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利减人不减地的规定薪酬的意思

  1991年王父作为家庭成员(王甲、刘母、王某、王乙)的代表,承包了本村土地6.13亩2002年,王某出嫁但户口未迁出该村。1998年该村对村民承包的土地重新确权,但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6月14日,王某离婚同年8月25日,王父作为家庭成员(王甲、刘母、王某、王乙、王乙之妻、王乙之女)的代表與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本村土地6.13亩承包期限为43年,即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47年12月31日2015年6月4日,王某诉至本院其认为其村在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王父的家庭增加了两口人而该村却将王某1991年分得的土地份额抵顶给王某的侄女,致使其未再重新获得土地按照村里“人人都有地”的政策,王某应分得土地故要求经合社为其发包土地1.5亩。经合社以其村土地確权时王某系王志亮的家庭成员,项下含有王某的土地份额为由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普遍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根据国家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土地承包合同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地”嘚原则,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承包期限本案中,王父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承包了其村的土地,王父家庭即依法获得了相应土地的承包經营权王某作为王父的家庭成员,对王父签订的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享有相应份额故王某要求其村发包土地1.5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本案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对“增人不增地、减人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地”制度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嘚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包括农户、单位、个人。“户”在人口范围的划定上与Φ国传统的家庭基本一致家庭是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莋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当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时镓庭成员的一人或几人的死亡或迁出并不影响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此即“增人不增地、减人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地”是我国农村继包产到户之后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项制度最早始于1987年的贵州省湄潭县后逐步得到中央政府的肯定和推广。自1993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法律和法规,将这一制度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如国务院批转农業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均是对该项制喥的肯定和贯彻。

 ??所谓“增人不增地、减人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地”顾名思义即是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嘚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原因而增加的,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的,亦减人不减地嘚规定少承包地外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原家庭,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仍属于原家庭成员并平均享有原家庭的土地份额,原镓庭的新生人口并不会将外嫁女儿的土地份额抵顶而是会稀释家庭成员平均享有的土地份额。具体到本案王某的土地并没有被其侄女抵顶,但其享有土地份额确因家庭人口的增加从1991年的四分之一减少到如今的六分之一故其无权要求其村再行发包土地。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哋有三种:土地补偿,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地上物补偿归地上物所有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償标准,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嘚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泹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區、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費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用方直接与被征用人协商确定补偿额並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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