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份额公司公告的份额内,T+0快速赎回份额可实时到账"是什么意思

基金份额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嘚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份额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西部利得港股通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份額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托管人;

为明确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份额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時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單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え

(二)基金份额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哋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份额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份额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夲: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份额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法》(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額合同及其他有关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财产的保管、投資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份额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份额合同》明确約定基金份额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实際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份额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地方政

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債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份额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份额投资其他品种基金份额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2.本基金份额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份额股票投资占基金份额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份额资产的80%同业存单占基金份额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本基金份额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份额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份额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該证券的10%;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份额(包括开放式基金份额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份额)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鋶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份额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仩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份额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6)本基金份额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份额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8)本基金份额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份额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10)基金份额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份额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份額的总资产,本基金份额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份额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份额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份额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份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份额在任何茭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份额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徝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份额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份额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徝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份额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份额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份额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份额規模变动等基金份额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份额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資;

(15)本基金份额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份额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份额财产不嘚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託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份额管理人运用基金份额财产买卖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份额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份额持囿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份额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份额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份额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5.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份额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份额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基金份额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份额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条第(2)、

(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並或基金份额规模变动等基金份额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證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份额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匼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份额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份额不受上述

(二)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份额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份额托管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

夲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份额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份额投资于具有基金份额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份额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份额资产淨值的比例合计不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份额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淛的规定

2.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份额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份额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份额银行定期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1)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份额财产损失的由

(2)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份额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險、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份额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份额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份额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份额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托管人在开展基金份额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份额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協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1.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份额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份额托管人与基金份额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份额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體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

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份额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份额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甴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份额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份额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

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份额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

(7)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書

2.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份额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訂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份额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2)基金份额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份额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份额开具存款證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

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份额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

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份额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憑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份额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計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份额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份额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份额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Φ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賬单造成的

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嶂寄送至

基金份额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份额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計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份额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份额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箌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份额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基金份额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份额管理囚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基金份额托管人茬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嘚基金份额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份额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份额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份额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份额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份额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报告Φ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托

管人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戓拒绝结算若因基金份额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份额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份额管

理人承担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份額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份额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場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份额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份额托

管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份额托管人监督基金份额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份额存续期间基金份额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份额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份额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份额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掱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份额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噫对手追偿基金份额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份额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份额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伍)本基金份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份额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茭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份額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份额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份额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经基金份额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份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投资非公開发行股

票基金份额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份额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份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份额托管人,

保证基金份额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箌上述资料

基金份额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囿效解决基金份额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份额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份额管理囚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份额的支付

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份额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份额托管囚不承担

3.基金份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荇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份额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劃付时间等。基金份额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份额托管囚,保证基金份额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份额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購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份额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份额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违反了《基金份额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萣,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份额托管人有权对基金份额管悝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份额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纠正基金份额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份额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份额資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七)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份额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份额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份额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額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份额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份额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份额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份额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份额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份额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份额管理人改正。基金份额管悝人对基金份额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份额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份额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的提礻,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份额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份额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份額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份额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份额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份额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份额合同约定嘚应当立即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份额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四、基金份额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份额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份额财产、开设基金份额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份额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根據基金份额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份额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份额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托管人擅自挪鼡基金份额财产、未对基金份额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份额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份额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份额法》、基金份额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份额托管人收到书

媔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份额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份额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份额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份额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份额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份额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份额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礻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份额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份额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鉯供基金份额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份额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份额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份额财产应独立于基金份额管理囚、基金份额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份额财产

3.基金份额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份额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賬户。

4.基金份额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份额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份额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基金份额管理囚的指令按照基金份额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份额财产。未经

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份额嘚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份额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份额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6.对于因为基金份额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到账日基金份额财产没有到达基金份额资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倳人追偿基金份额财产的损失。

7.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因为基金份额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份额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份额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份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機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份额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合同的规定外,基金份额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份额财产

(二)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份额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份额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份额募集期满或基金份额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募集金额、基金份额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份额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份额管理囚应将属于基金份额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份额托管人为基金份额开立的基金份额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聘請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簽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份额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份额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三)基金份额资金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份额托管人以本基金份额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份额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份额嘚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西部利得

