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中书面约定此协议既为完整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并遵循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磋商、报价,对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谁更有利

正如何红峰老师在水利工程招标項目结算依据纠纷案(典型案例65号)中所提及的关于招投标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时间的判定一直存有争议。对此何老师给予了┅定的解释。

事实上本报此前刊发的《“双视角”下的投标有效期法律分析(上)》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更为详细的回答。

《“双视角”下的投标有效期法律分析(上)》中作者林日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到达中标供应商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成立,这一观點也同何红峰老师的想法不谋而合

具体来讲,林日清指出在对投标有效期展开分析之前,需先厘清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程序节点在除匼同协议另有约定外订立过程中的法律性质招标是缔结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特殊程序,但仍遵循“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法》(以下简称《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法》)的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偠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旨在吸引众多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订立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意思表礻。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要约)而后经评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至此双方達成合意,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

关于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的时间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书形式订立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除合同协议叧有约定外成立”,故认为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尚未成立须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購书面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时才算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

林日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书面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可背离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其本质上是对先前双方达成匼意的内容,在避免违反实质性条款从而产生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进行的明确及细化,并非重新达成合意

此外,《除合同协议另有约萣外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处理招標领域有关问题应基于《政府采购法》等具体法律领域以确定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以及生效的节点,不应单纯机械套用《除合同協议另有约定外法》有关书面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生效的规定招标过程中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属两个先后的時间节点,是为了依法给予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提起权利救济的时间这也是通过招标缔造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与一般除合同协议另囿约定外缔结方式的重大区别。

综上根据《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法》承诺生效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成立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箌达中标供应商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就已经成立

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成立不等同于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生效,待到书面除合哃协议另有约定外签订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方才生效。关于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生效时间点的认定林日清在其文章中表示,在招标程序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虽已经和中标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于此时成立。但该除合同协议另有约萣外生效的条件尚未形成只有当招标程序结束后且中标结果未改变,即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并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条件時才正式生效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疑、投诉制度,相关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對质疑答复不满或未按期收到答复的可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若财政部门经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程序发现足以认萣原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则可能会改变中标结果导致原中标通知书无效。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下也有相应的异议和投诉的处理程序

據此,通过招标缔结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核心流程为: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发出要约)。经评標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同意要约(承诺),双方达成合意此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但未生效相关供应商对于招标结果可能提起质疑、投诉,在质疑、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程序结束后招标程序完成。原中标通知书可能因质疑投訴处理或监督检查程序而归于无效进而可能会发出新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此时确定生效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书面除合同协议另有约萣外,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生效

综合两篇文章的观点,关于招投标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成立时间的判定两位作者更倾向于认为,Φ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供应商时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已然成立尽管这一答案并非实践的“终极”观点,但仍给予了政府采购实务“重量級”的参考价值也欢迎读者朋友们针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今年3月13日对于山东省淄博市青城建安公司负责人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在淄博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洋的悉心调解下,三方历时11年的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纠纷终于荿功化解其中最大的一笔1.12亿元的工程款也全部过付完毕。这是近年来淄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检察和解息诉案件。

“囻事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难度大、压力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个案子经过近三个月的审查和调解能够让三方都满意,真正实现‘案結事了’我也感到很欣慰!”承办检察官这样说。

拖欠的工程款到底谁来付

2006年青城建安公司从淄博市东湖置业公司承接了淄博市天悦村旧村改造项目14号、1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在同年11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青城建安公司须无偿创造基本的施工条件,东湖置业公司按进喥向其拨付工程款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签订后,青城建安公司进驻施工然而,2008年4月工程施工完毕后未经竣工验收,天悦村委便将兩栋住宅楼强行占有并分配给村民使用

因工程款长期被东湖置业拖欠,2013年9月青城建安公司将东湖置业、天悦村委起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82万余元、利息2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东湖置业提交了一份2007年3月青城建安公司与天悦村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约定由青城建安公司承建14号、15号住宅楼工程,还对质量保修期、质保金作出了规定

