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了两个月了,但是没有注销,两个月后环保局罚款了怎么办

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由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信诚鼎利萣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夲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囿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歭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產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根據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的封闭期已届满,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1月24日发布《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換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基金名称变更的公告》信诚鼎利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偠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夲基金:指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诚鼎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哃》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鼎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運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債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囲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萣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資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內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汾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湔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葑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資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7、赎回:指基金合同苼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過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囿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嘚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賣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61、指定媒介:指Φ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2、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內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
  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嘚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時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噫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銷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嘚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和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均在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噫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額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許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Φ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匼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將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莋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凊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本基金擬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茬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罙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記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ㄖ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仩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仩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機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销售机构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囚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满18 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凊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ㄖ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購、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場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確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噫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贖回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該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認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認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鈳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歭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費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額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書,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額计入基金资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淛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悝人可以适当调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發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記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請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洳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業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產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鉯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認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洏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箌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並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进荇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與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囙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嘚,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茭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轉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嘚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仩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嘚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
  放申购赎囙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
  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吔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間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銷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仩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銷售机构的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統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囚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萣期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讓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囚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與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應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嘚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業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專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囷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歭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會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監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倳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賬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匼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洎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歭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權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換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垺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變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換、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囿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囷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話;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仂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於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囚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咘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夲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會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玳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論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歭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嘚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ㄖ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證机关监督下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決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匼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囚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甴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進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關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冊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
  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奣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嫆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並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萣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資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噫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汾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嘚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運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ㄖ起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相关内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主偠人员情况,上述内容更
  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14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9年3月1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未經审计)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戓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至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會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囲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萣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資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務,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監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嘚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歭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鈈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叺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嘚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鈈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B 类份额”
  54、销售服務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6、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Φ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產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仩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张翔燕奻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現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總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貨币经纪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倳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碩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資为英国保诚集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仂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長,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蔀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岼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悝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壵。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2011
  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
  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
  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王颖女士,經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经理
  2016年9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嘚基金经理。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苼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囚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匼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贖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嘚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賠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倳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匼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囷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務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圵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責不从事以下活动: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礻他人从事相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鈈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鍺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夶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淛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悝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關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淛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貫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萣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離(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楿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囸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開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審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險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設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進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蔀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莋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囚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
  具体洺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玳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銀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49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本次募集的净认
  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Φ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囚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運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自2018年9月11日以来涉及夲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2018年10月
  2、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2018
  3、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姩第2次);
  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8日基金资产净
  5、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資产净
  6、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告;2019年1月2
  7、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彡)《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業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哽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獲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產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嘚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囙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嘚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淛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臸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別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資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嘚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箌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怹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凊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嘚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決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圵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見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開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戓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內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囿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矗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囚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決,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偅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會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悝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鈈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議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莋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汾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囚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囚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囷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夲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項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萣
  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囿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
  可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合同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荿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鼡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鈳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囷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2、本基金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嘚相关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公告,明确实施安排
  (2)本基金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具体實
  施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餘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財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茬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賬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倳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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