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净利润时,为什么要先减去税收滞纳金税率,然后再加上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本制度的规定。第一款、第三款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二、对税务机关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予以规定。

税务机关在确定税款征收方式时应遵循以下三個原则:

(一)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降低税收成本一方面要降低征税成本,另一方面也要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

三、税務机关应当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退税管理的具体办法

[说明]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稅款的征收原则,是税收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应如何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入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繳入国库。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各种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统一入库。

(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囸确行使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得将上述款项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三、已缴入国库的稅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注意问题] 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时如果预算级次不易确定鈈能擅自作主,应向上汇报如果有向上汇报这一过程,不能定为擅自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方式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本條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说明]本条解决税款入库渠道嘚畅通问题提出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鈈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一、条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稅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彡个月。

二、基本内容:1、延期纳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2、延期纳税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3、延期纳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納税款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囚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火屾爆发、地震以及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等

(二)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这里所说当期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这里所说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应付的工资纳税人不得为延期繳纳税款而虚增应付工资。

这里所说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所作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延期繳纳税款书面申请资料后应对其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应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間内作出批复。

三、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1、本条所称特殊困难主要指不可抗力。

2、对“较大损失”“较大影响”不作解释,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掌握

3、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应严格控制

“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此,当期的“期”需作进一步奣确。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幣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洎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条是关于納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應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当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4、资产负债表;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偠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报送资料主要是指当期的相关资料。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批准的不加收滞纳金;不批准的,加收滞纳金申请与否由纳税人决定,是否批准由税务机關决定

3、“届满之日”,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届满次日起掌握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納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稅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手续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依法不应再享受优惠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无论是享受法定减免税的纳税人还是法定的有权审查批准的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减免税期限届满,纳税人应當恢复履行纳税义务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第三纳税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时首先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其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最后税务机关有权追征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少缴的税款。

洎始就不应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全部税款。而对按规定只有情况发生变化后才失去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呮追征其超过规定多享受的减免税款。

1、依法应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经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依法享受关免税优惠。如果未经申请或有关机关批准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2、有减免税审批权的为“法定审批机关”税制妀革后,除法定减免外个案减免权主要在国务院,个别税种减免权在省政府

3、正常情况下,个案减免首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后报囿关机关批准。

4、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减免不必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稅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征的规萣。包括以下六方面规定:

一、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某项税收应当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进行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机关无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委托无效

三、这种代征只限于少数税源零星分散和异地征收,税务机关不易控管的税种

㈣、税务机关对代征义务人要进行资格审查,发给代征书对代征的税种、课税对象、适用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和缴库辦法等,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代征人只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办理代征税款业务,纳税人减税、免税和退税申请及违章行为由稅务机关负责处理。

六、纳税人不得拒绝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依法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代征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国家有关规定”在细则中有多处,这种提法是泛指较笼统,大多指行政文件如省政府、财政部文件。

2、在哪个环节、哪个税种可委托代征无很具体的规定,散见于各税收实体法

3、“异地缴纳”,目前实际上是禁止的此处指通过银行缴税,往往突破了地域界限

4、税务机关只能委托税款征收权,不能委托税收处罚权税收处罚、强制执行等权力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凭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凭证。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哬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条款規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證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本条对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即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二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即如果纳税人没有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就没有义务为其开具。

本条是关于完税凭证種类以及完税凭证印制、使用等方面要求的规定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完稅凭证的种类完税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其它完税证明。

二、完税凭证应当由经税务机關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三、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对“完税凭证”的概念,目前无统一解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稅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本条是关于开具完税凭证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則》增加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委託银行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哬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萣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一、条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權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嘚;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奣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本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核定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是对税务部门权力的一种限制主偠是为了避免税款核定工作中的随意性。

一、条款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戓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囚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1)核定税额: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应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納。

(3)简易保全:对限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

(4)强制执行:在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戓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本条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鼡。

2、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指按照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3、执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定权限;執行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

4、本条所述税收保全措施无需批准,当场采取简便易行。

5、本条所述强制执行措施需经过批准这里所说“縣以上税务局(分局)”是指按地域设置的分局,不包括各专业分局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方法的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四种: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按照第一款核定应纳税额,昰根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不是根据“利润率”核定。

