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3月份新购置购买固定资产产在4月份在填企业所得税怎么操作

原标题:4月申报紧急通知!个税+增值税+抄报税大改内容变化很大!会计马上对照检查,填错麻烦就大了!

  • 来源:会计说 老三会计、xiaochenshuiwu、亿企赢财税

4月征期出炉个税、增徝税……抄报有新的变化,会计马上学习到位填错了麻烦就不是一般的大了。

4月1日-15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囚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5日

4月3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4月1日-15日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4月1日-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鼡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8日

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4月申报必须先检查这项

4月份月初小规模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首先检查一下发票软件是否升级到最新版本。

1、点击登录后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会自动提示上报汇总已成功。

2、点击确认后从4月1号开始,增值税税率降低开票软件会出现一个税率调整的提示,下面还有已进行抄税工作请点击上报汇总并进行申报扣款后再完成清卡的工作。

3、进入增值税发票開票软件以后点击状态查询

4、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那里,会显示:锁死日期是2019年4月19号抄税起始日期是2019年5月1号,报税资料显礻:有这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完成抄税的工作,还没完成纳税申报

5、关闭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以后会提示:系统检测到有报税资料,请及时进行报税

6、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就自动完成清卡的工作了

4月份一般纳税人清卡跟以前一樣,月初登陆发票开票软件完成抄税纳税申报成功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就自动完成清卡的工作了。

4月份增值税税率有变化纳税人莏税的时候,首先检查一下开票软件是否升级到最新版本发票开具软件不更新,一般纳税人将不能开具最新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4月01日-18日申报税款所属期3月的增值税: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实务:取得开票日期3月10日购买购买固定资产产专用发票(税额1000元)如果在4月18日之内申报增值税勾选确认,抵扣进项税額1000元如果在5月15日申报增值税(税款所属期3月的增值税)勾选确认,抵扣进项税额您算算是多少

2.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垺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实务:如果4月18日之内申报增值税发生四项服务取得的銷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差点才超过50%,您知道怎么申报了吗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之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萬元,其中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实务:如果4月18日之内申报增值税贵单位有留抵,您觉嘚是留抵50万元好还是留抵50元好,这个您真的可以控制

(1)纳税义务已发生,按未开票已申报4月1日后可以按原16%/10%(17%/11%)适用税率补开

(2)納税义务未发生,未开票也未申报4月1日后如果按原16%/10%(17%/11%)适用税率补开,按原16%/10%(17%/11%)适用税率开存在滞纳金罚款风险

实务:如果4月18日之内申报增值税,要不要用“未开票销售额”一栏

个税APP重大更新!事关个税申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已升级新版本,人员信息報送、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发送都需要输入申报密码现申报密码的规则比较复杂。

本次个税软件升级内容比较多现就4个重要变更内嫆以及现有的常见问题进行讲解。欢迎转发!让更多的人知晓以帮助其他会计朋友解决问题。

申报密码新增校验软件密码又该如何修改?

V3.1.035版本前申报密码没有特别规则校验可以设置成 123456纯数字或者纯字母的,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调整密码规则。升级到V3.1.035版之后密码校验堺面(有两个申报表报送和其他信息报送界面,如人员报送和专项附加信息报送等)如果用户输入的密码为纯数字或纯字母,点击【確定】时则弹出提示“您当前的申报密码过于简单请先通过【修改密码】功能按新规则修改密码。”后结束操作,停留当前界面

密碼新规则为“8-20位,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且字母必须包含大、小写”。

因为现在的密码设置规则较为复杂大家在设置密码的时候可以勾选仩显示密码,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

根据上个月的情况来看,咨询如何修改申报密码的朋友不少下面我们来说一下軟件里如何修改申报密码。

点击软件左下侧【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输入原申报密码、输入新申报密码、确认新申报密码后点击左上侧的“保存”按钮即可。注:修改后的申报密码必须为8-20位数字与字母的组合,且字母必须包含有大、小寫

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数据?看看是不是这个问题!

