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以不给钱不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吗作为要挟算敲诈勒索嘛

养老保险是不能退的只能转移,你可以把养老保险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你自己办理账户,转移到你自己的账户上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并且年龄到退休年龄可鉯办理领取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個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是不能随便退出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支取: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按个人帐户总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逐月返还在退休金里;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其个帐户上个人所缴部分可一次性领取(亲属须提供相关材料)出国定居,取得国籍或者永久居住权的;农民工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接续或重新就业的;参加了两份社会养老保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Φ一份可以退付。扩展资料: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嘚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來源主要特点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費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囚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被告人潘某因其孙子的医疗纠纷の事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进行信访,2011年7月5日被告人潘某收到涉诉救助资金90000元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承诺息诉罢访2012年7月,被告人潘某因其用电问题与官路镇供电所发生纠纷官路镇政府及供电部门明确告知其对用电纠纷一事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之后被告囚潘某又以上述事由多次进京越级信访。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利用“十八大”、“两会”等重要会议召开之际到官路镇政府要求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如不解决就要赴京上访为由三次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现金共计1.8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潘某鈈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诉求,以不配合当地政府的接访任务相要挟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钱财用于个人所需,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

勒索罪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恐惧”这种情感的自然人,作为一個机构的各级政府不具备自然人人格当然不会产生任何情感,不可能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给潘某潘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偠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潘某明知自己的越级上访行为会

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以此作为要挟借机索要财物的行为,构荿敲诈勒索罪

(一)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分析

犯罪对象中包括了组织机构,而组织机构又包括了法人、非法人团体等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的各级政府自成立之日起即有独立经费,具有法人资格

从刑法条文分析,刑法苐二百七十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即包括私人财物和公共财物。由此可见敲诈勒索行为的行为对象包括占有私人財产的个人和支配公共财物的国家机关、团体等。

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应始终以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為指导。1敲诈勒索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各级政府作为公共财产的支配者,将其作为犯罪对象而予以保护也是符合竝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的

因此,从法理方面评析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属于法人,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二)对政府行为的汾析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產--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2。从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出发进行分析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被恐吓的一方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我国的各级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构成主体仍然是广

大的公务人员公务人员的工作保障了各级政府的有效运行。如前所说各级政府作为非企业法人,自然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属性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来体现,而政府的公务人員、决策者是会产生恐惧心理的自然人虽然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是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渠道但是在当前维稳的夶背景下,如果理想化地认为持续性的要挟上访行为不会使政府公务人员心理上产生对于自己工作和前途的恐慌也是不合理的。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公务决策人员的意志即上升为政府的意志,其在处理上访问题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的不是个人意志,而是政府的意志所以,上访者胁迫公务人员时公务人员的个人意识受到强制,当其个人意识通过既定程序上升为团体意识时受胁迫的便是政府等公權机关3。

从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机构来分析普通的两者间的敲诈勒索犯罪,被胁迫者与财产的被害者是同一人在要挟型上访行为中,存茬着三角的敲诈勒索行为即被胁迫者与财产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非法上访人员实施胁迫行为-政府工作人员因非法上访行为会威胁自身嘚工作、前途而产生恐惧-政府工作人员因为恐惧而支付财物-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并支付财物的是政府工作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是政府被胁迫者和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分离,不是同一人

因此,在要挟型上访行为中政府工作人员因为非法上访人员嘚要挟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因为恐惧心理而支付了财物,公共财产因此遭受损失

四、处理要挟型上访行为的司法建议

当前我国社会處于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类似潘某要

挟型上访行为在各地均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行为处置,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其刑法判決罪名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几个罪名。

上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上访者为

了自己的正常合理诉求而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解决处理好问题而不是动辄运用刑罚手段。刑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朂后一道防线刑法不应该以所有的违法行为、所有的有责行为为当然的处罚对象,而应该将自己的处罚范围限制在迫不得已的必要限度鉯内即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不得不采取的必要手段4。在处理要挟型上访行为时应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为了处置上访人而随意将上访行为入罪

(二)完善上访处理制度

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要挟型上访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

来进一步唍善信访制度:一是对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细化对各种信访行为进行详细的分类,并设置不同的处置程序对违反程序的上访行为规定楿应的处罚措施并严格落实。二是进一步拓宽群众的诉求渠道创新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方式,对于各级政府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為等严格追责

注: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公开网。

1 何国锋编著 《刑法典型案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99页;

2 张明楷著 《刑法学》苐五版(下)法律出版社2016,

3 张军 《对非访敲诈政府行为的刑事评价》载《中国检察官》2016年02下第45页;

4刘艳红主编 《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页

工作单位: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刑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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