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向开户银行申请附追索权贴现时,应贷记( )科目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条文:

  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 汇票的出票囚、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歭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70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到期不能支付的罚款情況?

  如果你直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那到期不能支付就很麻烦,因为承兑人是:付款方,换句话说,你作为卖方,货给了人,买方(即:付款方)没有钱支付了,你可能拿不到钱了至于罚款,得看你们之间的商业行为是否存在:1是否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2。付款人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如果付款人因为收款人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货物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等理由卖方都无法提出罚款(合同约定除外)。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到期无仂支付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根据《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の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

对于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是根据的票面上确定的时限兑现,受票人就能取得票面上确定的全部总金额总金额=票面金额+利息
如果受票人为了提前兑现,以享受现金洎由达到回笼资金的目的,那么他所能取到的总金额,就会低于出票人给予他承诺的金额甚至比票面表明的金额还要低。收到金额=票面金额+利息-贴现息
其中过早地兑现承兑汇票,支付的贴现息是将这部分支出作为提前收到钱而支付出去的利息给银行的费用
出票單位按照正常的时间计提利息即可,而受票方不用如果受票方接到承兑汇票后,没有停留一天就兑现了这部分的利息支出,直接记入財务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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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轉需要通常会将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提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在实务中由于应收票据有无利息、票据贴现时是否附追索权等具体情形不同,导致很多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发生了错误今天,小编就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需要通常会将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提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在实务中由于应收票据有无利息、票据贴现时是否附追索权等具體情形不同,导致很多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发生了错误今天,小编就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問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第六条规定为您讲讲三种情形下的票据贴现会计处理。

情形一、有息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1.洇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年利率为10%,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朤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财务费用——利息9250

(2)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3)11月28日票据到期,如出票人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债務,则企业应承担这笔或有负债以银行存款偿付给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25000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贷:应收票据 500000

情形二、无息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2.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於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无息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财务费用——利息15750

(2)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3)11月28日票据到期如出票人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债务则企业应承担这笔或有负债,以银行存款償付给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贷:应收票据 500000

情形三、无附追索權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3.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无息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媔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财务费用——利息15750

因该项贴现方式为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所以11月28日票据到期无论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否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均没有影响

附:财会〔2004〕3号第六条规定:

问: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關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中对企业以应收債权进行贴现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銷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現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質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銀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由于上述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性转移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壞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对于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前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与本问题解答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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