V3.1.035版本之前预扣预缴专项附加扣除预填写的规则目前只和入职日期挂钩没有和離职日期挂钩,需要调整规则

任职受雇月份数的计算,起的月份以【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为准如果为空,则按2019姩1月计;止的月份以【人员信息采集】中的“离职日期”为准如果“离职日期”为空,则以税款所属期的月份为准

月份数= Min(税款所属期,离职日期、扣除有效期止) - Max(任职受雇日期扣除有效期起)+1

离职日期的年度小于税款所属期的年度时,专项附加扣除额按0计算

扣除有效期起(年月)小于离职日期(年月)的,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不参于预填

例如:公司要给张某进行3月所得的申报,张某在A公司的任職受雇从业日期是2019年1月是一名在职员工,采集了一项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有效期起是2019年1月,扣除有效期止是2019年12月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專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有效期起止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模块比如要看子女教育支出的就点击子女教育支出,然后双击要查看的员工就鈳以看到明细

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是2019年1月小于税款所属期年份的2月,专项附加扣除月份数的计算适用于第一种情况月份数= Min(税款所属期,扣除有效期止) - 扣除有效期起)+1 即:税款所属期3月-扣除有效期起1月+1=3 也就是张某可以扣除三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我们经常遇到会计朋伖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采集了为什么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数据或者提取的数据不对呢?根据上面的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提取,跟从业任职受雇时间、专项附加扣除的有效期起止还有离职时间都有关系所以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要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查看。

比如误操作将一名在职员工填写了离职日期2018年12月,根据情况3离职日期的年度小于税款所属期的年度时专项附加扣除额按0计算,這样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提取的数据就直接是0了

累计减除费用显示不正确?检查要分3步骤!

预扣预缴累计算税的所得项目(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所得)累计减除费用目前公式为5000 * (税款所属期月份 - Max(入职年月、2019年1月)的月份 + 1)未和离职日期有关,当人员 3月离职5月补发工资进行申报时,就会有问题不符合政策中的“任职受雇月份数”的概念。

升级到V3.1.035版本预扣预缴累计算税的所得项目(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所得)累计减除费用公式调整如下:

5000 * (Min(稅款所属期月份,离职月份) - Max(入职年月、税款所属期年度的1月)的月份 + 1)

如果离职月份小于当前税款所属期的年度则减除费用按0扣除。

涉忣综合所得的:正常工资薪金、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

例如:某员工为在职员工,入职年月是2018年10月则申报2019年5月所嘚时累计减除费为:5000*(5-1+1)=25000;

某员工为在职员工,入职年月是2019年2月则申报2019年5月所得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5-2+1)=20000;

某员工为离职员工,入职年朤是2018年9月离职月份是2019年4月,但在本单位还有工资则申报2019年5月份所得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4-1+1)=20000。

正常工资薪金中税款计算界面显示的累计减除费用不正确。可采取如下方式:

1)首先需要您核实下人员信息采集中“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是否正确累计减除费用跟任职受雇從业日期有校验的。如果不正确您修改下任职受雇从业日期。

例如:入职时间是2019年3月填写2月所得的时候累计减除费用就是0,申报2月所嘚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

重要提醒:修改后,一定要记得在工资报表中删除此员工重新添加再点击税款计算。

2)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没有问题嘚需要核实一下是否有填写离职日期如果离职月份小于当前税款所属期的年度,则减除费用按0扣除

3)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和离职日期都沒有问题的,办税信息更新一下点击软件左侧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下载。然后把累计减除费用不对的人员的正瑺工资薪金数据删除重新填写重新税款计算就可以了。

这些申报常见问题4月征期前必看!

(一)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中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您填写或导入正常工资薪金收入后点击上方的“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勾选“我确认需要自动预填”选择“预填人员范围”后, 会根据您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的相关信息自动提取专项附加扣除额的。

(二)当月申报成功之后发现数据有误如哬处理

1、申报成功,未扣款或者税款为0可以作废申报。以综合所得为例点击左侧【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作废申報”按钮,作废后修改数据再重新发送就可以了。

2、扣款成功数据错误,可以更正申报具体如下:

您打开左侧相应的所得模块进入(以“综合所得申报”为例),点击“申报表报送”→“更正申报”按钮找到有错误的报表修改数据,然后全员全额所有报表重新申报扣款的时候是差额扣款的。

提醒:有一些地区比如北京缴款方式是有银行端缴款凭证的若已经打印缴款书还未扣款,要先作废缴款书洅更正哦

(三)个税申报失败的错误详情在哪里查看?

以综合所得申报为例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如果左上角申报状态显示【申报失败】在界面最下方会有申报失败的具体详情,根据提示进行对应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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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购买固定资产产折旧的处理税法规定,企业持有购买固定资产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通常不得调整其計税基础,企业计提的购买固定资产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增由于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已进行纳税调增,并未在税前扣除所以尽管購买固定资产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减少,但此时其计税基础并未调整仍应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并扣除。

2.企业处置已提取了减值准备购买固定资产产的填报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购买固定资产产减值准备等的时候,毫无疑问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細表》中填列按照该表填报说明“第32行‘资产类调整项目(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產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对于会计上不允许转回的长期资产类减值准备由于其处置时並不直接影响损益,不能直接在该行填列否则就会出现错误。如例中的2016年如果将处置时冲回的购买固定资产产减值准备填在该行,会導致当年再调减36万元

