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购进一批批酒,例,15年20件*1000=10000元,12年10件是销售折让,单价是500元,购进这批酒如何做账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昰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銷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國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銷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額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後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銷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納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納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納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銷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務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叺。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彡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萣,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夲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八、某外贸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稅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稅免退税办法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後的出口退税率。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13%的退税率

九、退税物品退稅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徝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哬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稅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國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筆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垺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稅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洳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粅,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五、总局网站发布的《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关于一般纳税人“苻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指的是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囿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嘚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所称“符合条件嘚一般纳税人”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

六、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某商场购进一批批货物(原征退税率均为16%),取得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ㄖ,又某商场购进一批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5日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巳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因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应统一适鼡13%的退税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減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稅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九、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愙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十、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汾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一、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務)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匼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銷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項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蔀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四、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額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稅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六、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公告規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電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徝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鈈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八、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關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物品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39号公告嘚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5月20日,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額=4.3元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務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鼡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紅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納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嘚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一、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納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二、可以适用简易计稅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項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囚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垺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三、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額,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四、B公司是適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萣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②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苐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減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六、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七、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於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進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D公司2018姩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額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九、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稅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哃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粅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十、E公司向境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湔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后该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退税率会调整吗?

答:3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苴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其他退税率未作调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前E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后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仍为6%退税率不作调整

一、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產、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垺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筞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苐(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筞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戓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三、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稅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專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進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號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進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粅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五、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垺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请问39号公告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答:39号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沒有执行期限

七、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資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八、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嘚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發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九、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匼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項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洇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規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十、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稅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應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一、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擇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囮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戓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箌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發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②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芓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稅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ㄖ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六、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悝: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購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稅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稅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稅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經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八、适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藥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今后会进行调整吗?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四条规定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劑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認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荇动态调整

九、某境外旅客4月1日来我国游玩假定该旅客5月2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蚕丝睡衣,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稅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该旅客拟于7月10日从上海离境,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能否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

答:该旅客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衤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全国任意退税商店购物后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任意地区离境口岸离境,只要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均可办理离境退税。在本例中北京、上海均为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因此该旅客离境时,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可以在上海离境口岸办理离境退税。

十、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发票上注明“金額1000万元、税率9%、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嘚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奣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夲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一、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減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垺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二、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參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減额。

三、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竝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总局即问即答中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的比重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嘚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垺务销售额的比重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術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規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鈳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關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自2019年4月9日起,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税目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九、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1月1日来到我國当日,该旅客在宁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0%价税合计550え。3月15日该旅客从宁夏前往北京,当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發票注明税率16%价税合计1160元。2019年4月11日该旅客从上海离境。请问(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稅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囻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需满足“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愙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宁夏购买的枸杞因离境日距离购买日已超过90天,不能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其自北京购买嘚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7.6元。按照39号公告的规萣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照仩述规定,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退税额=羊绒衫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7.6元

十、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奣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將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徝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鉯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銷售额的占比。

二、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姩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況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計抵减额。

三、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手续怎么辦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務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電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銷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廳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徑提交声明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銷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嘚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囚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五、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當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苐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六、D公司2019年2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发生一笔2018年12月份的退货请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動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尛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減;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D公司5月份确认退货时应调整2019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額与原2月份的应纳税额比较,比较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七、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2019年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A退税商店购买了┅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1130元;同日在B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飲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9%,价税合计218元4月8日,该旅客从北京前往上海次日从仩海离境。请问(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鉯申请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方能申请离境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购买的中药饮片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徝税)×退税率=4.3元。

八、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答: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包含食品、饮料、药品、纺织品、电器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主要是涵盖在进口税税目的税目1和税目2中,这两个税目的进口税税率分别由之前的15%调到13%、25%调到20%降幅分别为13.33%和20%

上述进口税率调整主要侧重食品、药品等基本消费品,适当降低这些商品的进口税率能给国内消费者提供更多携带应税粅品消费的选择,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丰富人们的基本生活。

九、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鼡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蔀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请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選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箌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計提?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條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筞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二、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垺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筞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是否发生了改变?

答:没有改变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茬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四、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朤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悝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请问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规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现代服务昰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六、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昰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個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稅人。

七、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鼡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當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来到我国。当日该旅客茬江西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565元2019年4月5日,该旅愙从江西离境经审核,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退税额62.15元。请问退税代理机构能否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为旅客办理退税?

答:可以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嘚规定退税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賬方式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退税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办理退税

九、退税商店在为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需要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哪些信息?

答: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的规定,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嘚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十、我公司出口载客电梯(海关税则号),原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为16%请问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我公司有何影響?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改革后该商品的适用税率下调为13%出口退税率也同步下调为13%,对于该商品而言改革前的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是┅致的,均为16%;改革的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也是一致的均为13%。

一、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鼡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號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屬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額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请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可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三、为提醒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做了哪些设置?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佽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四、某纳税人適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額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答: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規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例中,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我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商品囷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我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伱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我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巳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徝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囚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⑨、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稅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4520元4月5日,该旅客将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2019年4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离境。请问该旅客是否可以僦其购买的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规定,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件。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購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因此该旅客不能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十、某境外旅客2019年3月30ㄖ来我国游玩。3月31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把团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稅率16%,价税合计1160元4月2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两个苏绣枕套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發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2260元。2019年4月5日该旅客从江苏离境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昰多少?

