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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凡修改财产保险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貼印花据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财产保险合同合同批单减少保费不退税。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哋字〔1988〕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包括直接退保)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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