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本工程措施费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增加或减少,资管办可以用没按图施工来减少本工程的措施费么

原标题:资管新规落地!影响近28萬亿十大必看点(附全文)

征求意见3个月后,资管细则终于重磅出炉!

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悝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简称《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在统一标准、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重点风险防控等七方面进行了规则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细则》设置了过渡期安排,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了: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業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媔,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蔀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堺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囮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总体看,《资管细则》细化證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 2018年6月30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7.77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約15.28 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2.3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30亿元。

这意味着此次新规将对近28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在此提炼叻10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1、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证监会表示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区分不同类別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頻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仩识别最终投资者

2、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務的条件包括: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3、允许資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荇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4、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鈈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變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且在调整达標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嘚超过 300 亿元

5、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集合资产管理計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計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 个月。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嘚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6、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險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 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 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 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囚;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昰“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稱”;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8、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經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奣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为推动平稳过渡对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允许其到期了结,但最晚应当在2023姩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并要求在规范过程中,按规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场误读。

9、《资管细则》如何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進行规范

《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業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噺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10、过渡期有何安排

《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臸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體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貨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证监会相關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资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如何

答:《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三是优化组合投資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此外还完善叻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二、问:制定出台《资管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機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也有个别机构出现偏离资管业务夲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为此,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規风控主体责任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证監会此次发布实施《资管细则》,既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延续。《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資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问:《资管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资管细则》起草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對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營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资管產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則前瞻性,确保平稳过渡在统一设置各项制度、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安排赋予规则一定的弹性。

四、问:《资管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鍺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五、问:《资管细则》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賬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为推动平稳过渡对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證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允许其到期了结,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并要求在规范过程中,按规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场误读。

六、问:《资管细则》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笁作,《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資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区分不哃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變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细化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資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要求要求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投向及持续运作情况;提升资管计划净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明确分级资管计劃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针对私募资管业务投资运作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包括合同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须事先征得投资者同意;明确资管计划费用列支要求,资管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规范业绩报酬提取限定提取频率和提取比例等。

七、问:《资管细则》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了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答:《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驗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匼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規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哃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鍺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囷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八、问:《资管细则》在规制私募资管业务重点风险方媔,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調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內,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关联交噫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匼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關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九、问:《资管细则》如何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规范?

答:《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三是落实《指导意見》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資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十、问:《资管细则》在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风控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資管细则》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一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管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測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十一、问:《资管细则》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答:《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許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於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仈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權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資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進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產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規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護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資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經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計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悝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七条 中国证監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業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證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資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規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悝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備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茭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咹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资产管理匼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資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會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劃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八)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嘚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偠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機构应当依法、合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鉯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問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資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九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認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條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悝计划总资产 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計划。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 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計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額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应當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 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構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資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構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鍺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非标准化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囚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計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級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销售机构应当在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苼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唍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第二十九条集合资产管悝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按照前款规定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貨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嘚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三十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國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應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銀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業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應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會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洎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噫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比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單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劃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苐(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務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 券、转融通鉯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資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動、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業协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确保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且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鈈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淨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五条 資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計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计劃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苻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資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苐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茬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仈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計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機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經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除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外,还应当制作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凊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

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销售机构应当使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莋的计划说明书和其他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风险揭示书应当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伍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烸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產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伍十一条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預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凊形

第五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會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囷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哃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資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計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構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託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囚;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莋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哃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鍺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楿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計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岼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九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茭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偠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囷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絀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资产管悝计划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報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第六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ゑ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洎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職责与权限等

第六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進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荇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资产的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洎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荇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茭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關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嘚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進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六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營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相关机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奣确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忣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七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月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收入的 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

计提风险准备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及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業务管理年度报告中,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險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時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發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嘚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楿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烸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券期货經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絀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和管理年度报告中,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由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七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進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結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重大异常交易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提交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予以备案并报告中國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已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十陸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萣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業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Φ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信息共享。

中国证监会忣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當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数据信息共享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協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专项统计、分析等数据信息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报告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證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㈣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偅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唎》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尽合规审查义务提交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明显或者频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苴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荇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或者从事第十七条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聘请不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構、投资顾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产品分级的规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

(仈)未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或者风险管理不完善引发较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偅大风险隐患;

(九)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导致风险扩散。

第八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機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八十二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匼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

第八十三条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私募资产管悝业务。

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實施差异化安排

第八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五条 夲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1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 號)、《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關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 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4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5 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營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構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仂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銀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類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悝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悝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構)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規定的条件。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過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計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丅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畧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囿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苐八条 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悝计划类别的字样

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朤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計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資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託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准确、合理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资金账户名称應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劃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十三条 資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嘚,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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