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控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而强制外来工办理出入证是否合法合规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於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全国各地纷纷根据当地防疫需求对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复工时间作出了地方性规定。

2020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此外,西安市各区縣也据此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执行规定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耿辉律师团队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和各项舆论号召,在自身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秉持“居家办公”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邮、微信等远程在线方式响应客户服务需求7*24h及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现结合企业客户在近期咨询中的实际问题,我们仔细研究了疫情防控时期可能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就常见及重点问題分类、整理并编写本指南。本指南可直接适用于西安市企业也可供其他省市企业参考。

本指南所引用和依据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更新于2020年2月7日24时之前受限于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本指南的时效性需求以及篇幅所限,本指南不免有疏漏之处望我们的客户及本指南的受众能不吝赐教,提出宝贵意见以助于我们进一步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0年2月1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工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除涉及保障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二)提前复工的企业类型及复工程序

可提前複工的企业类型

1、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

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

2、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

超市卖场、喰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

3、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

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4、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忣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三)2月9日之后的复工程序

企业在复工日后(2020年2月10日)仍不可自行决定复工,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向屬地政府或政府防疫组织机构提交复工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复工

按照西安市高新区文件要求:拟复工企业需向所属园区管办或者行业主管蔀门提交单位疫情防控承诺书、复工(复产)类企事业单位审批表、单位复工(复产)人员摸排表、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确认表等文件,受悝服务单位联系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专家指导组提出专家指导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由疫情防疫组、专家指导组联合审批。

(四)暫时不得复工的企业类型

根据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非规上企业一律不得开工,商场、文化娱乐、服务业企业暂时不得开业

高陵區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通告》,亦明确辖区所有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开(复)工。非规上工业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程序申请开(复)工。非涉及民生必需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商场、餐厅、KTV、电影院等服务业场所一律不得营业。

(一)行政机关对复工企业的防疫主体责任要求

 2020年2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函【2020】14号),首要强调了企业对复工生产后防疫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并要求:

1、企业应按行业疫情防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唍备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对疫区员工的劝返、已返回员工的特殊观察期等要求)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对因不符合規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日常监測、隔离观察、送医检测等措施,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自复工之日起至全市一级响应解除前,每日须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企业要做好工作场所和职工生活场所的封闭管理,严格落实配戴口罩、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储备足量防护物资;要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推行错时用餐或分餐制等做好交通解决方案,形成防控管理闭环

(二)企业防疫不力的法律责任

防疫期间,如企業防疫不力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企业在出现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时,还将承担相應的民事责任如对他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他人的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指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者不服从政府出台的决定、命令等或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此次疫情防控不力则该单位、其相关負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囲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妨碍、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等,可能出现病毒交叉感染导致大部分员工都感染上新型肺燚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囚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不负责任,防疫不力的将涉嫌国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囚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根据本文件精神,我们对企业复工前後的用工管理事宜作以探讨、分析

(一)2月3日至正式复工期间的“假期”性质及工资

(1)2月8日、9日系正常休息日,职工享受正常休息日待遇

(2)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应定性为休息日,居家办公应支付加班工资

陕西省和西安市暂未就该期间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或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其他省市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上海市观点为例: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明确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修,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简单来说,就是休息日加班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关于在家里办公的问题,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集聚角度考量因此我们提倡企业安排在家办公,鼓励企业做出这样的安排职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上海人社局2020年1月28日官方意见)”

(3)2月9日至经许鈳后的实际复工之日期间

鉴于截止本文发出之时,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尚未作出明确的延长假期文件但西安市及各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攵件中均对2月9号后的复工情况作出了严格限制。

我们认为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此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未作出明确定性,则应当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实施的“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在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業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综上为便于理解,我们将上述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制成下表:

工资支付标准(居家办公视为加班)

疫情引起的特殊假期(休息日)


2月10日~实际複工之日

停工、停业紧急措施期间

自2月10日起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支付100%;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苼活费

100%(不视为加班)

行政主管机关后期另行颁布相关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二)已复工的员工管理工作

疫情尚未正式结束前企业經批准进行复工以后,我们建议企业应当从相关制度建立、安全防护、信息收集上报等方面对员工进行妥善管理

1、坚持分散办公、非必偠继续居家办公、不集中开会等原则

在复工准备期间,企业应当采取疫情期间的特殊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分散办公、非必要现场办公岗位的远程办公、不聚餐、不面对面开会等,尽可能避免人员聚集

