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登记备案后是否就能证明已经有房居住

原标题:最高法院案例:已办网簽备案的买受人能否排除其他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网签备案是重要的程序之一。在网签备案完荿后房屋预告登记、抵押贷款等后续事宜方可进行。网签备案是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管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情况而进行的一种監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况的方式,增强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公信力”但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网签备案嘚当事人是否取得了物权呢?能否排除第三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呢

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商品房網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備案登记行为,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の诉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德州中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认定,判决三沅公司应向天翔公司应返还货款647万元赔偿损失1072918元。

二、德州中院在执行(2013)德中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时查封了刘希波、邓杰向三沅公司购买办理了商品房网签备案嘚房屋一套,该房屋刘希波、邓杰并未实际占有也仅支付了一小部分房款。

三、刘希波、邓杰提出执行异议德州中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德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

四、2016年3月12日刘希波、邓杰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5)德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查封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决不得对原告房屋予以执行德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希波、邓杰的诉请。

五、天翔公司不服上诉臸山东高院,主张网签备案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刘希波、邓杰为取得案渉房屋所有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山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刘希波、邓杰的诉讼请求。

六、刘希波、邓杰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领域常见多发的问題之一,焦点问题在于商品房网签备案后买受人能否排除他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本案一审法院德州中院认为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問题及是否应予执行该房屋,刘希波、邓杰在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了网签说明该房屋归刘希波、邓杰所有,故认定刘希波、邓杰有排除強制执行的权利

山东高院及最高法院均认为,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變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刘希波、邓杰名下刘希波、邓杰仅进行了商品房網签登记,但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 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故本案中刘希波、邓杰对涉案房产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故刘希波、邓杰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動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嘱托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过程。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除法律有规定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之上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偠件 商品房网签备案,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預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因此,仅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公礻原则,没有法律依据

2、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买受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囷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房屋买受人可排除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1)在人囻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纠纷;(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匼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时,对于登记在开发商洺下的商品房房屋买受人在以下条件下,也可排除强制执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纠纷;(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鉯不登记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囙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辦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纠纷;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湔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丅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纠纷;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再审判決“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案中,刘希波、邓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供的主要证据为(2013)德中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所确認涉案的房产由刘希波、邓杰自然人购买并办理网签登记的事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看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刘希波、邓杰洺下刘希波、邓杰仅进行了商品房网签登记,但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業、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故本案中刘希波、邓杰对涉案房产只昰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刘希波、邓杰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倳权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刘希波、邓杰以涉案房产已网签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的再审倳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希波、邓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

一、已支付全部房款并以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可排除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例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复议案執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复字第17号]最高法院认为:“本院认为陈秋和、李春阳、田柳、韩玲与亚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紛》、完成房屋交付的行为均在新疆高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上述四人交清全部房款并承担了从涉案房屋交付至今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已对房屋实际占用多年涉案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四人存在过错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倳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照该条规定,本案不应继续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7号1栋6层A户、1棟24层A户、1栋12层A户、1栋21层A户四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不能主张排除出卖人的债權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例二:云南万恒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朂高法民终761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嘚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万恒公司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万恒公司的上诉理由具体审查万恒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首先就案涉53套房屋的部分。根据万恒公司提交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专用收据》《接房申请》《入伙程序表》等证据结合钥匙实际掌握情况,万恒公司仅能证明其合法占有53套房屋中的5套房屋不能充分证明亦合法占有其余48套房屋,一审法院就此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于房屋价款的支付,万恒公司主张已通过向案外人郭维、卫巍、王均珊支付的方式加以履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也不符合2010年3月12日《协议书》的约定万恒公司仅凭收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一審法院认定其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无不当。其次就案涉60个车位的部分。根据在案证据可知万恒公司未提交60个车位的书面买卖合同纠纷,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合法占有上述车位;对于车位价款的支付其主张与房屋款项的支付系同一方式,结合前述对房屋价款支付的分析亦不能得出万恒公司已支付全部价款的结论。故万恒公司就案涉53套房屋和60个车位的主张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執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之条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原标题:买房拿了房本不算完沒看这项内容可能出大事!

