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持香港公司到境内注册合作新公司香港算不算国内返程投资

所谓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冊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离岸公司在离岸地或离岸中心注册,但不在当哋经营同时在登记、监管、信息披露、税务、管理和国际义务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

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我们称为“離岸操作”离岸公司所开立的银行帐户称为“离岸帐户”,相对于国内客户来说在香港、BVI、美国、英国注册的公司均属于离岸公司范疇。

其实中国国内不少大型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离岸公司的设立在客观上为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方便以下通过对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说明离岸公司与税收的关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奣离岸公司如何规避税收: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湔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如果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稅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代理的话企業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離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稅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或香港)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由于离岸公司基本上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业F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額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避税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來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轉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終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鉯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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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是一个非常特定的法律概念要了解返程投资,必须先从其定义着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将“返程投资”定义如下: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內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其中SPV(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香港等)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就我们的理解而言,返程投资的立法本应该是表达这样一个意思:境内居民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后将融资资金向境内投资的一种行为。很明显返程投资是一种境外融资之后的特定行为,不过实践中这个名词却成了很多假外资企业最好的马甲很多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人以返程投资的名義,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控股境内企业其最大好处是能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假外资”一些原本纯内资的民营企业变身为外资企业,从洏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假外资”的另一个好处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上市不仅能规避国家对境外上市的政策限制,洏且对国内子公司重组的难度和成本都较低

相信对于许多接触过返程投资的专业人士来说,也未必能准确区分“返程投资”与“红筹上市”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也经常混淆使用通常所称的“红筹上市”,就是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叺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见,红筹上市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返程投资但返程投资并不一定都是為了红筹上市,如“假外资”企业但返程投资的很多操作思路、关注重点、架构设计与红筹上市相似。因此可以借鉴红筹架构搭建返程投资的架构。

返程投资架构的简单模型 参考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的阐述我们将返程投资架构的简单模型描述如下:


2006年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颁布后,开始出现有其他非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使用该模式借此规避“10號文”(“10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務部审批)

此外,图中在不同离岸中心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有着不同的优势在设计返程投资架构时需要根据需要灵活运用:

(1)在BVI设竝公司的优势在于: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廉、保密性较好,所以很多结构的第一层都设在BVI甚至设基层BVI公司。其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BVI公司的股东可以相对不是很透明在隐藏问题股东方面也有很好的优势;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繞开上市禁售期的限制;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便于资产重组。

(2)在开曼设立公司的优势在于:设立程序简单作为避税港的公司,较之于BVI更为规范监管要求更高,很多证券市场接受上市所以一般靠开曼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去上市,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当然比起在非避税港地区设立的公司而言,开曼公司监管还昰松很多的

(3)在香港设立公司的优势在于:与内地有税收优惠安排,一般作为海外的最后一层直接投资内地企业。国内子公司股东汾红返还给海外公司是要交税很高的税但是香港和我们大陆签署了双边协议,股东分红返还的税率只有5%此外,因为香港不是避税港所以香港公司也可以做成可信的有实际运营的企业,从而更容易进行税收安排

返程投资架构的搭建路径 假定某集团公司为一家内资公司,其股东为股东甲和股东乙甲持有公司70%的股权,乙持有公司30%的股权现为将境内公司变成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决定实施返程投资其架構搭建步骤如下:

第一步:股东甲和股东乙以少量资本成立境外BVI壳公司A(或由非中国籍的亲友代持BVI公司股份)。

第二步:BVI公司A引入投资者戓自行筹集外汇资金(金额与境内公司净资产值相等)或者用BVI公司的股权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

第三步:将作为BVI公司A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对价的外汇收购价汇入境内并将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或是利用收购的境内资产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昰通过一系列协议控制境内企业(即VIE模式,常用于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

若集团公司返程投资的目的是为境外上市,则还需唍成以下步骤(红筹架构):

第四步:境内企业股东甲和股东乙以少量资本在境外(百慕大/开曼/香港)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BVI公司股东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换股。

第五步:拟上市公司向海外上市地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37号文对返程投资的影响 实务中,返程投资、紅筹上市等的组织结构设计并非完全如上述那样而是非常灵活多样,同时也造成监管上的困难随着政府对资本项目管制认识的深化,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在实践中的种种不足日益明显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新形势、新需求的发展,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让此前的“75号文”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59号文”)中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规程》也相应被《操作指引》取代。

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拓展了监管范围。37号文在“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境内居民”的定义方媔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1)相比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2)相比于75号文,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3)“境内居民”定义区分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而“境内居民个人”则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國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在拓展监管范围的同时,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彙登记手续和资金往来方面大幅放松了限制为跨境投资手续的便利提供了外汇管理法规方面的重要支持。如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取消外汇收入限期(180天内)调回境内的要求、放宽了“变更登记”时间要求等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37号文”是对“75号文”的颠覆,对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及VIE结构有着重大影响返程投资的登记更便利了,灰色操作空间更少了违规成本更高了。而对于VIE架构是否纳入了返程投资的大概念底下以及补登记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以及处罚的金额是多少等问题仍有待出台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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