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元青川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行
法定代表人舒石磊,行长
被执行人广元青川市青川县强林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强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執行申请执行人广元青川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元青川市青川县强林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查证到被执行人车辆属按揭贷款购买;不动产青国用(2013)字第3X0号,面积为2681.1平方米的房产已设置抵押担保和反担保均无法处置,苴被执行人广元青川市青川县强林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正在生产发展阶段,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应适当予以保护除此,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的终本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六)項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