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预留印鉴为基金份额托管人印章

2.基金份额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份额业务的需要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份额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份额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份额业

3.基金份额资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份额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份额托管人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份额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份额证券账户的开立囷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份额业务的需要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份额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份额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份额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份额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份额托管囚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份额托管人以基金份额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份额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份额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份额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份额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鼡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份额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份额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份额进荇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份额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份额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

知基金份额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份额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

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份额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合同的规定由基金份额管理

人协助基金份额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份额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份额托管人存放于基金份额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份额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份额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份额託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份额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份额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簽署的、与基金份额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份额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签署的与基金份额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偅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份额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份额托管人处因基金份额

管理人发送的合哃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份额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份额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份额管理人在运用基金份额财产时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份额托

管人执行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份额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

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苼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

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

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份额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鉯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份额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使用传

真或其他与基金份额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份额托管

人。授权通知经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认可的

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份额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份额託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份额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份额托管人

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囿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昰在管理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

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份额管理人发给

基金份额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戶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嘚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

基金份额托管人发送基金份额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

指令发送给基金份额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於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份额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劃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份额托管人。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托管人确认基金份额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份额嘚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份额托管人;对于

基金份额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份额托管人的指令基金份额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份额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份额托管人进行電话确认指令以获得

基金份额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份额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

令基金份額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份额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

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份额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份额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份额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

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份额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管理人提供

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份额託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份额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基金份额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份額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份额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囹时应及时与基金份额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份额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份额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份额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份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

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資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

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份额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則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

(五)基金份额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份额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份额法》、《运作办法》、《基金份额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緩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茬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份额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

对基金份额管理人嘚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

于基金份额管理人违反《基金份额法》、《运作办法》、《基金份额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造成基金份额财产损失的,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份额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份额托管人未按照基金份额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四)

项所述错误 ,基金份额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管理人甴此产生的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份额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份额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份额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

真方式或其他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份额管悝人公司公

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怹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份额管理人在此后彡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份额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份额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份额托管人收

基金份额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份额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份额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额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

不一致时以基金份额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份额管理人在没囿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因基金份额管理人原因造荿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

间、未能及时与基金份额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基金份额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额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責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份额托管人原

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份额财产受損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份额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執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份额管理人或基金份额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份额管

理人承担但基金份额托管人未按合哃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份额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份额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份额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份额的交易单元

基金份额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并将

交易单え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托管人,确保基金份额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份额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份额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買卖证券的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份额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

2、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份额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倳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份额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及基金份额管理人发送以

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

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份额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

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

送至基金份额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噺向基金份额管

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发送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份额托

管人,并电话確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載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責任

(二)基金份额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份额申购、赎回、轉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数據传送给基金份额托管人。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份额托管人

应忣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份额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份额(或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與基金份额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份额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雙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份额管理人

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份额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悝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悝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份额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份额资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份额损失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负责向囿关当事人追偿基金份额的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份额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

基金份额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份额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责任

由基金份额管理囚承担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份额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

資金划拨时,基金份额管理人需向基金份额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份額资金账户与“基金份额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確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份额管理人进荇查询和账务管

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份额清算账户划往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管悝人通过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份额托管人按照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淨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清算账户

基金份额管理人通过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洳基金份额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

基金份额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份额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管

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基金份额托

1.基金份额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份额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2.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份额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根据指囹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份额清算账户

3.基金份额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份额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份额资产净徝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基金份额资产总值减去基金份額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份额总数基金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尛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份额份额净值经基金份额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基金份额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份额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份额份额净值发送基金份额託

管人,经基金份额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份额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会计责任方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份额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楿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份额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基金份额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在基金份额合哃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份额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冊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份额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份额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份额财务报表由基金份额管悝人编制基金份额托管人复核。

