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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縣长沙市恒丰小额贷款怎么样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杜伟、曾范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与杜偉、曾范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窦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菊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良玉该公司职工。
被告: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东红路950号。
负责人:曾范明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臨朐县东城粟北东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绍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杜伟、曾范明、吴绍国、孙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日竝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计4579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共计8099元,均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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