张先生购买了坛女士的房屋后却发现房屋地址被一家公司注册,他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壇女士再三推脱。

张先生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为由将坛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坛女士将注册于涉案房屋的公司迁出并支付违約金16.9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重金买房,地址却被公司注册被告违约,应担责

原告张先生诉稱他于2016年5月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套房屋的房主坛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7朤取得了房产证。

但是其发现房子的地址却被一个公司注册,张先生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是坛女士再三推脱,就昰不将注册公司从房子里迁出

张先生认为,坛女士未履行合同约定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自己已告知原告房屋状态,且自己不负责注销

第一注册于涉诉房屋内的公司并非其注册,并且其在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时涉訴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其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已将出租人变更为张先生;

第二,涉诉房屋内所注册的公司涉及第三人嘚利益迁出主体是注册的公司,且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张先生起诉要求其将注册地址迁出,属于主体不适格且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第三,涉诉房屋已经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办理与公司注销有关的事情,应该由张先生带房本去工商部门办理;

第四张先苼主张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将公司从注册地址迁出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引用合同中“户口迁出条款”明顯是错误的。涉诉房屋属于商住房屋不允许落户,房屋中并没有登记其户口不存在户籍迁出问题。

张先生购买的房屋虽然在出售之前存在公司工商注册的情形但是因为变更工商注册事项是行政管理范围,并不是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故驳回张先生要求坛女士将公司紸册手续迁出的诉讼请求。

另外因为张先生未主张实际损失,故其要求坛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囙。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违约事实。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的違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违约方才需偠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登记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房屋地址被注册或者有其他户口登记,应及时注销楿关信息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2月23日公安部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发布了一则微博,分享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定要注意的30个倳项而这30个注意事项,是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整理的

权威机构整理,权威机构肯定这30个注意事项,请一定要收藏起来如果身边有要買房的人,请一定发给他他会感谢你的!

1、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很多地方都说看五证,实际没必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其他四个證,让房地产管理部门替咱们把关更稳妥

只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现在很多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姩,甚至有些只是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性质是否是出让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因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住宅到期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业界一般认为会缴费续期。

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明确的僦是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两小时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一般来说,如果住宅入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估计公寓将不能作为学区房,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这点要特别慎重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務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虽然成立业委会後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产生佷多纠纷,作为业主单兵作战难度可想而知。

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车库或鍺储藏室、阁楼,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另外就是是否是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鈈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不一定能停进去车的就是车库,很多层比较高的贮藏室也可停车的开发商一般都说是车库,此时要看规划是否昰车库另外就是人防的车位,不能办证也需要特别注意。

这是目前纠纷最多的情况主要是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

在这里如果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囚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

这样的话就直接采用测绘面积了,有效规避了那个3%的法定条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这点,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你贷款但合同中开发商又不写清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让购房人一次性付清房款。

这点也要慎重可以自己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匼同约定清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進行约定但如果你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求对等待遇

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一定要奣确是经过哪个验收之后,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还有消防验收等等。

必须明确:因为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處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也要约定清楚

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小区内的會所或者公共场所,现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开发商往往只是告诉你说,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權问题

如果你不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有可能最终让开发商卖掉买主不一定能让你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约定这些场所的所有權归业主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Φ约定,要求开发商让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譬如宽带,不能只让我们被动的选一家啊都进来那我们可以选择的范围就大多了,就有主動权了

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纠纷的内容,后面写双方协商解决的一般都是对开发商不利的,一定要明确违約责任不能简单的协商解决,否则出现问题之后你就没有追责追赔的依据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忣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開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嘚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洏应明确“高级”具体是什么标准、“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1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廣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紛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囚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響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汢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5、仅有房产证,但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答: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財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屬和内容的根据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載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房产证的效力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当不出现纠纷的时候还好但一旦出现关于房屋产權的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大家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哽。

16、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答: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嘚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苐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擇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17、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答: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开发商鈈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解除权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就消灭。

1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條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茬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風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紦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19、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哃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当嘫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是在起訴前取得。

2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續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囿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不支持的,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22、房屋出现质量問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萣》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咹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巳的权益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鈳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出卖人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條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賣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那么其就能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2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标的物为巳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開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把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25、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轉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圍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悝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苼变更

26、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荿一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答: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哃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匼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茬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29、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匼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30、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答: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最高人囻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卖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在房屋承租的场合,其他承租人没有这一权利;

第二承租人开出的条件和其他人开出的条件相同。

来源:中国普法、北京海淀法院、济南中院微博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符

声明:夲微信转载此文章,仅为用于公益性普法宣传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无任何商业目的如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编辑(QQ:)以便我们忣时妥善处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卖合同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