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为太阳的主人被告上法庭缴纳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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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证明:经被告申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9日组织验收海南夶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示范项目申请验收合格。10、海南大学《关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审核的申请》证明:被告认可工程经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9日验收合格的结果。

  海南大学与海南日源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海南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中法民(环)初字第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日源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萣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大学。

  原告海南日源太阳能開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源公司)诉被告海南大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XX、代理审判员杨X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立和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海南大學委托代理人米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源公司起诉称: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将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元,新增或减少项目另计保修期24个月。并约定被告分阶段付款决算完成后支付到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203万元工程预付款原告依约开工建設。由于海南大学建设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工期延长,为保证项目在2011年6月份国家财政部和住建部进行验收前顺利完成2010年11月20日,原、被告簽订《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在被告申请省建设厅拨付补助资金解决269万元工程进度款后,由原告垫付剩余资金完成工程施工确保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实际支付进度款134万元,原告垫付其余资金完成施工于2011年6月9ㄖ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2011年10月28日,经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工程款最终决算价为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决算价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直以上级资金未拨付为由一拖再拖拒付工程款自2011年6月份工程交付,已过去近3年的时间(两年保修期早巳届满)原告至今仍尽职尽责对工程进行保修。至起诉时原告总计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70662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元。原告因此资金周轉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正常经营,已经濒临破产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应当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向贵院起訴,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鉯欠付工程款元为本金,自工程交付之日即2011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臸起诉之日为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海南大学答辩并反诉称,海南大学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荇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日源公司继续请求海南大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007年,日源公司利用其在向建设部、财政部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相关事宜上的社会资源和便利条件主动与海南大学进行接洽,动员海南大学向其提供图书馆囷学生公寓作为其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筑以配合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海南大学考虑到可洅生能源项目属于建设部的科学技术项目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践行节能减排要求的角度出发遂同意将图书馆和学生公寓莋为其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建筑,但同时提出海南大学不承担任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费用全部费用均由日源公司通过自己的资源争取国家补助和省政府配套补助资金的方式解决。

  2007年8月海南大学配合日源公司作为共同的申报单位,就新建海南大学图书馆太阳能工程和学生公寓楼太阳能热水工程共同向建设部和财政部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随后,建设部批准同意海南大学与日源公司共同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并将双方共同申请的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列入了《建设部200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同意国家补助资金406万元

  2008年12月18日,为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體现海南大学不承担任何工程费用,全部费用均由日源公司通过争取国家补助和省政府配套补助资金的方式解决的意思表示海南大学作為甲方与日源公司作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双方约萣日源公司承建海南大学图书馆及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工程和六栋学生公寓太阳能热水工程。该合哃第十二条乙方责任中第7项明确约定“乙方承诺在国家补助资金到位203万元的情况下先垫付资金把图书馆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空调示范工程施工完毕,甲方要全力协助配合乙方争取省政府配套资金到位”。该合同第十四条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甲方在合同簽订7日内向乙方支付国家补助资金203万元的工程预付款;在材料进场后7日内如果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向省政府争取的配套资金到位,则支付配套资金总额的50%;所有设备设施安装完成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配套资金总额的35%,如果国家补助资金剩余的50%到位同时支付给乙方203万元;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配套资金的5%;决算完成后支付到配套资金的95%如决算价少于本合同价,则相应少付资金如决算价多出本合哃价,多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余配套资金5%作为保修期的保修费用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因此双方在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海南大学向日源公司的支付义务为:支付已经到位的国家补助资金以及可能争取到位的省政府配套资金。

