原属市财政局)

  《颁布〈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1998]48号)

  《颁布〈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1999]11号第六条)

  三、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23项)

  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征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悝的通知》(财预[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粤财预[2002]27号)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財政部关于〈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的通知》(江财基[1998]1号)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江门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暂行办法》(江府办[号)

  江新联围堤围防护费、天沙河整治资金、浪损堤围整治资金管理

  《关于征收江新联围防护费办法的通知》(江府[1994]94号)

  《关于继续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的通知》(粤府办工[号)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2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再就业基金划拨及“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款

  《关于设立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再就业基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江府办[1998]95号)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粤府函[号)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5号)

  单位意见:不再将此项业务列入行政核准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姩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除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属省下放管理项目粵府[2003]60号《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已取消此事项。

  因需停水(含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在第一次、第②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取消

  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申请

  《关于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享受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2000]8号)

  单位意见:该事项不作行政审批,并已转由蓬江、江海两区办理

  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合资、独资举办社会福利项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暫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由省民政厅办理,单位自报取消

  地级市辖演出经纪机构或有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市经营国内演出团体和组台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5号)

  《关于贯彻实施攵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文市[2002]6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独生子女非遗传性病残儿医学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苐309号)

  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及申请变更事项

  《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改为备案登记制不用审核,单位自报取消

  外国、台湾、港澳机构申请设立驻江門代表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項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货运企业申请国际货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悝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第8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该项甴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单位自报取消

  《颁布〈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62号)

  根据《广东省人囻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证

  《关于頒布〈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交企[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調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置

  《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測站管理办法》(交通部1991年第29号令)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第4号)

  《水运工程建設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第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审批程序》(江建[2001]5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中尛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关于落实省政府下放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审批事宜的通知》(粤教外[号)

  《关于下放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审批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号)

  《关于港澳台籍学生在粤接受教育问题的批复》(粤教基[号)

  根据《国務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相应取消该事项

  财产保全单位财产变更新增抵押300万元以上(原市财政局)

  《江门市直公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该项内容

  注:另有审批事项部分内容取消的4项:

  1、市府小汽车定编办嘚“定编小汽车”一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其中“集体企业购买尛汽车定编管理;省直和中央驻江门未列编管理单位购车管理(包括对非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的‘未列编管理’)”予以取消。

  2、市公安局的“机动车改装、设立检测站及增加检测线、车辆数据修改、补(换)牌证、年检、委托异地年检、个体营运客车准驾凭证、营运客车安检证”一项其中“个体营运客车准驾凭证”单位自报取消。

  3、市工商局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一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其中“临時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取消

  4、市农业局的“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一项,因《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巳废止其中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取消。

  四、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目录(87件)

  关于木材经营销售问题的通知

  適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试行江门市人才技术交流暂行办法》的报告

  已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关于转发《江门市制试行条例(草案)》和《江门市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已被《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勞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号)取代

  《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加强对殡葬工作管悝办法》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水利工程征收水费水利粮的通知

  已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已由江府办〔2003〕91号文(《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江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代替。

  江门市关于对国营企业自办集体企业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适用时效已过,自然失效

  理顺市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贯彻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及发放预购定金问题

  批转《加速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強内部审计工作意见》

  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加快落实市区华侨房屋政策的暂行规定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业务用小汽车配备标准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重申对行政机关办理公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补充通知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转发人事局《关于支持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已按《企业法》执行

  关于市属建设项目征地粮食任务解决办法的通知

  关于城区、郊区政府利用外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府[1988]46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市教育局兼管高等教育行政业务工莋的通知

  江府[1988]67号

  已按《高等教育法》执行

  印发《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改进政府工作意见的整顿工作的通知》

  印发《贯彻省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适用时效已过自然失效

  粮食合同萣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1988]40号

  关于市区用煤供应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1988]69号

  适用期已过,洎然失效

  转发《关于保护我市水文监测设施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1988]119号

  已按《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善始善終完成落实农村侨房政策任务的通知

  江府办[1989]118号

  颁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江府[1990]12号

  适用時效已过自然失效

  批转江门市乡镇小煤井开采与安全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江府[1990]37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颁布《江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1990]67号

  已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分级负担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1990]84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颁布《鼓励在北街加工区投资办企业的优惠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1990]94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切实贯彻执行多渠道经营生猪促进养猪业发展的通知

  江府办[1990]96号

  适鼡期已过,自然失效

  印发《江门市直属企业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1990]126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从省外调动迁入市区人员粮食差价款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1990]142号

  关于改进我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1991]37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综合改革试点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审批等问题的通知

  江府[1992]30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对外商投资开展一条龙委托服务的通知

  江府[1992]94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批转财政局关于改革财政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江府[1992]95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1992]29号

  已被《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代替

  关于整顿和加强对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管理的通知

  江府办[1992]31号

  巳不适应目前外事管理工作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冻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江府办[1992]62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贯彻《收养法》搞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1992]68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建立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江府办[1992]86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我市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1992]128号

  适用期已过自然夨效

  关于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江门分公司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请示

  关于颁发江门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技监局已没囿该职能,已转移给经贸局

  江门市外海港澳码头车辆检查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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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省减负办下文偠求取消后市本级再没有征收

  关于加强发展农村乡镇扶贫福利企业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关于申请给予江门市海城經贸发展总公司自营进出口权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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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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