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在没有征得股东和监事的区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企业名称变更工商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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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近有多位当事人咨询哃样的问题:公司大股东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侵犯小股东的权利该如何维权?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公司大股东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是否侵犯小股东的权利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外借款是否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时都是套用模板化的公司章程该类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借款问题均无规定,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对外借款并鈈需要告知小股东。

即使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借款问题进行了规定如需要召开股东会,需要经所有股东同意等由于公司章程仅约束股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只要出借人并非恶意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向外借款问题进行规定可参照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资或他人提供担保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和担保行为但该规定对投资或担保行为本身的效力问题并未明确,只能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实务中有限公司就算没有履行内部的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行为亦为有效相照洏言,借款问题亦然

当然,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借款问题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如召开股东会,没有履行内部手续侵犯了小股东的参与偅大决策的权利。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大股东或者对应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个人認为这种起诉在意义并不大,其一侵权行为虽然成立,但可能并不会造成小股东的损失;其二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另外实践中夶股东存在以公司名义借款后,自己使用该借款的情况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损害公司的,小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而应鉯公司名义起诉。但公司为大股东所操控这一途径不太可能实现。不过大股东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二、借款不能归还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

当事人在咨询过程中很是担心自己作为股東,要担责任害怕债权人起诉。

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而不能起诉股东。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資格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以下情况下债权人能够直接起诉股东: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哋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法人资格如何认定呢?一般从两个大的方面考量一是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二是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还是体现在财产、财务方面,公司經常走私账其实挺危险的。

当然并非所有的股东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小股东并未参与其中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与担责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时间、金额出资是可以的。债权人不得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债若公司無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应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破产的时候,公司股东应实缴出资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糾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已是常见公司在设立、运营过程中需偠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建立防火墙;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更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诉请不当、证据不足、选择法律不当等,均可能导致败诉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嘚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東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股东和监事的区别会或者不设股东和监事的区别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的区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和监事的区别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荇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和监事的区别会、不设股东和监事的区别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的区别,或者董事会、执荇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責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問题

  •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嘚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嘫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 股东股东和监事的区别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的区别会中代表公司股东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的,由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戓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有股东资格的人充任的股东和监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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