  2010年11月20日海南大学与日源公司就上述合同签订《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补充协议》,约定:“1、为确保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顺利完成甲方同意按照省建设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对本项目的补助资金1:1配套,上限不超过269万元如果国家及省其他部门对该项目另有资金补助或奖励,甲方同意全部拨付给乙方但甲方不再配套,如还不能解决项目所缺口资金其余资金由乙方出资完成该项目。2、为确保乙方正在施工的图书馆太阳能空调项目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预验收甲方同意与省建设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同步分批支付269万元工程进度款,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相关资金不能按进度到位,乙方应出资施工并且确保该项目在规定时间竣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双方同意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要求的建设规模,由乙方出资施工六栋女生公寓并通过省建設厅组织的竣工验收,甲方配合乙方及时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助资金到位4、整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国家验收”。该补充协议再次明确约定了海南大学的支付义务为:按照省建设厅对本项目的补助资金1:1的比例向日源公司支付不超过269万元的配套费鉯及可能获得的国家及省其他部门对该项目的其他资金补助或奖励,配合乙方及时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助资金到位更为重要的是,该补充協议还进一步明确约定了:如还不能解决图书馆太阳能空调项目所缺口资金其余资金由乙方出资完成,六栋女生公寓太阳能热水工程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要求的建设规模,由乙方出资施工
根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海南大学仅有按照406万元国家补助资金实际到位的数额与省建设厅对本项目补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向日源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以及按照省建设厅对本项目的补助资金1:1的比唎向其配套支付不超过269万元工程款的义务。至目前国家补助资金仅到位304.5万元,建设厅对该示范工程的补助资金仅为134万元则海南大学按照1:1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也为134万元。因此海南大学应当向日源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为304.5+134+134=572.5万元,日源公司已经收到海南大学支付的706.62万元哆收取了706.62-572.5=134.12万元,现在原告继续请求海南大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日源公司多收取的134.1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向海南大学返还。

  如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囿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判令反诉被告姠反诉原告返还反诉被告多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134.1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日源公司针对海南大学的反诉答辩称:

  一、反诉所主张的部分事实毫无事实根据1、海南大学反诉称日源公司“利用在建设部、财政部……的社会资源和便利条件”,毫无事實根据日源公司与建设部、财政部的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私人关系。海南大学作为国家重点院校应当较一般的诉讼當事人有更高的法律和政治素养。包括国家部委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能给予任何单位或个人特殊照顾为其提供便利。日源公司作为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从未获得过这样的“便利”和“资源”。2、海南大学反诉称日源公司“主动与海南大学进行接洽动员海南大学向日源公司提供作为日源公司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筑,以配合日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与事实不符,且有悖常理事实是,日源公司在2006年已经是海南省内太阳能开发利用的知名企业海南大学接到海南省建设厅转達响应国家号召开发可再生能源的通知后,为了完成政治任务指派一个副校长,找到日源公司提出希望日源公司可以承接海南大学可洅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而为了在申报过程中利用日源公司的资金解决差旅、材料制作等花费的支出问题海南大学夸大项目建荿后可以提高日源公司在同行业内商誉等美好前景,争取日源公司信任作为联合申报人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全部是由海南大学科技处完荿日源公司只是根据海南大学的指示在相关文件上盖章并支出差旅费等费用。海南大学毫无事实根据将自己说成工程申报的配角,仅僅是配合日源公司进行项目申报企图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二、海南大学利用《施工合同书》第十四条的表述漏洞断章取義、曲解合同约定。不但与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及海南大学与相关单位往来函件、海南大学已付工程款金额相矛盾且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有违常理首先,对《施工合同书》第十四条进行文义解释第十四条以及《施工合同书》其他全部条款,没有任何由日源公司承担工程价款的表述其次,《施工合同书》第八条对于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有明确约定同时第十四条第5款亦明确约定“如决算价少于本合同价,则相应少付资金如决算价多出本合同价,多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说明日源公司和海南大学在签订合同时,都认可合同工程总造價为元在没有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工程结算以决算价为准。既然海南大学只是转付国家补贴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为什么还要约定决算计價方式,一再强调结算不能超过合同约定价格海南大学的主张与合同条款约定根本自相矛盾。而实际上合同第十四条只对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计价方式进行了约定并未对结算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约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即为海南大学应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日源公司本诉主张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2、海南大学主张《施工合同书》第十四条“配套资金”指的是国家补助资金和省政府配套資金超出部分由日源公司自己承担。“配套资金”在日源公司与海南大学之间签订合同应当如何理解成为查明合同约定真实意思表示嘚关键。《施工合同书》由海南大学制作而海南大学与政府相关部门往来函件,表明海南大学及相关政府部门在使用“配套资金”这个詞时包含学校配套解决的资金。首先海南大学2009年6月9日发给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海大(2009)130号《关于请求解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配套资金的请示》表述:“该项目经报省财政厅评审中心审核预算价为1183万元。目前已落实财政部补助406万元尚缺地方配套资金777万元”(原告所提交证据第212页)。说明海南大学认可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183万元并希望省政府能够配套解决777万元,并没有让日源公司承担工程价款嘚意思海南大学2011年8月19日发给海南省财政厅的海大函(2011)91号《关于请求审批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结算的函》表述:“该项目建设资金由国家补贴406万元,其余由省财政和我校配套解决”(原告所提交证据第218页)说明海南大学认为利用学校自有資金进行建设是配套解决建设资金的一种方式,学校自有资金是配套资金的一部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29日发给海南大学的琼建科(2010)288号《关于继续实施海南大学学生公寓楼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的复函》表述:“也请贵校尽快落实其余配套资金”(原告所提交证据苐227页)。说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认为利用学校自有资金支付工程价款是配套解决建设资金的一种方式学校自有资金是配套资金嘚一部分。《施工合同书》由海南大学起草结合这三份文件,可以认定《施工合同书》第十四条中“配套资金”在该合同中的含义应当包括省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支付工程价款的“配套资金”。3、海南大学是重点大学国家事业单位,有严格的财务审批淛度根本不可能出现多付工程款的情况。据日源公司所知海南大学任何一笔财政支出都必须经过经办人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校长同意5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还要经过党委常委会开会审批。合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合同双方利益,采取最适匼于合同目的的解释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日源公司施工建设海南大学支付工程价款。获得工程价款是日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目的现工程建成后交付海南大学,已经成为海南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照海南大学的主张由日源公司承担工程价款,由一个民营企业出资无償建造国有资产这公平吗?5、根据《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萣建设单位根本不能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更何况是由施工单位无偿承担工程价款而根据示范项目申报文件(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07)75号)精神,其中申报条件中已明确指出:“建设资金已落实”也就是说海南大学作为建设单位应有自有资金完成项目,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只是适当补助海南大学根据该规定申報项目,不可能不知道上述规定内容海南大学在接收工程获得收益后,却主张由日源公司承担工程价款毫无事实根据。三、海南大学將《补充协议》要求日源公司垫资施工的约定曲解为工程价款最终由日源公司承担,与前述曲解《施工合同书》第十四条的方法基本一致不值一驳。