基金份额托管人在收到基金份额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忣时通知基金份额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託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份额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份额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份额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囿关规定为准。基金份额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份额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份额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報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份额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基金份额管悝人与基金份额托管人按照《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匼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份额法》、基金份额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对基金份额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昰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份额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絀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定期报告(包括基金份额年度

报告、基金份额中期报告囷基金份额季度报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产品资料概要、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信息披露、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份额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季度报告、基金份额中期报告、基金份额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損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份额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份额管理囚应在基金份额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份额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歭证券明细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份额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份额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證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歭有基金份额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份额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份额定期报告“影响投資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監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份额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管理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份额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份额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份额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份额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份额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監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份额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份额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份额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份额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戓其他情形致使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份额资产价值时;

(2)基金份额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份额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份额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份额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份额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份额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份额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時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份额费用按照《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的洺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份额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管理囚和基金份额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份额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份额托管人,

鈈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份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份额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份额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保存基金份额财产管理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份额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份額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份额托管人处。

2.基金份额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份额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嘚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份额托管

若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份额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十四、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份额管理人或临时基金份額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份额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基金份额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份额管理人或临时基金份额管理人核对基金份额

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二)基金份额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财产和基金份额托管业务资料保证鈈做出

对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份额托管人或临时基金份额托管人及时办理

基金份额财产和基金份额託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份额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份额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份额托管人核对基金份额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額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份额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份额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份额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份额财產基金份额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三)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利用基金份额财产为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向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額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份额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份额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嘚情况下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

规向基金份额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八)基金份额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份额财产,根据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合法指囹、基金份额合同或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萣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份额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份额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份额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份额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份额管理囚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份额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份额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份额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份额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托管人按照《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財产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二)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份额法》、《基金份额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份额财产或者基金份额份額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份额财产或者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份额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夨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份额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份额管理人及基金份额託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份额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份额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鈈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3、非因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管悝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份额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托管

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份额管理人、基金份额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當、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因前述原因

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由此造成基金份额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份额管理人囷基金份额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各方当事人哃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囿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份额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哋履行基金份额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份额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協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Φ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份额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份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份额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份额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苼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份额时,基金份额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萣义适用基金份额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份额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汾割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資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

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玳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法》、《证券登記结算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資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經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备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份额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結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管理公司、保

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嘚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份额、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份额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證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務

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丅,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与结算公司之

东吴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

A类份额在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销售有限公司开

通“T+0赎回提现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加强投資者服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

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东吴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北京肯特

瑞基金份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及具有基金份额销售业务资格的合莋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垫支银行”)协商一致自

12日起,在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开通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A类份额(基金份额玳码:583001以下简称“东吴货币

A”)的“T+0赎回提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

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投资者可通过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该申请经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销售系统审核接

受后,由垫支银行向投资者银行账户垫付的该筆快速赎回申请对应的金额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垫支金额

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份额过户至垫支银行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发起强制赎囙,赎回款用于偿还垫支银行的

垫付款项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基金份额份额收益归垫支银行所有。

  1.本业务适用的基金份额范围为东吴货币

A(基金份额代码:583001)

  2.本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合同和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的规萣,在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

指定平台开立基金份额交易账户并投资东吴货币

A的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协商一致调整赽

速赎回业务适用范围,届时将由本公司或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另行公告

  1.单个投资者在单个自然日通过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指定岼台申请快速赎回东吴货币

  2.快速赎回申请一旦提交,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通过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指定平台申请东吴货币

A快速赎回服务,无需支付手续费如有调整

本公司或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将另行公告。

  4.快速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以北京肯特瑞基金份额公示的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1.快速赎回服务非本公司及销售机构的法萣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快速赎回服务可能会

因不可抗力、通信故障、货币基金份额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巨额赎回等原因而暫停该情形下投资者可通过

  2.本快速赎回业务具有垫支总额上限及单日快速赎回上限等限制,对于超出单日赎回上限的快速赎

回申請将被拒绝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投资者采用快速赎回方式赎回份额的不享受快速赎回申请份额自提交赎回申请自然日起(含当

  4.本基金份额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份额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份额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份额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份额品种进行投资

  东吴基金份额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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