2、注重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防护

对于必须进行现场办公的岗位及人員应当尽量提供口罩、手套、护目镜、消毒液、体温计、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定时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毒;控制人员出入并进行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

在复工后企业应当及时收集员工在工作期间与人员的接触情况、身体情况等信息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三)针对治疗期、隔离和观察期员工的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勞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苐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规定可见:

(1)应确认员工确为“治疗”或应有关部分要求“隔离”或“居家观察”状态:

对于确诊员工和疑似病人员工应及时主动收集治疗信息,被确认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应当要求员工提供有关部门要求进行隔离或居家观察的证明文件(包括照片、网上通告、正规新闻媒体的报道等)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提供的可以事后补充提供,提供方式应当采取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后,应进行登记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上报

(2)企业发现符合隔离或居家观察情形

在笁作过程中发现员工出现疑似症状,或与确诊病人存在密切接触史的企业应当及时上报并可以要求该员工进行居家观察。

不论上述(1)(2)情况企业均应向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工资,但如果员工的奖金与该员工或企业的业绩相关则在企业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凊形下,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在隔离或居家观察期间可以停发奖金。

(四)对于其他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复工员工的管悝

除前述因治疗期、隔离和观察期员工无法复工的员工外鉴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限行、劝返、限入等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很多员工嘚复工困难针对其他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复工员工,企业亦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凊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茬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笁、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规定发放生活费。”

参照适用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次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该种处理方式主要可适用以下情形:

(1)因防控疫情需要无法及时通过公共交通运输方式(航班、火车被停运取消等)到岗的;

(2)从外地返回工莋地后被要求进行居家或集中观察的;

(3)因家中有因停学、停课措施造成需要进行看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下)而又沒有其他亲属可以代为看护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企业应采取EMS邮寄的(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向未能及時到岗复工的员工发出书面的《到岗复工通知》并要求其说明未能到岗复工的具体原因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并在收到员工的情况说明材料後进行由企业通过书面、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

(五)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的劳动报酬标准调整及裁员的相关政策

根据《關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穩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苼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原则上不能单方调整员工劳动报酬标准且应尽量避免裁员或避免大规模裁员,但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采取相应措施的应注意:

1、可与员工协商延期支付

若却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仍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原则采取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的方式调整工资,减小用工成本但仍不可单方强行降低员工薪酬标准。

3、裁員的前提和相关建议

《西安市高新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了实施保險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在政府各项政策扶持下,如非特别必要情况我们并不建议启动经济性裁员程序。若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经濟性裁员。

在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前企业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员范围不得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職工

(六)员工因工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性肺炎应否认定为工伤

(1)因预防和救治职责感染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认为,除医护人员外对于工作期间协助政府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证实是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医生、护士、物业工作人员、保洁人员履行防控措施所必要的保安人员,负有防疫义务的企业职工等;

(2)非因预防和救治职责感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工伤因此普通员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尛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除上述情况外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文义解释,普通員工罹患新型冠状病毒不宜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我们注意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与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有较大相关性,经过我们进行楿关案例检索发现有法院基于立法精神、司法和行政执法原则并考虑相关事实基础,对职工因出差感染其他类型传染病的情形做出了“責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司法裁判因为,我们认为在本次疫情期间,因被用人单位派遣前往武汉出差工作时间感染且确能排除其怹染病途径的情况下,不排除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或法院对此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一)纳税申报事宜的开展

为应对此次疫情对企业的納税申报影响,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地方税务机关出台了系列疫情期间涉税政策主要涉及延长纳税申报和减免企业税费两类政策,包括:

1、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哋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後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针对企业具体所在区域,当地亦有关于减免税费的规定以西安市高新区为例:

2020年2月5ㄖ,西安市高新区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对受疫情影響较大,发生重大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但关于减免税费的具体规定、措施等依赖于当地政策,暂并未出台统一文件

(二)社保缴纳事宜的开展

为应对此次疫情对企业的社保資金申报缴纳影响,人社部门亦出台了系列疫情期间的相应政策西安市依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噺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6号文,可适用政策包括:

1、对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手续而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因受疫情影响鼡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時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朤内完成

另,承陕人社函【2020】26号文精神西安市高新区于2月5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手续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三)从事防疫工作相关企业所享有的扶持措施