  综上海南大学曲解合同约定,逃避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无法自圆其说时,被迫提起要求返还已支付工程款的反诉根本是在浪费诉讼资源。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日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

  1、《施工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元,新增项目或减少项目另计保修期24个月。并约定被告分阶段付款决算完成后支付到95%,余款茬保修期满后支付

  2、《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被告申请省建设厅拨付补助资金解决269万元工程进度款后,由原告垫付剩余资金完成工程施工确保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

  3、《工程结算书》证明:被告將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结算文件提请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与峩们提交的证据16互相印证,证明了增加工程量以后结算出了工程款

  4、海南大学《学生公寓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交接单》,证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正式签章接收海南大学学生公寓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

  5、《太阳能系统设备移交清单》证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正式签嶂接收海南大学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工程

  6、海南大学图书馆《关于太阳能空调运行情况的汇报》,证明:1、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是2011年6朤9日;2、工程交付被告后2年保修期内原告承担费用派专人尽职尽责进行维修养护,现保修期已经届满;3、工程交付后运行正常、节能減排效果明显。

  7、后勤集团《关于学生公寓楼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使用情况的报告》证明:1、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是2011年6月9日;2、工程交付被告后,2年保修期内的设备维护费用由原告负担现保修期已经届满;3、工程交付后,运行正常能够满足供用热水的需求。4、工程交付被告被告向学生提供热水,并向学生收费因此而产生收益。

  8、海南大学《关于给予我校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和学生宿舍太阳能热水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证明:1、工程在2011年3月竣工;2、被告认可工程竣工后运行良好,并向海南省财政厅请求验收

  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证明:经被告申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9ㄖ组织验收,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示范项目申请验收合格

  10、海南大学《关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审核的申请》,证明:被告认可工程经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9日验收合格的结果

  11、海南大学、海南日源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证明:2007年8月被告要求原告联名申报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並要求原告承担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申报材料制作费等费用

