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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帅制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鑫远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帅制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逄淑亭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鑫远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娟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帅制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远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島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950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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