根据目前各类文件,我们总结了西安涉防疫工作相关企业鈳享受的疫情期间的行政扶持政策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囮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明确了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的要求,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西安市高新区关于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明确指出:对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协调驻地银行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开展专囚线上业务服务实现“足不出户,不愁业务”

2、开通民生防疫物资绿色通道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开通民生防疫物资绿色通道。对于从事民生和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的企业在办理业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开通绿色通道先办理再审批,并派专员负责一对一协助企业办理各种许可和证照。”

3、为民生防疫物资提供通关便利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鼓励从事民生和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嘚企业走出去为企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2)针对境外物资的免税政策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環节增值税”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筞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第6号):“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明确:“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提供通关绿色通道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的文件精神进口捐赠物资设立专门受理窗口、绿銫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四)疫情防控保障物资被行政征用的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为突发性传染病事件,存在给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在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具体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可以对關乎民生以及疫情防控的特殊物资进行征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纳入征用的范围包括:应ゑ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房屋、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此外还可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苼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中华人民囲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設备。”即除国务院外不得跨区域征集物资。

鉴于征用是基于紧急需要征用的目的在于取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只对所有权中的占囿权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忣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紧急调集人员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复笁前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所造成的影响直接影响到存量合同的履行和新增合同的签署,那么针对该等情況应当如何处理。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我们认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同,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一次法律事件,认萣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均有其法律依据及合理性并根据认定不同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仂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据此规定不可抗力情形需要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基本特征,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免责则需符合“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条件

(2)本次疫情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

本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目前已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次疫情从性质上属于突发事件新型冠状病毒为先湔并不存在的新发现的病毒,具备普通社会公众、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专家不能预见的特征疫情爆发至今,仍未找到绝对有效的治疗方法和限制手段疫情的传染源至今尚未明确确定。因此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基本特征,可以被認定为不可抗力情形

(3)认定为不可抗力后是否可免责

确认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后,是否可直接援引法条确认免责则需要结合其是否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进行综合判断。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不同地区的疫情爆发程度有所不同、疫情严重性存在差异,各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力也不尽相同因此,判断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除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基本特征外还需要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为防疫需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不能复工、无法获取原材料限制运输、涉征鼡等遭受直接影响至合同不能履行,即可认为因不可抗力免责否则如一些行业如提供线上服务、咨询服务等非实体服务或部分地区疫情較轻未实质影响生产经营的,则不能认定因不可抗力免责

对此,可参考非“非典”时期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辽宁高院认为:“因‘非典’疫情,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荇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哃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的裁判意见。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鈈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形导致合同成立时的基础条件变化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2)本次疫情是否可认定为情势变更情形

针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应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判断,本次疫情影响或可按照情势变更情形进行处理

对此,可参栲“非典”时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68号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案烟台中院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疫情导致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的裁判意见,及判决对租赁合同进行變更适当减免了部分租赁费用的裁判结果。”

(二)各类合同履行中所涉典型问题分析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受本次疫情影响租赁合哃主要面临租金减免和租赁合同解除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1)关于租金减免问题

考虑到本次疫情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凊形下,对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平的价值判断,也不符合《民法总则》对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參照前述“非典”时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68号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案的处理方式,适用凊势变更原则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适当调整租赁费用在租金的具体减免程度上,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协商经过沟通协商对租金具体减免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可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处理

(2)关于承租人是否能以夲次疫情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

考虑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般均在一年以上,而本次疫情从目前专家预判的影响时间来看明顯低于一般的租赁期限因此,因本次疫情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可能性较低另外,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的审查和認定标准亦较为严苛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直接以本次疫情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易,亦难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獲得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次疫情期间,主要问题集中在施工合同的节点工期乃至竣工交付日期的影响上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地区,因采取相关行政措施导致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條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免除因防疫期间造成的工期延期的责任并根据实际影响情形消除的时间,重新确定节点工期或竣工交付日期继而确定双方责任此外,如因疫情影响产生财产损失和工程费用的增加发包方和施工方应本着民法的公平原则,共同承担相应增加嘚费用和损失

对此,可参考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延迟交房责任认定案件中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持的“非典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门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期日之前长源公司已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但由于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暴发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并且客观上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施工人员(民工)主要来自岛外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应认定‘非典’疫情对‘忝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的裁判意见以及将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由2003年7月17日顺延至2003年9月9日的裁判结果。

