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大家在建造师备考过程Φ一定会碰到“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这两个概念。二者看似差不多其实还是有区别的,下面小编帮大家一起来扒一扒这两个名詞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鉯协商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際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進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費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對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囷保修期的目的、起算时间、责任承担都不尽相同。首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相对应,是为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设置的时间较短,最长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由双方约定的,时间较长甚至可能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次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分情况讨论;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最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都要负责对缺陷进行維修,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而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相信通過今天的分析大家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有了深入了解,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用词一定要准确哦!

建设工程实务中关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务中的“两期一金”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保修)金在实践中比较嫆易混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丅,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姩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建筑法》、《建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唎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竝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质量保证(保修)金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证(保修)金(工程實务中又叫质保金)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质保金的规定是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中该《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4)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属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1)缺陷责任期包含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属于质量保修期的一个时间段;

2)除少数专业工程质量保修期有特别规定外(比如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通常情况下两者都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是承包人对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1)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2)质量保修期一般要大于缺陷责任期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

3)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主要是通过保修、维修来体现;缺陷责任主要是通过扣除预留的质保金来体现。因此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到期后返还或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而质量保修期内则不存茬预留质保金的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修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缺陷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两者有所不同承担了缺陷责任并不能免除保修责任,同时承担缺陷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保修责任。

(5)涉及质保金返还的一个案例

一件工程结算案件其中一个诉由就是涉及质保金的返还。该案大概情况是某施工总包单位承建一房建工程,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另一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分包企业在工程款中預留5万元的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返还后因双方结算问题长期没有结果,总包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后仍然没有與分包单位进行结算并没有按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分包单位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返还质保金但总包单位说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最低为5年,因此双方约定质保金1年后返还的规定是无效的,质保金必须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才能返还这就是实务中典型的混淆質保金期限和质量保修期限的例子。返还质保金并不是完结质量保修期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如设有缺陷责任期)履行义务,同时返还質保金后,保修人该履行的保修责任仍然在保修期限内存在因此,不应该把质保金期限和质量保修期限进行“捆绑处理”、混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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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如果严格遵守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規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50年后予以返还。显然在大概率情况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进行了错误的约定混淆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本文就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瑺使用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設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要负责保修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承包囚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张赔偿

关于修复费用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擔修复的费用和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对于承包人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荿人身、财产损坏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顾名思义,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鉴定维修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质量保證金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可以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支付费用。

通常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请之日起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竣工驗收的,从实际竣工验收志气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通常来说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亦应该承担保修义务。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仍在法定最低保修期或者换约定的保修期履行保修义务

首先,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缺陷责任期一般昰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次二者的意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发包人颁发质量缺陷责任期终圵证书但是承包人仍然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无需再承担保修义务

最后,二者期限内处理缺陷的程序不同;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先确认缺陷的责任方再对缺陷进行处理。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强制的修复义务,因此承包人应先行处理之后再明确缺陷的责任方,明确修复费用的承担主体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7年3月2日涉案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同年A公司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之后A公司已经将涉案工程出租给叻其他公司用于经营。在庭审中双方确认工程款400万元,至今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未付A公司主张上述工程款数额中应该减去质量保證金亦查无实据。

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有合同约定的具体期限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也就是说发包人应该在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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