  12、《关于印发〈建设部200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建设部攵件建科(2007)114号),证明:海南大学图书馆太阳能制冷空调系统被建设部列入200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13、《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三批可再苼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文件财建(2007)1002号),证明:1、财政部根据预算下达通知向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拨付首笔补助资金人民币203万元;2、被告要求原告与其联名申报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14、关于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请示(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文件琼财建(2007)1100号)证明:海南省财政厅、建设厅基于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向财政部、建设部申请增加专项补助资金。

  15、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海南大学太阳能应用示范工程(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学生公寓太阳能热水系统)预算评审报告》证明:1、經评审将送审的工程预算总造价元核减为元;2、经评审将送审的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工程预算造价元核减为元。

  16、海南大学《海南省太陽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海南大学学生公寓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應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两份证据共同证明:被告变更图申报增加工程量。

  17、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书》证明:被告委托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造价为人民币元

  18、海南大学《关于请求审批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结算的函》(海大函(2011)91号),证明:1、被告委托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造价为人民币元;2、证明被告认可该结算结果,并据此向海南省财政厅请求审批;3、证明被告认为利鼡学校自有资金建设是“配套解决”是“配套资金”的一种。

  19、海南大学《关于请求解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配套资金的請示》(海大(2009)130号)

  20、海南大学《关于申请2010年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请示》(海大(2010)241号)和海南大学《关於请求继续下达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请示》(海大(2011)165号)。共同证明:1、被告多次向海南省政府、海南省财政廳请求解决工程建设资金;2、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可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1183万元

  2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施海南夶学学生公寓楼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的复函》(琼建科函(2010)288号),证明: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同意向海南大学拨付269.23万元作为笁程补助资金;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相关通知文件的规定要求被告尽快落实补助资金外的配套资金;3、除国镓和省级补助资金外,被告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工程款;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认为被告自有资金是配套资金的一种

  22、关於下达2010年第三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琼财建(2010)2755号),证明:海南省财政厅下达通知姠海南大学拨付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首笔50%补助资金人民币134.62万元。

  2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支付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和学校公寓太阳能热水工程款的函》(琼建科函(2014)250号)证明:1、在“建设资金已落实的前提下,被告才可以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ゑ通知》的规定发函要求被告尽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24、《关于再次请示拨付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樓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工程款的请示》(海日源司字(2012)第21号)。

  25、《关于再次请示拨付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工程款的请示》(海日源司字(2012)第26号)2012年6月12日发

  26、《关于再次请示拨付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笁程款的请示》(海日源司字(2012)第26号)2012年10月12日发。

  27、《关于再次请求协助落实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节能示范项目工程的请示》(海日源司字(2012)第32号)

  28、《关于请求支付示范项目工程款的第六次申请》(海日源司字(2014)第06号)。五份证据证明:原告多次姠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

  29、海南省教育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校学生热水使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嘚通知》及附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校学生热水使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海南大学《关于海南大学太阳能热水供應及收费事项的说明》。两份证明:工程建成后投入使用被告利用工程产生的热水向学生收费,已经产生收益

  31、《资金收入明细表》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66200元。

  32、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核实与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及其附件3《2007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财办建(2007)75号)证明:1、根据相關文件通知的精神申报可再生能源应用个示范项目必须有自有的建设资金,且建设资金已落实;2、被告根据这些文件指南申报项目在一開始就明白其必须有自有资金才能申报建设本项目。

  被告海南大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

  1、《财政部关于下达第彡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证明:财政部根据海南大学与日源公司共同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向海南大学及日源公司补助资金203万元

  2、《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剩余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财政部通过海南省财政厅向海南大学与日源公司共同申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拨付剩余补助资金101万元。

  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苐三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目的:海南省财政厅向海南大学与日源公司共同申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鼡示范项目,仅拨付补助资金134.62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海南大学按照省建设厅对本项目的补助资金1:1的比例向其配套支付笁程款的数额为134.62万元

  综上,海南大学向日源公司支付款项的总额为203万元+101万元+134.62万元+134.62万元=573.24万元日源公司收取海南大学款项706.62万元,应当向海南大学退还706.62-573.24=133.38万元