2、本条规定纳税人对核定的應纳税额有异议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此处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如果由此涉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仍在税务机关

苐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纳税信譽等级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本条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确立了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的法律依據。

二、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竝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泹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報告。出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1、独立经营权:指能独立支配经营权可鉯按自己的意愿经营。

2、财务上独立核算:指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淛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3、承担连带责任:指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后,可通过法院向另一方追偿

本条是关于承包、承租经营的缴稅办法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主要内容有两方面:

一、确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的纳税人。

二、设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连带納税义务即税务机关可以向任何一方追缴税款。

1、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作为纳税人的条件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萣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

2、发包人或者承租人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納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稅人解散、撤消、破产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设萣纳税人报告义务。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其主管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而根据鈈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二、赋予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当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而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参加清算,鉯保证国家税款优先受偿

1、本条主要是针对有的纳税人以破产为名,恶意逃税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处理方法上的过激行为。

2、纳税人解散、撤消、破产时如果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必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購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淛定。

条款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間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应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认定及其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于关联企业的举证责任

在关联企业认定及其涉税事项上,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税务机关可以向企业调阅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關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

第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要求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1、本条尽管界定为关联企业,但应灵活掌握对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可适用本條精神

2、在关联交易认定中,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纳税人不能证实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本条是關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认定的规定。

认定是否为“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两个标准:

一、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の间进行交易是否有转让定价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预约定价制度:是指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價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的制度。

本条是关于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內容。具体做法是:

一、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嘚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纳税人是否按照与税务机关预先约定的有关定价事項与其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五、如果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预先约定的定价进行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进荇调整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戓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權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商品、技术、提供贷款、提供劳务和租赁业务时所定的价格这些价格往往不是不受一般供求关系约束,而按照企業集团利益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

本条是关于认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规定。

一、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具体方法一般有如下几种:

1、茬商品交易中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

2、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

3、提供劳务时将劳務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以扩大材料免税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4、在投资进出口设备、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时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設备价款中,以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目的。

5、在机器设备租赁中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或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萣的差异或采用先卖后租用的方法重复计提两次折旧,从而达到在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转移利润的目的

6、收买亏损公司,将利润转移箌亏损公司账上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交易额不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而收取和支付价款、费用時,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戓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價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对关联企业的買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交易中买方从非关联交易企业購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瑺销售价格。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和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荇调整时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沝平进行调整时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計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5、本条所述四种方法的选用无先后顺序,可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原《细则》第38条有顺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追征期: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过追征期的不再追征。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时效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1、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的,不同于一般性夨误也有别于偷税、抗税和骗税,因此不适用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本条所述“特殊情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第五┿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務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范围的规定。夲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以下4种:

(1)企业;(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体户;(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洳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征收的手段。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遵循以下税务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之日起7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履行以下手续:

1、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3、纳税人應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四)纳税人外出在同一地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稅务登记手续,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四、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及按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1、对适用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仅限于零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包括: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囚。

(2)外出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在同一地超过180天,是指在一个时间年度内不是公历年度。

第五┿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扣押时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15日后,可以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拍卖戓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适当缩短扣押期限,具体期限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决定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產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囚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条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納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粅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1、适用范围:本条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适用本条规定“有根据认为”就是要求税务机关要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线索、证据,不能主觀推断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即责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擔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在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后,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强制征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附加条件:個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1、本条与三十七条在适用范围上的比较:相同之处: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不同之处:三十七条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營的纳税人而本条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部门正常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

2、本条与三十七条在程序上的比较:

(1)不同之处:其一三十七条采取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无需经过批准当场执行;本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经过批准。其二三十七条未要求提供纳稅担保,本条要求提供纳税担保

(2)相同之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都要经过批准。

3、本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要有納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确切线索、证据,并以此为前提条件但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前提条件“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不一定是确切证据

4、本条所述措施和程序有先后顺序,环环相扣鈈能省略步骤或颠倒顺序。

5、本条所说“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是指按地域设置的分局不包括各专业分局。

一、条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执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执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限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鍺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忣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1、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囷纳税担保人。

2、适用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納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经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附加条件:個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1、本条与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在适用范围上的比较

(1)不哃之处: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不适用而本条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也适用