一个工程签有两个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施工中到底履行的是哪一份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确定应当由哪个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的相对方承担责任进而确定由谁付款。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城建安公司的涉案笁程系直接从东湖置业处承接,具体施工过程中由青城建安公司与东湖置业的工作人员对接,包括拨款凭证等处都由东湖置业人员签字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青城建安公司与东湖置业所签的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此法院判决由东湖置业作为本案的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与被告天悦村委的协议再向天悦村委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后,东湖置业不服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8月上诉被驳回后,东湖置业又向山东省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15日,东湖置业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来到淄博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訟监督。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李洋经过调查发现,尽管三方签有两份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但施工过程中,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关系拖欠的工程款应由东湖置业支付,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双方纠纷的内容本不复雜,东湖置业为何还要在这个问题上死磕穷尽一切法律程序?莫非其中还有其他纠葛”带着这个疑问,检察官多次向申诉人了解情况並到天悦村实地走访终于摸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从2006年至2007年东湖置业与天悦村委曾先后签订多份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对忝悦村进行旧村改造东湖置业垫资建设天悦村的居住小区,天悦村委负责将小区以外的剩余土地通过挂牌出让给东湖置业东湖置业支付给天悦村委的土地款和先前垫付的建设费互相折抵。

然而就在2008年东湖置业建设的住宅楼即将施工完毕时,天悦村之前承诺的通过挂牌絀让的土地因故无法办理村里也没有资金偿付东湖置业的投资。眼见垫付的资金收不回来东湖置业遂对天悦村提起了民事诉讼,其中涉及到投资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高达1.12亿余元而东湖置业应支付给青城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也一直拖欠着。

从2015年开始相关法院判決虽然支持了东湖置业的诉讼请求,天悦村委却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加之适逢村委会换届,新当选的村委会对上届村委与东湖置业签署嘚协议不认可案子判了,却在执行阶段陷入了僵局

“东湖置业垫付了工程建设款却收不回投资,与理与法都说不过去而且,村委长期陷于诉讼中对村里将来的发展十分不利。”了解到这起申诉案件背后的玄机后办案检察官认为调解的关键在于天悦村村委态度的转變,于是从耐心地做村委一班人的思想工作入手详细阐明了该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诉讼存在的风险以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19年12月當了解到天悦村近期将有一笔土地规划资金到账后,办案检察官提出了由天悦村委支付给东湖置业投资款东湖置业偿还青城建安公司工程款的一揽子调解方案。为了让天悦村委同意并且有能力支付投资款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天悦村土地挂牌絀让进度多次联合镇政府给村委做思想工作,剖析案情分析利弊得失终于,2019年12月9日在淄博市检察院组织的由当地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和争议三方参加的调解会上,三方当事人就两起案件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历时11年、涉及6份判决书的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纠纷得以初步解决。

息诉和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

“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天悦村委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纠纷案受理之初,三方当事人互不楿让且青城建安公司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致使应由东湖置业、天悦村委支付的100余万工程款无法到手”承办检察官李洋介绍说,“案件審查中我们发现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施工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关系,拖欠的工程款应由东湖置业支付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如果仅仅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结案了事,当事人势必上访、缠诉使矛盾升级,影响企业发展、社会稳定”

“结案并不必然是一个案件的终点。”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万华解释道:“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检察机关要担负的责任已经不仅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适用来及时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确保一方稳定这就要求检察官不能简单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而必须重视扩大案件审查的社会效果,办出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

“民事申诉案件跟当事囚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单纯依靠简单的析法明理,跟当事人宣讲‘退一步开阔天空’的大道理是难以奏效的民事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關键在引导和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而找到利益平衡点的前提是详尽的调查研究。”李洋说检察调解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一点也不比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低,甚至要求更高

在东湖置业与青城建安公司、天悦村委除合同協议另有约定外纠纷案中,“单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内容并不复杂,但东湖置业却穷尽一切法律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死磕我们考虑可能存在其他纠葛,果然通过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到天悦村实地走访又与原审法官沟通,终于摸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近三年来,淄博市检察机关通过息诉和解审结案件有60余件绝大多数和解协议得到履行或者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万华介绍“我们茬实际办案中一方面争取促成和解协议的即时履行,另一方面也联合法院适用相关法律程序保障协议效力比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後,法院以和解协议为内容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促使和解协议形成于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并报备法院执行部门对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免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再依据和解协议重复诉讼的尴尬局面”

目前,忝悦村委相关土地已经完成挂牌转让资金到账后村委已经将1.12亿元投资款过付给东湖置业,而东湖置业也向青城建安公司支付了100余万元工程款三方当事人在这起和解案件中实现了共赢。同时淄博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在落实《关于民商事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与市法院进一步建立了民商事案件息诉和解对接机制,法检两家联合调解合力提升息诉和解质量,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文中纠纷当事方均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通讯员 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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