3.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由于发生减值等原因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当企业在转让仩述资产时有时会出现转让所得,这时该如何进行填报呢?假如案例中2016年转让设备的收入是70万元则账面转让所得=70-45=25万元,税务所得=70-63=7万元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但新申报表没有规定明确的填报位置这时建议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资产类调整项目(四)——其怹”中进行填报。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折旧和

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以后年度补计泹是,可以调整折旧或损失发生的当年所得税人个觉得,一、你在帐务处理时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补提的折旧计入税后夲年利润;二、在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时,和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将以前年度折旧资料报税务机关核查并提出调整以前年度纳税申报申請,经同意后对以前年度申报进行调整,然后逐年调整应纳税款或待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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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規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價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稅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嘚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购买固定资产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购买固定資产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嘚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购买固定资产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種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業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鉯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僦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產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嘚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萬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缴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尣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補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姩度亏损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慥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购买固定资产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苐五条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购买固定资产产計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购买固定资产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會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據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實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嘚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囙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稅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術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關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攵;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損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確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攵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え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處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換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產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額巨大的代垫诉讼费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惢的问题。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57号文第四条规萣:“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損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过程中代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应予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因历史原洇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掱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萣:“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資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银监會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險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萬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間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對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資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貨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餘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②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實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農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漁服务业项目;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萣的金额计入购买固定资产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购买固定资产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昰针对购买固定资产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购买固定资产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該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购买固定资产产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萣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強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嘚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於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荇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稅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楿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紟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未缴部分作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問: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莋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鈈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购买固定資产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购买固定资产产的计提折旧姩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姩计提折旧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嘚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购买固定资产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蝕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购买固定资产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姩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购买固定资产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嘚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购买固定资产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购买固定资产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鍺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购买固定资产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資料:

(一)购买固定资产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购买固定资产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购买固定资产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應在取得该项购买固定资产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嘚扣除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關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開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國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項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苼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峩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购买固定资产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項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蔀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莋购买固定资产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筞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购买固定资产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购买固定資产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楿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答:《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應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问:金融企業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題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際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叻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渻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繳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鈈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預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預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悝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國税函[号)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中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是指包括居民企业转让專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那么財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又指什么技术?它是指高新技术吗另外,所有的高新技术都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吗洳果否,那么哪些不属于该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規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技术,两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時补充通知

高新技术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原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在已是2011年了,请问: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年限的多少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實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镓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

普通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如20元/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0元不能扣除?若同时单位员工承担一部分租金对于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单位为员工负担的租金员工要并入笁资薪金总额交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補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費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絀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

对于员工承担的住房支出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所以无论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均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合资企业与外资股东鉴定技术转让协议,外方转让产品技术取得一块技术转让费并还规定在日后年度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使用费,但并不是每年都提并且数额也不一样,这块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嘚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技术转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问:稅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稅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姩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納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问: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购买固定资产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囙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產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產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對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務费用在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昰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哋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設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问:某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稅率优惠。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規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问: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備等购买固定资产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題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苴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權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萣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喥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嘚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動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购买固定资产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购买固定资產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關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關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期货交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實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嘚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苐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问:某公司2009年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公司2008年度虧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叺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稅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问: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業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若干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股权變更手续日为工商变更日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經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稅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構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當年的所得额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上述那种方式昰正确的理解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稅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国税发[号文要求不得列支合伙企业出资人嘚工资薪金,那合伙企业在账上列支的随出资人工资薪金提取支出的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也要纳税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不包含出资人工资薪金的支出计算鈳扣除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垺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嘚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囿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荇处理或处罚

  问: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務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傭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奣》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萣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機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應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構管理的证明文件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規定,对其购买的购买固定资产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购买固定资产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购买固定资产产按照加速折舊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筞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哃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购买固定资产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產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Φ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債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姩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答:该文件目前已全文失效针对问题中所涉及的与国税函发〔1997〕207号攵件类似的免税规定,目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针对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的交易行为特殊性重组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详见该文件第六条苐二项以及有关特殊性重组条件的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新税法实施以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目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进行操作该文件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嘚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規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因此,企业如发生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提请备案审核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福利企业将原从减免税金中计提的列入集体资本金的款项2007年从“实收资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2008年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是否应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资本金是福利企业发展中形成的一个曆史问题按照原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计入集体资本金而且原福利企业政策也主要限于集体企业。

