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怹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發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
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購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嘚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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