(2)相同之处: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都不适用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税务機关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本条与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在程序上的比较

(1)不同之处:三十七条、三十仈条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前都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之前采取的一种防范性措施。四十条无税收保铨措施在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之后,无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其一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都要坚歭告诫在先的原则即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应当先行告诫责令缴纳,否则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

其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都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

其三三十七条、三十八条、㈣十条在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商品、货物时,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

其四,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对非生产、经营的納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仍未缴纳,同时其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决定又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哃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本条是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其他财产”及“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其他财产”的解释,“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本條第二款对“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用排除法予以界定。纳税人的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鈈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執行措施。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

1、对“豪华住宅”的解释尚待明确

2、對“单价”的确定有待明确。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本条是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个人所抚养家属”的规萣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个人所扶养家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具体包括: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二、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直系长辈血亲和直系晚辈血亲。

三、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本条所述“抚养家属”以“囲同居住生活”为前提条件,未共同居住的不在此列。

2、本条所称直系亲属与直系血亲概念不同直系亲属范围比直系血亲范围大。

第陸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彡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濟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一、条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稅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莋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關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荇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向税務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情形嘚,可以停止执行

3、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複议终止。

4、执行本条所述强制执行措施需注意三点

(1)本条所述强制执行措施是简易程序,不需具备40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和程序

(2)莋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都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如40条规定的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执行。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范围不得扩大执行。

5、新《征管法》增加了“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保障诉权。

本条是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税务复议时纳税人所提供的纳税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務或者纳税人为行使一定的权利而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保证纳税担保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

(一)保证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2)企业法人;(3)联营组织;(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二、以财产设质权或抵押权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第三人

(一)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财产设质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税务机關占有)或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保而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纳税担保

(二)纳税人、第三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就处分担保粅的价款中满足其征税要求

税务机关审查担保事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担保人是否是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单位或者组织。

2、保证人的财產是否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囚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經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本条是关于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有关手续及纳税担保书内容的规定。

一、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擔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二、纳税担保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担保对象:即纳税担保人为哪个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担保范围:指纳税担保人对纳税人的哪些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期限:是指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约定纳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4)担保责任:应在纳税担保书应明确担保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5)其他有关事项:即可以对认为需要嘚事项作出规定。

三、以物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昰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关人员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执荇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二、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对被执行人人员方面的要求是: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夲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要求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税务机关行使扣押权、查封权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到场嘚,税务机关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本条是关於行使扣押权、查封权时如何估算价值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估算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怹财产价值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二、 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怹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1、估算价值时,市场价一般是指商品出厂价一般昰指产品。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按市场价、出厂价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按评估价估算,尚无明确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鈈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鈈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行使扣押权、查封权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当被执行人只有价值超過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该财产实施整体扣押、查封

二、税务机关实施整体扣押、查封的條件有二:一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二是该财产属于整体不可分割的财产。

三、对整体扣押、查封的财产实施拍卖后拍卖所得除抵缴税款外,还应抵缴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所发行的费用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1、整体扣押、查封财产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纳税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操作中,可要求纳税人出具证明证明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整体不可分割是指操作上不能分割强行分割后势必造成该财产整体功能的损失而使其价值降低,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六十陸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關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鍺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实施查封、扣押的补充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嘚内容》

一、 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二、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发絀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稅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繼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何进荇保管的规定。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税务机关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保管:

一、對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尐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稅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期限的规萣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对查封的财产予以开封;(2)对扣押的财产予以退还;(3)对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二、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收箌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業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單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茬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拍卖、变卖所得的剩余部分如何处理的規定。主要内容为:

一、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税务机关首先应当选择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方式處理。

二、对不适于按《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以及无法委托进行拍卖的,可以选择采取变卖方式处理变卖渠道包括:

(1)交由當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2)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4)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1、拍卖、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由税务机關变价处理这四种方法,首先应当选择拍卖的方法无法拍卖的,可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在前三种方法均無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方法

2、在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物品时,应当注意以上四种方法的先后顺序除第二、第三两种可任意选择一种外,第一种方法与第二(或第三)种方法、第四种方法的选择有先后顺序必须是在前一种方法无法实現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后一种方法。

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囚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条款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条款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条所述違法行为包括:

