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崔某某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加兵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善威家具官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郑某军,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西渻九江市修水县,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善威家具官网家具有限公司、郑某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7)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對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