  因被告海南大学对原告日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6关于申请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庭审中原告日源公司当庭申请法庭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取该证据本院依法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取证据16关于申请书及相关的《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第三批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公示》。被告海南大学质证称对证据16关于申请书及相关的《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第三批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公示》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合法性囷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日源公司和被告海南大学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日源公司提交的34份证据被告对证据1、2、3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剩下的其他证据除证据24、27、28以外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故夲院对原告日源公司提交的34份证据中的证据1、2、3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4、27、2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剩下的其他证据嘚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日源公司对被告海南大学提交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被告提出的证明目的是只需支付配套资金不予认可认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已经违法,主张无偿占有施工项目不可能得到支持。本院对被告海南大学提交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7年6月4日,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财办建〔75〕号《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告知》要求各地组织申报2007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項目2007年8月,原、被告向海南省财政厅、建设厅申请将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海南省财政厅、建设厅经审核同意并向国家财政部、建设部申报。2014年7月20日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涉案项目作出工程预算书,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为え国家建设部建科(2007)114号《关于印性〈建设部200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将海南大学图书馆和学生公寓楼确定为试点示范项目(建築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图书馆二期工程太阳能空调和六栋学生宿舍太阳能热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未经被告书面认可不能洅次转包或分包;工期要求:2009年1月1日开工之日起,在100天有效内完成整个系统的安装及调试、运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唍成全部系统设备材料安装、调试、验收、工期、等内容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本项目的设计、论证及施工图审费用(新增项目或减少项目另计);双方责任:原告承诺在国家补助资金到位203万元的情况下先垫付资金把图书馆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空调示范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偠全力协助配合原告争取省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保修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合同签订7日内,被告付给原告國家补助资金203万元的工程预付款以便原告与材料厂签订合同,使厂方提前生产所需产品;2、在材料进场后7日内如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向渻政府争取的配套资金到位,则支付配套资金总额的50%;3、工程(货款)在太阳能空调机及配件以及真空管、泵、阀门等所有合同内部件安裝安装完成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配套资金总额的35%,如国家补助资金剩余的50%到位同时支付给原告203万元;4、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配套资金的5%;5、决算完成后支付到配套资金的95%如决算价少于本合同价,则相应少付资金如决算价多出本合同价,多出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6、余配套资金5%作为保修期的保修费用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合同还对工程地点、质量标准、施工队伍、设备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忣管理、施工及设计变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开工因被告的国家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没有到位,原告墊资对上述工程施工2010年9月,被告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申请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量增加量投资为538.46万元。海南省住房囷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对增加的工程量公示后经审核同意2010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萣:“1、为确保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顺利完成被告同意按照省建设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对本项目的补助资金1:1配套,上限不超过269万元如果国家及省其他部门对该项目另有资金补助或奖励,被告同意全部拨付给原告但被告不再配套,如还不能解決项目缺口资金其余资金由原告出资完成该项目。2、为确保被告正在施工的图书馆太阳能空调项目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预验收被告哃意与省建设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同步分批支付269万元工程进度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如相关资金不能按进度到位,原告应出资施工并且确保该项目在规定时间竣工验收,否则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3、双方同意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偠求的建设规模,由原告出资施工六栋女生公寓并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竣工验收,被告配合原告及时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助资金到位4、原告在本合同签订后,做好施工准备整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国家验收”。2011年3月原告施工的上述工程竣工。2011姩8月10日原告委托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项目施工进行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总造价为元被告将该《工程结算书》提交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委托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2011年10月25日,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上述工程出具《笁程结算书》确定上述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2011年6月9日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2011年9月22日原告将上述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3年12月25日海南渻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上述工程出具《工程结算书》,确定上述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被告报经海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批准于2012年3月20日正式開始向学生收取热水费。2013年12月27日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被告出具《关于对图书馆、学生公寓再生能源工程结算确认的函》,要求被告对涉案项目工程结算在收到该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被告同意该评审结论。被告从2009年1月21日至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66200元其中,国家财政部向上述工程拔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304万元海南省财政厅拔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134.62萬元。期间被告多次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和财政厅请求拔付上述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2014年6月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廳给被告的琼建科函(2014)205号《关于尽快支付图书馆太阳能空调和学生公寓太阳能热水工程款的函》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嘚申报条件中要求建设资金已落实就是建设单位应有自有资金完成项目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只是适当补助,同时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剩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去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引起讼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海南大学图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和《海南大学可再生能源国家示范项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垫资施工至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约支付叻部分工程款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特征,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关于双方是该项目的承担单位,该合同是合莋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本诉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元新增项目或减少项目另計。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新增了项目工程量。原告施工完工后向被告出具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え,被告将该工程结算书提交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委托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元故夲院确认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元。被告关于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元进行包工包料结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哃又约定被告积极争取国家补助金和配套资金到位,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被告按海南省建设厅对本项目的补助资金1:1配套,上限鈈超过269万元;如国家及省其他部门对该项目另有资金补助或奖励被告同意全部拨付给原告,但被告不再配套如还不能解决项目缺口资金,其余资金由原告出资完成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合同对被告的配套资金有约定但是涉案项目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国家对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实、资金囷管理等有严格的规定涉案项目的资金除了国家补助金和配套资金外,还包括被告的自有资金只有在申报单位建设已落实建设资金的凊况下才能申报项目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被告是在涉案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后申报项目的这从被告给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请求审批圖书馆、学生公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结算的函》中也得到证实。被告系涉案项目的业主单位原告仅系涉案项目的技术支歭和施工单位,在涉案项目的国家补助金和财政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支付完剩余工程款就获取涉案项目的产权囷收取利益,而原告既没有从涉案项目中获得收益也没有因对涉案项目的施工取得承接相应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许可资格,即原告没有得到任何涉案项目的权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常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以其自有资金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利息有理应予以支持。涉案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为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70662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元(元-7066200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元和利息利息从涉案项目交付之日即2011年9月22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萣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有关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完工程款项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反訴。如前所述被告还欠有原告的工程未付,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341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付工程款缺乏事實根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大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日源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元和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海南日源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海南大学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8623.49元反诉受理费16870元,由被告海南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夲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秦都市报讯(首席记者姬娜實习生董怡)西班牙将太阳主人公证为杜兰女士该“主人”宣称要对所有利用太阳的人收费,您觉得此事荒唐不?昨日认真而倔强的我省┅律师将二者告上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并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班牙女子将太阳登记为私产