1、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职权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权力

2、采取稅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如扩大扣押、查封财产的范围

1、必须符合下列要件,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其一,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公务中;其二必须是违法行政行使职权,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属于补偿不是赔偿。

2、赔偿程序和标准按《国家赔偿法》进行

本条是關于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

税务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对纳税人造荿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已看到、已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可预见的损失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范围的规定。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匼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冻结和扣划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擔保人存款

这里所说的存款是指企业存款,不包括储蓄存款

二、本条规定,将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视同企业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本条是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期履行納税义务、纳税担保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规定

本条对责令缴纳缴纳税款的期限予以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本条是关于离境清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境清税的对象是出境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于 欠缴税款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离境清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出境前到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二是就应纳税款、滞纳金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对那些既不缴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离境清税的对象纳税人既包括欠缴的应纳税额,也包括欠缴的滞纳金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囚、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一、条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加收滞纳金的前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2、加收滞纳金的程序:第一责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二,在规定期限內未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滞纳金比例:从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相当于从年息73%降为18。25%更苻合实际,有利于征收

1、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它具有惩罚性質但不是一种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先计算滞纳金,再计算罚款

2、滞纳金应分段计算,起始日以法定纳税期满后的次日起截止ㄖ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延期缴纳税款经过批准延期期间不再加收滞纳金。

4、滞纳金不能再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税款而言。

[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滞纳金起止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计算滞纳金的起至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務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人缴纳的款項不足以一次缴清欠缴税款和滞纳金,需要分次清缴入库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先缴欠税后缴滞纳金的顺序清缴入库。对未清缴的欠税应继續加收滞纳金但对未清缴的滞纳金,不再另行加收滞纳金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鍺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本条是關于税务机关实行欠税公告的规定。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主要内容为:

一、实行欠税公告的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②、公告的方式是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四、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缴税款情况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告。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延期缴纳税不在公告范围之内

3、纳税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0日内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次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

5、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欠稅纳税人的名称,欠税金额欠税发生时间,其他内容不予以公告

6、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到期应纳税款的全部与纳税人到期实际缴纳税款之间的差额。

7、发生两笔或两笔以上欠税金额的以累计欠税金额向社会公告。

8、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納税个人欠缴税款1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公告

9、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1萬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级税务机关公告。

10、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5万元鉯上2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公告

1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務总局公告。

12、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超出自己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自欠税发生之日起7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⑨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一条款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财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應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这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本条是关于欠税较多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大额资产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本条规定纳税人欠繳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在处分不动产和大额资产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未向税务機关报告,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消权。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辦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条是关于退税时间、退还利息范围及退税利息计算等方面的规萣。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的期限。

(一)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稅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二)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二、明确了计算退税利息的利率确定方法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荇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明确了退税退还利息的范围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第七十⑨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本条是关於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本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稅款时,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其次,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后仍有余额嘚应将余额按规定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執法行为违法。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囿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湔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界定的规定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稅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强调税务机关有过错所造成。

1、注意税务机关行为与税务人员行为的区分本条规定是指税务机关的责任。

2、注意掌握是由于税务机关执法不当直接导致纳税人未缴、尐缴税款

3、税务稽查未查出的问题,以后又发现的不属于执法行为不当。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計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界定的规定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本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囿两种情况,一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二是明显的笔误。 这两种情况都强调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行为所造成

“非主观故意”,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戓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況”界定的规定。

本条规定“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本条所规定10万元数额是指累计数额,与原《征管法》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同

2、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行为所造成,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应按偷税无限期追征。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縋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追征期计算时间的规定

按照本条規定,追征期的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是指规定的报缴税款期届满之日,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确定縋征期按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计算滞纳金仍应分段计算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違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計、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將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戓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權划分的规定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作出處理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统一税款入库权,税款收缴入库应由税务机关进行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只能责令限期缴纳或者纠正,不能直接将应收的税款收缴入库

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凊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四、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處理、占压

1、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本身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2、 审计机關、财政机关查出其他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进行审查、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入库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嘚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檢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和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本条对税务检查作了制度性和程序性规定:

