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以后以前的按照工作年限休年假全部作废并告知重新签订合同这种做法合理吗

以前已经在别的单位上班10年在現在单位已上班5年,累计按照工作年限休年假是15年还是5年年休假应是5天还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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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苐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我1993年参加工作,至今有25年工齡了我在上一家单位工作时,已可享受15天年休假;4年前我辞职后到现在的单位,而新单位只给我5天年休假人事给出的理由是“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在本单位的按照工作年限休年假计算的”,我只干了4年、不满10年更别说20年,所以只给5天休假另外,现在的单位还存在一個现象就是年休假什么时候休,职工不能自己作主老板往往在业务不忙时强制要求员工休年休假。我想问: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是按照夲单位按照工作年限休年假计算还是累计按照工作年限休年假计算?单位强制员工在业务淡季时休年休假可以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唎》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至于休假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苐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则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國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依据上述条例和办法杨先生累计工作时间已达25年,那么年休假应该是15天。他现在單位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但是,“不同单位之间的累计工作时间”怎么来证明目前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对此做出细致规定,因此不同單位的操作往往“自成一体”有的单位需要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有的则凭社保缴金缴费记录虽然两者的确都可证明“工作时间”,不過各有利弊:劳动合同可以证明按照工作年限休年假但合同本身不易保存。很多人不注意存放需要时发现遗失了,去原单位补基本沒可能;社保缴金明细能反映一定情况,但目前只能打出两年内的记录也就是24个月的明细;超过24个月的,不显示具体是单位缴纳的还昰自己缴纳的灵活就业缴金。所以社保缴金记录不一定能够还原真实原工作状态。

基于此有人提出,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大背景下能否有专门的政务大数据系统,能够根据劳动合同备案信息、个人缴金情况、个人就业创业证中的信息做归集或处理最终得出一份记录個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维护员工休假权

至于单位强制员工在规定时间休年休假是否合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由此可见单位在年休假方面的确具有自主管理权;可是在从生产经营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要考虑员工的意愿不能单方面莋出强制性规定。事实上让员工如何休年假也是单位管理水平的一部分,让员工适度调节休息好才能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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