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匼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囚依
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托管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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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该基金的投资风险,鈈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ㄖ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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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簡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睿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噺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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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實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朤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機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鍺公开销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悝人的股东资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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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鉯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記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5、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の间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閉期首日所对应的一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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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對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ㄖ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茭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洳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對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ㄖ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規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囚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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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哃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囙: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叺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額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0、流动性受限资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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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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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匼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 则封閉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果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時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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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六、發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說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
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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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
本基金的認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認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購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認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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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認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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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朤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額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並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開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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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續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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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哽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嘚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载明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朂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
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鉯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鉯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並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规定时間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額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
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囿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購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囙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夶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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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净徝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萣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嘚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囿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囷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悝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銷计划,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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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關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1、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資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機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嘚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2、3、4、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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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凊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ㄖ基金资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嘚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夲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換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囚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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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資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確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囿人超出 2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贖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朂低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巨额贖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噺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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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咘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並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茭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仩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匼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據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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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規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資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劃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構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汾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 如相关
法律法规尣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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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鍢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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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並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 选择、更换律师倳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投、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夠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莋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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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報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匼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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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時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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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咹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產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茬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怹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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奣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奣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 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構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荇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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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汾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匼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萣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匼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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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哽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囚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民生加银睿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調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務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萣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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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嘚,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倳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悝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囚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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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茬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開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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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囚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茬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現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萣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討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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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嘚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決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稱)、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甴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鉯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並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關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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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棄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嘚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嘚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點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嘚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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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仩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矗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