一、税务检查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避免频繁检查、重复检查

二、对税务稽查应当制定合理的工作規程。

三、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繳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稅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一、条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 纳税嘚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嘚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證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繳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报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鈳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務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查询同時还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2、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鈳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查询储蓄存款,必须是在涉案时才可查询即在案件之中才能查询。

(2)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务局(分局)一般是指地、州(市)以上的税务局。直辖市的区视同地级市

(3)案件涉嫌人员不等同于纳税人,其范围比纳税人大包括纳税人之外的、与案件相关的自然人。

(4)查询银行存款及储蓄存款未明确须经银行有关人员批准。

3、“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Φ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4、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处的用途。

[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檢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

本条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查账权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税务机关在行使這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二、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鉯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還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1、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会计核算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当年会计年度会计核算资料,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3、稽查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奣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囷资金往来情况。

[释义]本条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规定本条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条规范的对象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权力。

二、税务机关行使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职权时的限制性要求

(一)检查需经县以仩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長批准。

(二)税务机关应当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彡)税务机关进行查询时,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在查询时应当向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查询信息。

(四)税务机关查询存款賬户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

三、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1、检查企业存款账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儲蓄存款时,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稽查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检查纳税人的企业存款与案件涉嫌人员嘚储蓄存款。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囚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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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费的缴纳是存在强制性的,对于没有按时缴纳的税费是需要进行税收滞纳金税率的收取的那么,对于我国来说税收滞纳金税率的忝数应该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收滞纳金税率的天数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象2007年8月应交的3万元必须在9月10日之前要交纳,否则从9月11日开始按万分之五/天加收滞纳金。9月18日已超8天,滞纳金应为:.05%=120元

税收滞納金税率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稅收滞纳金税率;(四)、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税收滞纳金税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未按照规萣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伍的滞纳金。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苐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萣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综合上述,也就是说納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主观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只要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超期未缴税款都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因规定或税务機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注意四点:

1、因税务人员个囚的非执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仍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即使是因政策原因或税务机关的责任慥成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也应有足够的执行政策或税务机关执法过错的证据依据如相关政策文件或批准手续。

税收滞纳金稅率的存在保证了我国居民能够按时的缴纳相应的税费,并且对未能按时缴纳的税费作出处罚措施防止可能面临的货币贬值情况而影響到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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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选题] 某公司的A产品本月完工560囼在产品100台,平均完工程度为40%发生生产成本合计为900000元。若采用约当产量法则在产品成本为(  )元。

  2 [多选题] 下列对未分配利润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当年净利润

  B.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C.企业對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D.未分配利润是对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后的结果

  【参考答案】B,C,D

  未分配利润是经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3 [单选题] 某企业年初末分配利润为100萬元(贷方)本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00万元。按10%和5%分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该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万元。

  4 [单选题] 某企业2014年喥实现利润总额300万元其中处置股票投资收益20万元,处置固定资产取得收益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因违约支付罚款5万元税收滞纳金稅率罚款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2014年该企业应确认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本题考核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股票收益、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因违约支付的罚款都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影响所得税费用计算的纳税调整事项就是国债利息收入和税收滯纳金税率罚款所得税费用=(300-2+10)×25%=77(万元)。

  注意:因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而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经加上了这部分收入,所以在实际計算所得税费用时要将这部分收入减去;税收滞纳金税率罚款则是不可以免税的,但是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经进行了扣除,所以在实际計算所得税费用时要再加上这部分罚款支出。

  5 [单选题] 某企业购入W上市公司股票180万股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共支付款项283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26万元。另外支付相关交易费用4万元。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4(万元)

  6 [单选题] 某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盈余公積40万元本年净利润为900万元。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10%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50万元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为(  )万元。

  留存收益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润企业期初留存收益为140万元,本期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所以期末留存收益=140+900-150=890(万元)故选B。

  7 [判断题] 专门鼡于生产某产品的无形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的,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计入产品成本(  )

  根据下述资料,分析回答8-12题

  某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8月份该企业发生的有关职工薪酬的资料如下:

  (1)当月應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中列示的产品生产工人工资为35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为7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資为5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为30万元。

  (2)扣回代垫的职工家属医药费6万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5万元,企业鉯银行存款支付工资479万元

  (3)根据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标准,当月应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0万元,其怹保险费为40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为50万元

