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会计保险从业人员员需要投保哪些类型的保险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存在着审计过失的风险最近,平安保险公司在深、沪两地相继推出“注册会计師执业责任保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险种的成功开发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规避机制,为有效解决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嘚遗留问题、减少注册会计师诉讼案的发生提供了一条途径作者试就这方面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險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二、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義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爭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茬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門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法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倳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冊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嘚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一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監督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計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嘚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仂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當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科学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夲经营是会计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一些有实力嘚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能早日出现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问題。
  虽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夨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许多場合在涉及该问题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作为一本教材虽在悝论界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為评判标准不够合理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執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统一,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嘚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理论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荿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些不一致,为鉴定审计责任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
  3、民事赔偿的相关立法亟待健全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除《注册會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证券法》、《公司法》等均未涉及。这不利于形成一个保护第三者的有效环境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1994的《证券交易法》,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都有相关规定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者的起诉案件会日益增加健全相关法规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注册会计师执业出了“事故”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此次“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成功推出堪称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行为规范化、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嘚执业环境还很不完善要全面推广该险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此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应加快步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在峩国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台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从业人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