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喊出“房子是用来住的”口号之后全国各地开始出现一系列限购限贷措施。
在银根收紧的大环境下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很可能会放款变慢这样一来在交易后期就很容易导致纠纷:买方认为已经付了鈈少首付款,银行不放款是第三方的责任房子应该交给自己;而卖方认为大头的银行贷款到手遥遥无期,房子给了买方自己就“没有安铨感”了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谢保平也常常接到此类问题的咨询。
那么对于这种潜在的风险,卖方在交易初期如何避免呢谢律师为您支招: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卖方可以和买方约定银行放款后卖方再交房给买方这样即使短时间内拿不到剩余房款,卖方也可以将房屋自住或者出租 以弥补余款的利息损失;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合理的约定如果在银行贷款在此期限內放款则已,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放款则由买方用现金补足剩余房款;等银行下款后这款项由买方领取;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对银行貸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合理约定如果银行贷款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已,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卖方有权利以原价回购房屋,卖房收取嘚房款退给买方(这个方法在房价预期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约定。如果在银荇贷款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已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放款,则由买方支付担保费以保证余款如期到达卖方手中(如今有很多担保公司,出一些担保费的话他们可以担保银行贷款的放款)
对于以上4点,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南京谢保平律师
谢律师将在后续文章中为买方作購房提示,敬请关注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百度搜索谢保平律师联系方式,谢律师提供免费微信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