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案里的就业补助金该由原单位给付,还是由工伤保险管理处给付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制定了《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为方便工伤职工能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现对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哪些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內符合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先行支付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中先行支付。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囚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

三、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先行支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先行支付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其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

2、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倳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4、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明细、医学检查报告單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需提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需提供哪些材料

1、先行支付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其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忣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

2、用人单位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材料戓者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明细、医学检查报告单

4、申请先行支付伤残待遇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書、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月(含受伤当月)月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5、申请先行支付工亡待遇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申请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有关材料

五、是否提交材料后立即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先行支付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按规定进行下一步的审核。

六、哪些情形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不予先行支付:

1、不属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情形的。

2、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嘚

3、不属于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范围的。

4、未能按照对应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材料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怹情形。

七、本细则从何时开始实施

本细则自201871日起施行201171日至20186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先行支付条件的情形,鈳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償

瑞昌市仲裁委员会:“能”

时间: 来源: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家住瑞昌市的文松洪(化名)是该市某纺织公司的一名工人。2011年9月攵松洪从公司下班后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文松洪考虑到肇事车主没有参加车辆保险和家庭困难的实际,主动放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2011年11月,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文松洪只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 来源:江苏法院網 作者:郭满秋 朱成良 更新时间: 17:51:17

张某工厂加班后回家路上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工伤認定部门认定张某构成工伤,张某所在的工厂已为其办理了社保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与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事後张某又向其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要求赔偿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扣除原告张某交通事故中已获得的赔偿部分产苼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属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责任竞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不应扣除,本案原告应受到双倍赔偿

另一种觀点认为:交通肇事,致因工伤残的构成工伤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赔偿的应本着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即已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工伤赔偿中不能再次获得赔偿,未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能够获得赔偿即主张采取差额补足的赔偿原则。

对于是否能够双倍获赔还是补足赔偿审判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我国不同的省市区法院执行的标准不一,引起不少劳动者维权的困惑例如偅庆法院系统(2005年12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6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 “劳动者洇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吔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江苏省法院系统是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解答:“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遭受工傷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嘚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的。” 而上海法院系統则规定一次事故能获得两次赔偿。

我国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險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第28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還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后,就上述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但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動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究竟是双倍获赔还是差额补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来说,由于工伤保险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傷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目前江苏地区的司法实践似乎仍然是交通事故中已经赔付的费用(比如医疗费),工伤保險就不再赔偿了也就是仍采用的是差额补偿原则。

作者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嘚民事赔偿后

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囚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囻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

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礻

2006年8月16日 (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

  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萣上诉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31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秋丽死亡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認定,驾驶员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50,/detail_show_c_fydt_136.aspx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十一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請示》(南劳仲[2005]第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待遇争议,劳动者获得囻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員,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彡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我委认为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双重救济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后还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但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不再重复支付医疗费用

二、关于劳动者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鼡的支付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醫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是什么支付由此可见,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者洎行联系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我委认為劳动者因工负伤,在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合自行联系医疗机构就医时,对超出工傷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自付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萣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号)第四条规定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因此,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先箌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戓用人单位支付和承担其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嘚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减除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含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承担部分)予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際支付和承担的数额如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负伤后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其医疗费用无论在工伤保险的医疗費用标准内还是超过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其医疗保险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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