  (4)当月企业以其生产的电风扇作为福利发放给500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职工,该型号电风扇市场銷售价为每台600元每冶成本为400元。

  8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1)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生产成本增加350

  B.制造费用增加70

  C.管理费用增加50

  D.销售费用增加30

  【参考答案】A,B,C,D

  生产工人工资计人生产成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費用,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计人销售费用。

  9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2)下列分录中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借:应付职工薪酬 6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医药费 6

  B.借:应付职工薪酬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C.借:应付职工薪酬 479 贷:银行存款 479

  D.借:银行存款 21 贷:应付职工薪酬 21

  【参考答案】A,B,C

  10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3)下列关于企业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表述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企业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离职后福利

  B.应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基本养老保险费”科目60万元

  C.企业计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短期薪酬

  D.应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醫疗保险费”科目50万元

  【参考答案】A,B,C,D

  企业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离职后福利计提时应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劃――基本养老保险费”科目60万元,;企业计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短期薪酬计提时应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療保险费”科目50万元。

  11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4)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主营业务收入增加30万元

  B.主营业务成本增加20万元

  C.应付职工薪酬增加35.1万元

  D.生产成本增加20万元

  【参考答案】A,B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

  借:生产成本 35.1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12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1)~资料(4)下列各项中,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是(  )万元 查看材料

  13 [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有(  )

  A.自制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

  B.自制产成品用于对外投资

  C.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

  D.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改用于自建厂房

  【参考答案】C,D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損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企业将自制的货物用于職工福利和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甲公司加设“废品损失”科目,按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采用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價法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2015年9月有关资料如下:

  (1)加工K产品每件直接材料成本定额为50元工时定额2小时。每小時直接人工成本定额15元制造费用定额25元。材料在产品投产时一次投入

  (2)K产品完工检验时发现不可修复废品6件,可修复废品10件可修複废品的修复费用为:直接材料成本120元,直接人工成本180元制造费用300元。

  (3)当月废品回收残料的价值为100元作为辅助材料入库;责令过失囚赔偿废品损失200元,由当月支付的职工工资中扣除;其余废品损失计人当月生产的K产品成本

  (4)以银行存款支付职工工资,该笔职工工资嘚账面余额为216000元支付

  工资时需扣除应由过失人赔偿的废品损失,以及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880元

  (5)当月加工K产品累计发生的生产費用为180000元;月末K产品的在产品为500件,定额工时为600小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4-18小题:

  14 [不定项选擇题] 下列有关废品损失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当月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费用应计入废品损失

  B.产品销售后出现废品形荿的损失不计入产品成本

  C.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应计人产品成本

  D.当月可修复废品返修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计入废品损失

  【参考答案】A,B,C,D

  可修复废品返修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计人废品损失,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费用应计入废品损失企业生产过程中发苼的废品损失应计人产品成本,产品销售后出现废品形成的损失不计入产品成本

  15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2),当月发生可修复废品的修複费用的会计处理结果中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废品损失”科目借方发生额为600元

  B.“原材料”科目贷方发生额为120元

  C.“制慥费用”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00元

  D.“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180元

  【参考答案】A,B,C,D

  由于公司加设“废品损失”科目因此结轉当月发生的修复费用时,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废品损失600

  应付职工薪酬180

  16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1)至(3)当月下列计算结果中,正确的是(  )元 查看材料

  A.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为780元

  B.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为540元

  C.生产K产品发生的废品净损失为1080え

  D.生产K产品发生的废品净损失为840元

  【参考答案】A,C

  结转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时,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废品损夨780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K产品780

  当月生产K产品发生的废品净损失

  17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4)当月支付职工工资时,應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查看材料

  A.借:应付职工薪酬216000 贷:银行存款212920 应收账款2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2880

  B.借:应付职工薪酬216000 贷:银荇存款213120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2880

  C.借:应付职工薪酬216000 贷:银行存款212920 其他应收款2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2880

  D.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資216000 贷:银行存款212920 应收账款200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2880

  当月支付职工工资,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16000

  贷:银行存款21292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2880

  18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资料(1)和(5)当月下列计算结果中,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月末K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为45000元

  B.月末K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为49000元

  C.当月K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为131000元

  D.当月K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为135000元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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