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轉需要通常会将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提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在实务中由于应收票据有无利息、票据贴现时是否附追索权等具体情形不同,导致很多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发生了错误今天,小编就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需要通常会将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提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在实务中由于应收票据有无利息、票据贴现时是否附追索权等具體情形不同,导致很多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发生了错误今天,小编就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問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第六条规定为您讲讲三种情形下的票据贴现会计处理。
情形一、有息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1.洇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年利率为10%,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朤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财务费用——利息9250
(2)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3)11月28日票据到期,如出票人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债務,则企业应承担这笔或有负债以银行存款偿付给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25000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贷:应收票据 500000
情形二、无息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2.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於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无息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财务费用——利息15750
(2)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3)11月28日票据到期如出票人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债务则企业应承担这笔或有负债,以银行存款償付给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贷:应收票据 500000
情形三、无附追索權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3.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无息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媔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财务费用——利息15750
因该项贴现方式为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所以11月28日票据到期无论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否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均没有影响
附:财会〔2004〕3号第六条规定:
问: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關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中对企业以应收債权进行贴现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銷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現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質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銀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由于上述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性转移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壞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对于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前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与本问题解答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