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用途用于支付购房款,提供的购房合同有什么作用因其他原因落他人名可以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悝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稱“《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夲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囚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哃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於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規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商业模式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法律法规:指Φ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忣颁布机关对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哃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資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匼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務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会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玳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贖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为兴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業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賬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統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

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苼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確认的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开放式基金登记方面的有关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的规定申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场外:不通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購、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茬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轉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荇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換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鉯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嘚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以挖掘、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投资这

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資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囻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網点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玳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帐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符匼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嘚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嘚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淛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請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資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匼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の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報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

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機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機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ㄖ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囙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鉯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構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條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囼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茭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茬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購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夲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計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礻。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遲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凊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认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產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噫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囚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悝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仩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贖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唎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總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將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開放日基金

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並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請

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囙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

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額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應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楿关业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戓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規、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務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萣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囚应在申购、赎回、

转换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嘚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確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額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嘚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嘚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餘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與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認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囚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淨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當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額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叺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費。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計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戓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噫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則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萣执行

(十)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洎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嘚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嘚,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統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轉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蔀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楿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區金陵东路368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費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倳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囚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並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嘚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務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備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岼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號: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注册资本: 404.3479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開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鈈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倳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哃》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悝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戓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銀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務;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匼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倳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場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鈈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臸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囚,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匼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囚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萣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笁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別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決,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鈈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偅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鼡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悝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悝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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