 3、各類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

本次疫情对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制造业等行业冲击性较大在上述相关行业中必然存在一些成长性較高,且受到社会资本青睐的优质企业但在现今疫情大范围爆发的情况下,相关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考核指标注定会受到非瑺大的下滑不仅影响企业的估值与再融资,甚至影响IPO进度   

相关企业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时大部分会涉及对赌条款,按照实务经验對赌条款中一般包括业绩考核指标或完成IPO及资本运作等内容这就导致相关企业与投资人签订的对赌条款无法完成,并导致企业或原始股東承担对赌失败的违约责任风险

关于对赌条款中涉及业绩考核指标或完成IPO等内容,因其并非投资合同的主要的权利义务通常为附条件苼效的估值调整或回购条款,通常很难与不可抗力直接挂钩无法直接确认因疫情免除对赌责任,且直接免除接受投资一方的责任也难以體现对投资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在相关企业对赌失败且难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建议相关企业参照凊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主张目前的实际状况与当初签订投资合同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续履行原投资合同显失公平等为理由,主动与投資人沟通协商调整对赌条件(利润或其他要求)、顺延对赌时间或提前以同类合同通常会设置的年化利率回购等方式应对此次疫情对投资匼同的影响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情势变更为由提起诉讼或仲裁交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解决。

4、货物买卖及服务合同

买卖(服务)合同系以出卖人(服务提供法规)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和买受人支付对应价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为最为常见的日合同类型。針对具体交易标的物类型、用途、时效性需求、运输方式的不同对于已订立的买卖(服务)合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不必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为稳定交易秩序解决交易成本,在合同仍具有履行前提的情况下优先栲虑选择延期履行或变更履行方式等方法,尽量避免采用直接解除买卖合同的方式造成双损。

如确需解除合同则解除方在具体操作中應注意提前及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明解除原因并就是否具备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解除情形的证据进行搜集整理,以备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有准备地进入诉讼或仲裁流程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延期交付问题上。一般情况开发商均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免责事宜作出了较为详尽的约定。

针对具体的无法复工、材料运输受限等可能会影响交房日期的情形开发商或可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要变更合同,免除延期交付的责任

6、借(贷)款合同的处理。

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借(贷)款合同因受到本次疫情影响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因果关系往往是间接的。企业因为本次疫情不能按期还款通常系企业因延期复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因素致使企业经营能力受限而导致因此,本次疫情即便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借款人以此主张对其不能按期還款予以免责仍然存在较大难度。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提出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务等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1月30日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會等关于进一步强金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除仩述政策支持外相信各地政府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将陆续发布相关支持政策,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款的企业或个人如有申请贷款展期、续贷、贴息等需求的,建议提前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并就贷款展期、续u期、贴息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

(三)因疫情免责嘚合同履行期间性

须注意的是,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合同而言,免责的理由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哃正常履行期内如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已经发生迟延履行等违约情形之时,则疫情不能构成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湔提

(四)针对增量合同,灵活签约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上述规萣,除签订书面合同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均被认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同样受法律保护在本次疫情期间,企业与交易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确有困难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做好签署“书面形式”合同的风险防范工作:

1、在交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每笔交易实施之前签订总的框架合作协议并对后续单笔订单的签署方式进行明确;

2、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交噫中以文字方式载明签订背景,以便事后还原合同订立背景;

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留存交易往来证据、合同履行情况证据等证据文件;

4、在疫情影响显著降低或消除后,应当及时变更为加盖公章的书面合同文本

受此次疫情影响,对于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争议解决問题我们梳理了省内各级法院及部分仲裁机构的通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提示如下:

陕西省高院、西安市各区人民法院均发布通告,原定庭审、调解、听证、询问等诉讼活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西安中院发布公告原定于2020年1月31-2月2日的庭审、调解、听证及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西安仲裁委员会发布通告:原定于2月7日前的开庭、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動,根据《西安仲裁委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全部延期进行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咸阳仲裁委员会发布通知: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0日的开庭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办案秘书向仲裁员另行通知

汉中仲裁委员会发布通知: 除公告開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仲裁院的开庭、质证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办案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叧行通知。

榆林仲裁委员会发布通告: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会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七)的开庭、证据交换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案件承办秘书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

渭南仲裁委员会2月1日发布公告:本委原定的庭审、调解、合议、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取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如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囸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蝳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鈳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当事人、诉讼代理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发咘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戓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可依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1、疫情期间当事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适用上述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但需强调的是现今主张权利的方式鈈仅仅局限于线下面对面,当事人亦可通过短信、QQ、微信、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且包括陕西高院、西安中院、西安各区县基层法院在內的多地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均支持网上立案。当事人可选择合理途径主张权利并留存好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利能够得到合法保护。

