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质量,道理,指标中有一个不同的是什么

合同债的清偿抵充是指一个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合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務而约定数次给付的,若此次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戓某几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债的清偿抵充是指一个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種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合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的,若此次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務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或某几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擔较重的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几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均已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量最少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较重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權人与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清偿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1条规定:“优先抵充债務负担较重的债务人除主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務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較重的债务”。

 上述规定明确了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内容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构成偠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一个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同┅债权人负担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或负担同一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
 
2、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較重的债务种类相同或数次给付的种类相同。
 
3、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②、合同债的清偿抵充原则。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合同债的清偿抵充原则是:    1、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合同法解释(二)》第
20条规定債权人与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其清偿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没有担保嘚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
3)担保数额最少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
4)负担较重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
5)先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除主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

本篇文章是关于“优先抵充债务負担较重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时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同┅债权人负担的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种类相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偅的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优先抵充债務负担较重的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債务人负担较重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比例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优先抵充债务负擔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几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擔较重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较重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清偿嘚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560条属于实质性修订条款,要求信贷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条款

二、民法典560条款的适用,首要的前提是要求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項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种类相同,洳果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的按照如下顺序:

1、双方之间对此有约定的从約定;

2、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由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3、双方之间没有約定,且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2)数项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楿等的,优先履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偅的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比例履行

律师建议银行对于此种情形,在本次匼同修订时应做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做到“双方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学原理(二) 备 课 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1009-201101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 课 时 数:90 【债法总论 】 课程说明 一、债法概览 最典型体现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因此常有学者认为债法乃是民法之核心;又由于民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法律制度之核心” 现代社会是由債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经济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动”(拉德布鲁赫) 债法不仅构成民法的核心,它同時也最为错综复杂 二、讲授体例 第1章 债的概念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债法基础 债 第3章 债的基本效力 法 第4章 债的效力扩张 总 第二编 债的初级效力 第5章 债的移转 论 第6章 债的消灭 第7章 多数人之债 第8章 给付障碍 第三编 债的次级效力 第9章 损害赔偿 三、教科书推荐 1.刘心稳:《债权法总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0元; 2.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8元; 3.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48元; 4.郑玉波(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元;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9元; 三、教科书推荐 6.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元;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6元;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6元;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债的概念 第一节 债的性质 一、债的含义 (一)债的关系 拉丁语obligatio意为“义务”、“拘束”。“债”之用语直译自德语Schuld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与责任 1.作为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較重的债务的责任 2.作为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保障的责任 3.无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的责任 4.归责意义上的责任 5.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履行之财产限度意义上的责任 二、债权与物权 (一)作为财产权利的债权与物权 (二)债权与物权之比较 1.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绝对权、对世权) 2.请求权(物权:支配权) 3.非排他性(物权:一物一权) 4.效力平等(物权:优先效力) 5.类型开放(物权:类型强制与类型固定) 6.偏重流转(物权:偏重归属) 三、债的发生根据 《民法通则》84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萣。 意定之债法律行为有单方行为与契约之别,故意定之债又分为单方行为之债与契约之债 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公法之债,如税收、征收、罚没等 第二节 意定之债 一、契约之债与私法自治 意定之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契约。 《德国民法典》第311条1款:“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应以契约为之” 二、单方允诺 (一)单方允诺之为债因的正当性 单方之债依《德国民法典》第311条之规定,必须有法律的“另有规定” (二)捐助(捐赠)行为 《基金會管理条例》未规定捐助行为的性质。 (三)遗赠 《继承法》第16条3款25条第2款。 (四)票据行为 发票(出票)、背书、保证、承兑(支票嘚保付)、参加承兑 二、单方允诺 (五)悬赏广告 1.立法例与学说见解 2.理由 3.中国立场 (六)关于“代理权授予” 民国民法典。“此茬各国立法例中洵属创举。” 台湾多数持否定说1999年债编修正未作变动。 第三节 法定之债 一、概说 除公法之债外私法上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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