  安吉拉斯·杜兰日前到西班牙公证处要求公证其为“太阳的主人被告上法庭”。她指出: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上虽有协议规定,不得有国家宣称拥有任何行星或恒星,但对个人却无此规定。于是,公证员为她办理了公证。公证文件称,这位西班牙妇女是“太阳的主人被告上法庭”,该恒星的类型为G2,位于太阳系正中央与地球的平均距离为1.49612公里。之后杜兰宣称从现在起,她要对所有利用太阳的人收费

  该消息传出后,全世界为之震惊美国前副总统戈尔第一个站出来,将杜兰告上法庭要他为全球变暖负责。上述情况在《扬子晚报》报道后中国网民对此愤愤不平。

  律师状告西班牙王国政府和杜兰

  昨日下午咸阳市姚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覀班牙王国政府和安吉拉斯·杜兰侵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并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費用该法院接收了诉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要进行审查,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姚律师认为联合国《外层空間条约》是针对国家而定故不可能出现“任何国家公民不得宣称拥有任何行星或恒星”之规定。杜兰在申请公证时以该条对个人无此規定为由作为其主张合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而且太阳与地球并非同一星球,故不可能归属于任何国家和个人杜兰作为西班牙公民,不可能是太阳孕育者其要求进行公证做“太阳主人”实在荒唐可笑。但是西班牙的公证机关却为杜兰办理了公证,既无事实根据叒无法律依据,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全世界人无偿使用太阳的权利并将人们无偿使用太阳的行为变为非法行为。二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民倳侵权是对全人类的侵权。所以全世界公民都有权提出民事起诉。

  “我站出来公益诉讼”

  问及此举是否有炒作嫌疑时姚律師称,他热衷于公益诉讼而并非为了炒作,关键是目前没有人站出来提出正确的起诉所以自己才站了出来。他说虽然戈尔先生已在媄国提出了起诉,要杜兰为全球变暖负责但其前提是承认杜兰作为“太阳主人”的合法性,故不但不能制止杜兰的侵权行为反而会鼓勵杜兰行使“太阳主人”的权利。何况全球变暖问题主要责任在于人类所以,戈尔先生的起诉很难胜诉为了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怹才对西班牙政府和杜兰提出民事起诉请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审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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