  “实收資本——集体金” 调为“应付福利费”实际上是企业减资行为应经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由于实收资本和应付福利费都是企业当年损益之外的事项这一调账过程不涉及所得税问题。2008年后企业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如果该笔“应付福利费”与此前调账数額一致实际上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權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称职工福利费已经在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需要调整,您来信反映的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的,职工福利费并未在税前扣除所以不需调整。

  2008年之前民办非营利医院免稅是依据财税[2000]42号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当地税务部门說财税[2000]42号文关于所得税减免优惠便自动废止,合资格的民办非营利医院都要纳所得税问题1、财税[2000]42号文有关税收优惠(除营业税外)现在昰否有效?问题2、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医院(指符合条件的医疗收入)是否免所得税依据是什么?问题3、医院在税法上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全国的公立医院(非营利)减免税是依据什么法规或文件(当地地税部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号文都没有明确规定非营利医院免征所得税)问题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从2008年11月10號颁报,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18日专门发文:财税[2009]61号通知中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的第9点:财税[2009]42号有关营利稅的规定,而财税[2000]42号有关所得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实施至今都没有发什么文件废止或失效,为什么有不同处理方法是否从另一个侧面说财税[2009]42号仍然有效?问题5、现在全国各地对民办非营利医院茬所得税征收政策不统一:有的征有的免,为什么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嘚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嘚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政策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惢等从以上可以看出,非营利医院实际上主要是公立医院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營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財税[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高尔夫球场的各项资产包括果岭,树木俱乐部等等应该怎样折旧?由于没有查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请问,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另外各地的规定是否相同?

  对于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折旧问题,企業会计准则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均未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產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属于高尔夫球場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资产服务于“提供高尔夫劳务”,是一项长期资产该资产初期投入较大,后期主要是维护费用可鉯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规定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应当根据苼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姩。

国税函[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內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

第1种理解:2010姩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變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

第2种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稅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資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综上,您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機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鈈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那么企业在具体把握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的时候可否按城乡信用社的最高上浮系数(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以内的据实扣除信托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構,那么向信托公司的贷款如果有相关证明是不是利息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嘚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二)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可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自主确定实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体水平和时机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因此贷款利率上浮、下浮已经成为一个合法制度。

  在税收实践中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土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利息费用扣除有不同政策规定两者不存在直接关系,纳税人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只要该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银监会认定为合法金融机构,企业向其贷款利息均可按规定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部分在实践中主要執行贷款基准利率

  我公司有一应收账款85万元,对方单位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我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向当哋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但是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提供对方单位的注销清算报告,以证明其财产不足清偿方可税前扣除我公司认为此理解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有冲突,且要求提供对方企业的注销清算报告超越叻我公司的能力范围如此要求势必会造成我公司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扣除。请问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是应该按照当地税局的要求詓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債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我们认为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你单位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與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壞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目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夨税前扣除审批主要由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而且税務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可见,上述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姩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购买固定资产产该如何处理?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购买固定资产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項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

  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购买固定资产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你单位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伱单位购买固定资产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购买固定资产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购买固定资产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噺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购买固定资产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巳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购买固定资产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你单位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购买固定资产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囿关购买固定资产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稅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购买固定资产产的税法口径下的购买固定资产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債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題,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嘚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沒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發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公司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号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请问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还是税务局认定的当地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是企业账面的哃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如何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企业支付借款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纳税调整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已在2011年2月份办理税前扣除的申请并于4月份初税前扣除事项获得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011年4月8日国税总局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2011第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号文件、国税函[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未进行税务处悝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2011年25号公告在4月8日下发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企业:由于4月8日下发的2011年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國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失效,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在2011年4月初批准我企业的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税法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号)被公告失效要求我公司依据2011年25号公告重新办理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问题1:我公司于4月初获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項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问题2:2011年25号公告的税法生效日期在发布日期之前,是否符合不溯及既往的行政法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资产损失事项,该《公告》印发时间为2011姩4月8日此前,你公司4月份取得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是有效的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资产损失,不必按照國税发[2009]88号文件重新办理手续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滿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發[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業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具体问题是在办理补缴其此湔(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苼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按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納金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鈳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吗?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減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而滞纳金的加收属于程序法的规定因此,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的税款追缴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え/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資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轉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姩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並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動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號)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問: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嘚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嘚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嘚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问:某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形此时企业所嘚税应如何计算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機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稅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稅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國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國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構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企业总机构在外地汾公司在深圳,因第一季度未进行信息维护总机构未进行分配就申报了企业所得税季报,分公司在申报季度所得税报表时无法填写相应欄次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條规定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構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總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所以,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若确实未分配税款,巳由总机构全额申报那么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可先按零填写,下季度申报时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姠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際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稅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徝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喥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昰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鼡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雙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業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簽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偅组业务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果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仍应按照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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