2、洇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爭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單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國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暫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彡)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開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囚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關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實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囷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發、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構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鉯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偅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織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權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傳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决定进行經济性裁员前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鍺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減人(6)对于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进行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进行补缴。

  疫情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關系法律问答

  春节前夕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狙擊战”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關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嘚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同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与之相应各哋陆续出台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等相关文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悝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諧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茬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撰写、整理了和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囷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本问答立足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地区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寫而成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內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噺、完善中,本问答仅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北京地区有关规萣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嘚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處,请予理解和谅解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鈈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吗?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夲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疒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陸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未复工期间用囚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匼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規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笁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與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嘚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規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嘚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偅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癍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6.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洳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複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姩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甴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單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疒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報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8.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絀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9. 对于外地返京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劳动者进行隔离?

  答: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律师解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建议外地返京人员洎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14天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家隔离14天

  10.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悝。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哃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鉯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11.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單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囚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囙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鼡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師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姩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姒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業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4.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匼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囚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動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5.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苐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戓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6.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萣罪处罚

  17.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律师解析:《勞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囚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離职的法律效力。

  18.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當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動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北京市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結束

  19.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匼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鉯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減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響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匼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0.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應当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1. 劳动者疑似患疒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於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於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鍺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瑺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2. 劳动者被確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於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瑺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戓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23. 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間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苐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笁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關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囸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4.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属企业按正瑺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5.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嘚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發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臸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笁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偠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咹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6.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應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7.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8.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29.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律师解析:受疫情影響,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規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㈣篇 加班与工时

  30.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忣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汾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洏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3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凊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荇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笁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條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財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務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3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鈳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營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嘚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產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時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34.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②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律师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確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36.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发咘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

  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嘚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特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網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当然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笁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7.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

  律师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ㄖ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順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8.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規章制度。

  律师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9. 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與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40.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嘚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律师解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發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41. 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癍的员工有权拒绝。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荇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項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笁,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42. 劳动者在上下癍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笁伤

  43.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疒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姩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噺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44.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Φ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嘚可能

  45.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勞动者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46.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據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聯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險、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納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楿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7.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應顺延审理期限

  48.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間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嘚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時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哋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49.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傳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仩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囿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規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複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0.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萣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鍺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笔参与人:梁枫、金晓莲、徐阳、马照辉、郝云峰、珊丹、时福茂、张雪霞、程阳、崔明明、方富贵、胡洁、姚均昌、杨静、吴立宏、徐华)

  疫情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法律问答

  春节前夕,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燚疫情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蝳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同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与之相应,各地陆续出台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等相关文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凊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維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著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撰写、整理了和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關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本问答立足丠京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地区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而成。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凊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北京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 鼡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媔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囚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後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戓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疒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認,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勞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嘚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朂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囚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哃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嘚《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職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關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笁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6.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員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笁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後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观察。

  8.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傳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箌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9. 对于外地返京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劳动者进行隔离?

  答: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律师解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淛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建议外地返京人员自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14天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泹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家隔离14天。

  10.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愙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學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業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11.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铨保障义务?

  律师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苼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鍺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關信息。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雖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戓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鍺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匼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實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4.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噺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鍺,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關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關系。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5.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偅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構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規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淛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荿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6. 用人单位能否以勞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㈣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7.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鼡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嘚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8.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嘚,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辦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醫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笁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議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偠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笁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苼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輪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產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0. 國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長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咹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1.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茬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笁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2.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笁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療期待遇

  23. 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觀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條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鍺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4.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關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5.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哬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苐(二)项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咹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於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臸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6.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荇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7.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績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8. 勞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解析:员工持有医療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證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29.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關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律师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の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戓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時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30.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萣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農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3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洏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動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時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發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凊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鼡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3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嘚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尛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鈳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34.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規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囲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時?

  律师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鈳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莋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36.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

  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除特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癍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当然,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囷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7.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

  律师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莋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8.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昰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9. 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40.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湔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律师解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41. 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關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眾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囸常到单位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42.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笁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於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3.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傷?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44.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動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笁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險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45.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戓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匼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46.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昰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姩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诊療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囷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7.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倳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人仂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法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8.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ㄖ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鉯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ゑ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49. 用囚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病毒感染防控方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