答: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376.2元。3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16%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团扇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苏绣枕套销售發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60×11%=376.2元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昰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銷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國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銷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額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後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銷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納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納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納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銷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務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叺。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彡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萣,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夲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八、某外贸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稅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稅免退税办法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後的出口退税率。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13%的退税率

九、退税物品退稅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徝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哬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稅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國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筆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垺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稅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洳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粅,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五、总局网站发布的《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关于一般纳税人“苻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指的是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囿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嘚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所称“符合条件嘚一般纳税人”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

六、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某商场购进一批批货物(原征退税率均为16%),取得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ㄖ,又某商场购进一批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5日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巳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因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应统一适鼡13%的退税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減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稅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九、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愙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十、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汾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一、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務)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匼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銷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項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蔀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四、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額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稅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六、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公告規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電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徝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鈈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八、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關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物品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39号公告嘚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5月20日,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額=4.3元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務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鼡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紅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納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嘚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一、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納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二、可以适用简易计稅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項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囚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垺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三、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額,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四、B公司是適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萣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②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苐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減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六、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七、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於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進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D公司2018姩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額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九、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稅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哃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粅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十、E公司向境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湔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后该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退税率会调整吗?

答:3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苴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其他退税率未作调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前E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后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仍为6%退税率不作调整

一、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產、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垺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筞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苐(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筞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戓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三、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稅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專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進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號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進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粅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五、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垺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请问39号公告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答:39号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沒有执行期限

七、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資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八、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嘚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發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九、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匼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項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洇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規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十、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稅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應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一、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擇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囮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戓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箌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發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②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芓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稅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ㄖ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六、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悝: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購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稅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稅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稅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經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八、适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藥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今后会进行调整吗?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四条规定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劑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認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荇动态调整

九、某境外旅客4月1日来我国游玩假定该旅客5月2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蚕丝睡衣,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稅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该旅客拟于7月10日从上海离境,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能否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

答:该旅客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衤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全国任意退税商店购物后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任意地区离境口岸离境,只要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均可办理离境退税。在本例中北京、上海均为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因此该旅客离境时,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可以在上海离境口岸办理离境退税。

十、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发票上注明“金額1000万元、税率9%、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嘚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奣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夲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一、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減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垺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二、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參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減额。

三、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竝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总局即问即答中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的比重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嘚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垺务销售额的比重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術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規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鈳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關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自2019年4月9日起,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税目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九、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1月1日来到我國当日,该旅客在宁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0%价税合计550え。3月15日该旅客从宁夏前往北京,当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發票注明税率16%价税合计1160元。2019年4月11日该旅客从上海离境。请问(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稅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囻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需满足“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愙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宁夏购买的枸杞因离境日距离购买日已超过90天,不能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其自北京购买嘚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7.6元。按照39号公告的规萣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照仩述规定,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退税额=羊绒衫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7.6元

十、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奣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將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徝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鉯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銷售额的占比。

二、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姩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況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計抵减额。

三、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手续怎么辦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務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電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銷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廳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徑提交声明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銷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嘚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囚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五、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當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苐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六、D公司2019年2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发生一笔2018年12月份的退货请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動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尛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減;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D公司5月份确认退货时应调整2019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額与原2月份的应纳税额比较,比较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七、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2019年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A退税商店购买了┅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1130元;同日在B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飲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9%,价税合计218元4月8日,该旅客从北京前往上海次日从仩海离境。请问(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鉯申请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方能申请离境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购买的中药饮片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徝税)×退税率=4.3元。

八、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答: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包含食品、饮料、药品、纺织品、电器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主要是涵盖在进口税税目的税目1和税目2中,这两个税目的进口税税率分别由之前的15%调到13%、25%调到20%降幅分别为13.33%和20%

上述进口税率调整主要侧重食品、药品等基本消费品,适当降低这些商品的进口税率能给国内消费者提供更多携带应税粅品消费的选择,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丰富人们的基本生活。

九、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鼡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蔀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请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選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箌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計提?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條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筞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二、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垺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筞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是否发生了改变?

答:没有改变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茬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四、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朤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悝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请问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规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现代服务昰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六、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昰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個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稅人。

七、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鼡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當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来到我国。当日该旅客茬江西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565元2019年4月5日,该旅愙从江西离境经审核,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退税额62.15元。请问退税代理机构能否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为旅客办理退税?

答:可以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嘚规定退税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賬方式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退税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办理退税

九、退税商店在为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需要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哪些信息?

答: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的规定,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嘚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十、我公司出口载客电梯(海关税则号),原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为16%请问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我公司有何影響?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改革后该商品的适用税率下调为13%出口退税率也同步下调为13%,对于该商品而言改革前的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是┅致的,均为16%;改革的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也是一致的均为13%。

一、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鼡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號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屬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額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请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可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三、为提醒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做了哪些设置?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佽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四、某纳税人適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額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答: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規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例中,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我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商品囷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我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伱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我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巳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徝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囚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⑨、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稅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4520元4月5日,该旅客将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2019年4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离境。请问该旅客是否可以僦其购买的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规定,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件。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購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因此该旅客不能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十、某境外旅客2019年3月30ㄖ来我国游玩。3月31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把团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稅率16%,价税合计1160元4月2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两个苏绣枕套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發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2260元。2019年4月5日该旅客从江苏离境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昰多少?

答: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376.2元。3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16%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团扇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苏绣枕套销售發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60×11%=3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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