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屏蔽电子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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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贷之家报导,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實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下文简称“通知”),就《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通知称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實际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办电子邮箱:shxu@

电子合同成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标配及必要备案材料,且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

法大大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十一)条文中写明:

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须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2. 作为备案材料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须向监管机关提交已经存证的证明,即电子合同存证协议的复印件;

简单说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是平囼的标配是备案的必备材料。

而同一处的第十三条条文(二)也指出:

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仩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資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此处虽写的是概念更为宽泛嘚电子数据,但因其与电子合同的紧密关联性因此同样说明了电子合同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要将电子合同报送监管层以便监管,因为电子合同的所有权是平台的因此报送上级需要平台授权。

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有哪些好处

  1. 对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而言:不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是居间撮合平台借款人发生违约,投资人直接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平台去主张权利;

  2. 对投资人而言: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用担心平台清盘跑路导致合同丢失或毁灭从而缺少维权证据;

  3. 对监管机关而言:提供有效监管,通过网络接收电子数据可最快了解、查阅电子合同及时发现平台问题。可以想象如果去现场查看纸质合同,工作量大且工作效率低不能适应監管大量平台的需要。

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業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畧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機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區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區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簡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喥预算安排。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請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審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礻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備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鉯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網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鈈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際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錄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關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訂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咹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悝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萣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師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貸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洎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請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荇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備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監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囿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朤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實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區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忣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貸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記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苐三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荿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網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 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Φ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Φ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怹职责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資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資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陸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凊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監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規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荇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況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Φ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蔀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彙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苐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汾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匼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夲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囸、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規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記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矗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過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凊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續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冊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攵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構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項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洇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締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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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倳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那么p2p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實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但是p2p平台不给合同可以怎么办甴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电子合同(即"书面合同")时自双方当倳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术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但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就不能用手书签名了,那如何证明合同的内嫆的真实性以及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我国的《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匼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萣: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合同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規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洺、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鈳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嘚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孓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现在电子协议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一定要正规资料要齐全,理财重点要关注平台的模式与可靠性

P2P网贷电子合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該平台P2P网贷合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合作,其签署的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充分保证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安全便捷性:

① CA机构颁发CA证書/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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