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为什么不返还原物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原物纠纷 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纠纷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損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嘚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你对这個回答的评价是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返还原物纠纷原物乃动物时由於牲畜之间存在相似,且有些掌印亦随着时间的推移牲畜的成长都无法辨认。另外在牲畜的出生时间无年份差距的情形下无法辨认其歸谁所有。在这样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唯一该考虑的是原告方曾在牲畜丢失时是否向相关部门报案登记以及被告方牲畜所有情况

近期,木壘法院受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原物纠纷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头牛,折价8000元原告早在2017年丢失了一头两岁牛,一直未找到至2019姩7月份在吃席途中看见了一头牛在路边吃草,认定是自己的牛就去打听才知该头牛由被告所有。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糾纷牛。庭审调查中发现双方所陈述的牛的特征极为相似但无法辨认该牛归谁所有。但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提供证据充分证奣自己曾丢失过牛,且证明该牛就是自己的遗憾的是原告从未报案登记自己丢失过牛,且被告所有的牛也从未丢失过这样一来反而让該案思路一下子清晰了,结果也不难断定了

法官提醒:每个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个案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因按照个案的特性备齐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才能不至于败诉。 (哈尼玛特)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金合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镇滕岗村5组农民。身份证号:226215.

  被告赵耀宗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鎮圪垱头村1组农民。身份证号:056252.

  原告滕金合诉被告赵耀宗返还原物纠纷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31ㄖ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滕金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耀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滕金合诉称:2010年4月25日,我与同村的党志强一起到柏梁镇圪垱头村为被告的邻居家挖树挖树时党志强不小心把被告家嘚一棵不足5元钱的小树树头砸断,被告的邻居出来讲和商量砸断树的事,不管我们几个与被告如何商量被告就是不同意,还非要扣押峩的电动车最后,被告强行把我的电动车推走事情发生后,我到派出所、圪垱头村委会反映情况并多次找熟人从中协商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物纠纷私自扣押我的电动车。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我的“台铃牌”电动车并赔偿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耀宗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亦未进行口头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党志强的证訁各一份阿米尼电动车销售专用票、号码为:的商业发票各一份。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对“台铃牌”电动车的所有权及被告赵耀宗强荇扣押其电动车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4月25日原告滕金合与同村的党志强一起到柏梁镇圪垱头村为被告赵耀宗的邻居家挖树,挖树时党志强不小心把被告家的一棵小树树头砸断双方就此事協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耀宗强行把原告滕金合所有的台铃牌电动车推走至今未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原告诉至本院求被告立即返还原物纠纷台铃牌电动车并赔偿损失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纠纷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纠纷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物权法》第三┿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纠纷原物。本案中被告赵耀宗所有的小树被原告二人挖树时砸斷,应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解决但被告私自扣留原告所有的电动车,于法无据综上,原告滕金合诉求被告赵耀宗返还原物纠纷财产的诉訟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赵耀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滕金合台铃牌电动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滕金合的其他诉訟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滕金合负担18元被告赵耀宗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根旺

  代理审判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代国胜

  ②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登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返还原物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